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跨越“死亡谷”

2017-03-30 21:18董文玲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作用政府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力量,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然而,高风险特点使其很容易受法律、融资、技术等方面影响,并在初创期陷入困境,形成“死亡谷”现象。如何跨越“死亡谷”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发达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质量、发展速度均超过我国,通过研究发现发达国家政府在其初创期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扶持资助,以协助其跨越“死亡谷”。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死亡谷”;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01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自主创新的主力军。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风险、高收益、不确定性强等的特性决定了在其发展初期更容易受到市场外部环境的影响,陷入“死亡谷”。“死亡谷”现象的产生根源于市场机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制约,导致其在市场活动中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因此,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努力难以跨越“死亡谷”,政府必须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一、发达国家政府作用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美国。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分为三个阶段:(1)1776年-1929年。给与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支持很少,只是出于对大企业控制国家经济的防范,制定了反垄断法案。(2)1933年-1971年。开始认识到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制定《小企业法》及其相关法。(3)1971至今。颁布包括融资、技术创新及转化等在内的多元化法律政策。其次,日本。设立政府及官民性质的管理协调机构,颁布3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形成涵盖防范破产、公平竞争、税收及技术创新等七大方面的扶持对策的法律体系。

2.扩宽融资渠道

首先,金融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政府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日本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为其提供长期资金需求。其次,财税政策方面。美国根据研发投入额给予税前抵扣或税收减免;制定《联邦采购条例》,鼓励优先采购其产品等。日本采取差别税率;减免其购买或租赁的设备所得税等。再次,直接资金支持方面。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以色列的创新研究计划MAGNET、欧洲EIF基金等。

3.大力支持企业孵化器发展

首先,立法。美国颁布《新技术租用法》;法国颁布《技术创新与科研法》;韩国颁布《关于政府资助研究机构设立、运行及育成法律》。其次,资金扶持。美国商业部经济发展局向各孵化器拨款约2000万美元。法国挑选31家企业孵化器进行资助。韩国政府为孵化器提供約70%的经费预算。再次,宏观指导与调控。为指导并推进企业孵化器规范化、程序化和系统化发展,美国小企业局发起企业孵化器普及运动,推动美国企业孵化器协会成立;法国国民教育和研技部、经济财政与工业部联合发起“科技型企业孵化和启动资金的招标项目”;韩国实施“技术商业企业孵化器计划”等计划。

二、我国政府作用现状及问题

1.未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现行法律数量少,范围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外,还有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技术成果转化法》等几十部法律,整体数目较少。其次,可操作性小。现有法律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内容较少,涉及到的内容具有笼统性特点,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再次,政策居多,约束力低。国务院、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的众多法规政策,属于倡导性的,内容较分散,法律层次低、约束力小。

2.未形成健全的融资扶持体系

首先,金融政策方面。我国仍未形成完善的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担保的机制。其次,财税政策方面。仍未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制度;政府采购规模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且《政府采购法》未对政府采购中的扶持政策作详细说明。再次,直接资金支持方面。逐渐增加的创新基金、风险投资等资金投入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大部分投入到发达地区和强大优质企业中,未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单纯的“输血”方式很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未规范引导企业孵化器建设

首先,法律法规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并未出台针对企业孵化器的法律,法律体系缺失;政策体系完善程度不同,导致孵化器发展失衡。其次,重基础设施轻服务能力。作为孵化器主要投资者的政府资金大约70%投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很少投资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再次,职能未转变。从国外经验来看,政府作用在孵化器发展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我国政府却在所有阶段都起主导作用,政府角色未发生明显变化,导致成本高、效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启示

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从三方面协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跨越“死亡谷”。首先,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政府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有针对性的涵盖机会平等、财税政策、研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政策管理协调机制,增强政策间的协调性,提高政策运行效率。其次,健全融资扶持体系。政府应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全信用评估评价机制,建立针对性的融资担保机制;制定适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借鉴发达国家折旧补贴方式;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明确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份额,并建立相关监督机制;设置参与政府招标的优惠政策;着重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避免“锦上添花”现象;加大对人才培养、产品销售等的资金支持,实现资金“造血”功能。再次,促进企业孵化器规范化。逐步健全支持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法律体系;制定系统化、协调化的优惠扶持政策;平衡在企业孵化器各方面建设上的投入,注重对企业孵化器软环境的建设;结合企业孵化器发展状况及时转变政府职能,避免政府办企业;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充分发挥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制定多层次的孵化计划,指导并督促企业孵化器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全民,崔雷,朱运海.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演化特征及评价[J].中国科技论坛,2014(8):80-91.

[2]杨嵩涛.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启示[J].现代管理科学,2015(1):45-47.

作者简介:董文玲(1989-),女,河北邢台人,经济学院2015级研究生产业经济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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