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017-03-31 06:10董珊
时代金融 2016年36期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

董珊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财务欺诈案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公允性怀有质疑,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因财务欺诈而引发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诉讼案件日趋增加,因此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备受社会的关注,本文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入手,揭露了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 民事责任 执业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财务欺诈案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公允性怀有质疑,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注册会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违约、过失或欺诈给审计委托人,被审单位或是财务信息使用者造成损害,从而引发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因此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备受社会的关注,讨论此问题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

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学术界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种:第一种一般指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或欺诈而导致委托方、被审机单位或其相关厉害关系人蒙受损失,在此情况下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换句话说就是违反了已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或是未能保持执业道德规范,或故意而不做充分的披露,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使得报告使用者蒙受损失,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条文中存在矛盾之处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都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及其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定,这些规定构成其法律依据。例如,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三十九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法律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被强制暂停营业或撤销营业资格,而会计师本人违反其法律规定的可予以警告、暂停执行业务,甚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罚。《公司法》则是针对资产评估和验资这两种会计师事务所所开展的业务,如违规操作或是提供虚假文件,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法》针对的是证券的发行、公司的上市或交易活动中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按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汤建琴在她的文章《关于注册会计师责任问题的几点思考》中认为由于立法顺序不同,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对注册会计师工作性质的认知不同,现行法律条文中存在许多矛盾之处。这会导致在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同时带来赔偿责任的认定也无法统一。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杜红亮对此也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实际的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二)法律条文不清晰,司法认定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描述不够清晰,法律用语含糊其辞。例如,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如何定义“严重”,依据金额大小还是事件的性质,或是其他什么标准,都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在我国,法院判决时也不会依据以往的案例来做出习惯判决,因此对于执法者根本无从做出精确的决断。

(三)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局限性

依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允许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人以各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过失或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制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因此当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接的审计业务超过30万元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极有可能会铤而走险,唯利是图,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处罚力度不够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

陈明和尉桂华在文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分析》中指出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换句话说在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后几乎承担的都是行政责任,很少承担民事责任。据统计,1996年至2010年这14年间,先后有260名注册会计师和90家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证监会的处罚,这些处罚均以行政处罚为主,被判处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数量仅为8个,民事赔偿金额仅17万元,被判处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务所也只有9家,民事赔偿金额区区340万元。

此外,我国相关法规还明确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非个人责任,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换句话说,注册会计师不需对其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数据和事实反映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轻,仍然停留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阶段,其结果是受害者得不到实质性的民事赔偿,权益无法受到保護,而注册会计师也会因为执业风险较小而缺乏自我约束力和警示,从而导致他们在执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平平而出。

三、解决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法律条文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差异而导致不同法律条文间相互矛盾,存在冲突,追究其责任时尺度不一,赔偿责任的认定无法统一等等的问题,如若要进一步规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好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规定的统一性。

针对法律条文不清晰,司法认定不明确的问题,由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殊性,其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的制定,法律责任的鉴定,都必须由熟悉此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因此建议在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制法律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二)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顺应了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同时避免了普通合伙制所导致的无过错合伙人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强化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责任,提高了行业的执业质量。

(三)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大多是行政责任,很少负有民事责任的特点,笔者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能不受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做到独立公正的执行业务,那么如有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力度,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阶段,而应要求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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