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立法完善

2017-03-30 12:27杨倩茹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期
关键词:商标立法完善

杨倩茹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标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我国近几年在商标的使用上有着很大的发展,但我国现行的商标不管是在使用上还是在商标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都有其不足之处。为了保障我国商标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商标法体系。在此,以国际关于商标的相关协议为参照,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上提出撤销不必要的硬性规定和不合理的规定,并且要加大保护力度,放宽保护范围,加大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上等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使的商标法体系可以更好的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服务。

关键词:商标实际使用;商标;撤销民事赔偿;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发展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企业家们的重视,在企业的发展问题上,面临不仅仅只是国内的环境,还面临着国外环境的竞争。企业在竞争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企业的优势资源,来使得自己的企业可以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可以站住脚,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在企业的众多资源中,商标的优势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的实际使用更是对与企业的业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企业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的商标可以很好的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服务。然而,我国商标法的发展还甚是短暂,很多地方都存在不足之处。

商标的作用无疑是不可忽略的。企业若想变得强大,商标发挥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在企业的竞争中表现出其特有的作用。一个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是宣传其商标品牌。那么,商标到底有哪些作用呢?

首先从商标的定义即可知道,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对于自身品牌与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品牌的标记。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同一种商品会有成千上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如果熟悉了某个商品的商标,也就了解是哪家企业生产的商品,从而更好地帮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商标作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与商品息息相关,代表了商品的信用与声誉。同时,商标也直接关系到市场以及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评价。企业还可以凭借自己拥有独特的商标而在整个市场中展现出自己的领异标新与企业品牌中存在的内在活力。这是商标最实质也是最根本的实际作用。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武器。企业若想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位,就应该重视对商标的使用。商标的发展至今我国取得了骄人的可喜成绩,商标的注册数量逐年增加,人们对商标的重视情况也愈加明显,我国的商标注册数量不仅增加甚多,还涌现出一大批像海尔之类的国际品牌。类似于海尔、华为这样的知名品牌在国际上的声誉度稳步提高,这些中国的品牌也在向国际知名品牌行列挺近。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更是当今世界的的发展趋势,而为了适应这一发展,我国政府积极入世,并且加入了多个与商标有关的国际组织公约。这一举动使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水准接近国际水平,从而获得世界的认可。纵然在商标保护的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上仍然有着一定的距离,这些差距不仅仅是局限了企业未来的发展也阻碍了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道路,更是影响到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道路。

相较发达国家,我国的商标在使用上存在的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注册商标数量和申请类型也相对庞大的市场主体而言还是比较少的。在申请商标的类型上分析,相较于服装、食品、化妆品以及日用百货等行业,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以及服务类型的行业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数量比较缺乏且分布不均。

二是我国商标注册数量虽然多,但商标的质量不高,尤其是国际驰名商标尚少,中国品牌的竞争力还不强。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佼佼者,也是产品质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保障,能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他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际竞争中的一张王牌。它所创造的信誉已超过其作为专用标记的价值。驰名商标的拥有数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比如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凭借驰名商标,在国际上树立经济强国的形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缺乏驰名商标是造成我国商品在国际竞争力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2011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榜单中可以看出,我国虽有许许多多的品牌与商标,但这些品牌的核心竞争力与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还有待增强,我国企业在世界上还没有产生足够与国外发达国家相竞争相抗衡的力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难以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和商品的竞争,更加与我们国家的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不相适应。

三是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侵权案件发生的频率大。我国虽已对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进行了保护,但是商标侵权案件还时有发生,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的大环境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改善,监管商标侵权与假冒伪劣的力度还需要继续进一步强化。

综上所述,我国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上仍存在很多不利因素,相比于发达国家,仍存在不小的距离。可以将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具体归纳为下几点:第一,目前我国国民对商标的意识还比较浅显,对于商标利用以及商标竞争上的观念不强。这也可能是和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使得企业在商标竞争力上意识淡薄。许多发展中企业认为培植一个名牌需要投入的成本大,且在短期内还看不到效益的产生,使得企业在再投入方面有所顾虑;第二、国内整体环境来看企业想发展創建名牌还十分困难。一些发达国家持有的世界名牌发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而我国开启名牌工程的行动还很短暂。现如今让我们与这些世界名牌在同一市场下竞争,肯定会处于弱势状态。第三,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随着市场不断的变化,商标也越来越名目繁多品种多样化。我国自商标法颁布以来,虽已陆续出台许多相关性的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但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许多漏洞与空白的地方,这也给了一些图谋不轨的不法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然而,我们从美国商标立法情况来看,美国现行的商标法在国际贸易当中能够紧扣国际贸易商标相关的协定,在商标的注册保护等方面处于领先水平。例如美国商标权取得的前提是商标必须先在商业上使用。这就可以避免有的商标虽然被注册却没有真正投入使用,造成商标的闲置浪费。在美国商标法中规定:“商业上使用商标的所有人, 可以依本法规定将其商标在主薄中注册” 。只要商标在美国商业交易中使用, 就可申请注册商标,从而取得商标的所有权。为了避免将商标注册后不付诸于使用的不法行为,美国商标法规定对于同一商标或类似的商标发生发生纠纷时作出规定, 如果一方商标所有人可以证明自己优先使用该商标, 法院就可以对后使用商标者发出明令禁止,禁止其对该商标的使用权。这样的规定对于实践有着很好的督促作用。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虽然相较以前有很大的进展,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其不足之处就愈加明显。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分析,和国外发达国家商标立法的比较,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还存在的有不足之处,例如保护范围过窄,保护力度不够;再则,现行商标法虽然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有所规定,但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上仍然有不足,处罚力度过小,且对侵权行为过于笼统含糊界定不清, 从而致使商标权难以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商标侵权案件除了有民事赔偿制度外,还应该加上行政处罚,二者相互结合才能更好的对合法商家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侵权人有威慑力,从而可以更好的避免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其次,在我国注册商标的程序过于复杂,且注册商标的程序又与撤销程序不协调。按现行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的程序, 想要获得一个注册的商标首先要经过商标查询、提交申请、缴纳商标注册费用、以及商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颁发证书等一系列程序。而注册商标不仅在过于程序繁杂,而且注册人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够最终取得注册的商标。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商标,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还应尽快完善商标立法制度。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来保障合法商家的合法利益,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第一,增加商标法的保护力度,扩张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在《巴黎公约》中对于集体商标给予保护;而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商标法中虽有明确规定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仍存在局限性。另外,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价值,我国出现了许多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况,而针对于关于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问题,我国商标法虽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但仍应增加对商标抢注的禁止性规定,加大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在立法上放宽对相关商品使用商标的硬性规定。针对商品商标的使用,采用适当的方法放宽相关规定,也是更加符合国际上的相关协议和规定。由于现在科技的高速发展,商品的生命周期也在进一步的缩短,放宽立法上的硬性使用商标的规定,不仅更加符合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也更加符合企业的发展。

第三,删除或调整商标法当中不适合时代形势需要、不适宜国际上通行做法的规定, 使其更加切合实际,使得在商标的注册程序上更加简便易行也更加有效。为此, 简化商标注册程序;删除商标法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 即删除商标法中规定的:关于部分商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侵犯其他合法的在先权利, 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骗性或不正当性作为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标准, 对连续3 年以上不使用其注册商标者, 不加区分, 一律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及超国民待遇等规定;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 对由于进口限制或官方的其他原因, 以及不可抗力等非出于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 应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第四,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于出现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健全法律规定的赔偿制度。即由法律明文限定赔偿的幅度和范围包括起点和最高点,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由司法机关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做出具体的赔偿额的损害赔偿制度,保证能有效的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对明知或者可以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的侵权人,法院有权判定其向权利人支付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给权利人带来损失的足额赔偿。法院还有权判定侵权人支付权利人因侵权案件而产生的其他开支包括律师费等。在合适的情形下侵权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自己构成侵权的,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判定其返还所得的利润或者对权利人进行赔偿或者二者并处。在修改商标法时应增加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由违法而获取的利益等条款,同时应健全现有的行政处罚制度,对处罚的幅度和具体操作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缩小与有关国际条约或公约的距离,并尽可能的与其进行无缝对接。在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又要遵照相关国际条约或公约的精神和宗旨,在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注册条件、程序、争议的终局裁定、使用要求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争取早日与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实现衔接.

此外,在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商标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问题。既要考虑到本法的适用对象的针对性,又要顾全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将某些相关的商标行政规定和某些确认有效的做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提高商标法的权威,并使其与上边的更加协调统一等。

当然,要想建立完善的商标法还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和技术水平还不够,存在着对商标的认识不够,认识不深的问题但是困难总是暂时的,只要我们的企业重视起来,我们的政府积极引导起来,加强与国外在商标立法的经验交流,一定可以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并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商标法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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