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讨

2017-03-31 06:48虞萍
时代金融 2016年36期
关键词:失业社会保险制度

虞萍

【摘要】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失业 社会保险 制度 改革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截至2012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5225万人,比上一年增加908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到204万人。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确立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制定的。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与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统筹层面低

我国事业保险总体来说统筹层面很低,整体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够健全合理的地方,这使得事业保险在调剂和使用上很容易产生风险。从我国当前事业保险的运行规律来看,大部分失业保险都是由视线进行统筹,不少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失业保险统筹起来都非常困难,这造成了很多运营中的实际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失业保险风险的承担能力直接与失业保险统筹的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高,保险的稳定性会覆盖面会更广,统筹层次低,会产生很多调剂使用上的问题,甚至会影响到保险的正常保障功效。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

从整体层面来看,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仍然十分局限,很多社会群体或者单位都未能成为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这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差异体现的非常明显。目前未被纳入失业保险保障对象的群体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乡镇企业并不是失业保险的保障范畴。我国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在群体上是非常庞大的,这些人群也会面临非常严重的生活压力,并且很可能会面临失业的难关,但是,他们并没有成为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其次是广大农民群体,他们也不是保障的范畴。虽说随着制度的改善与革新,不少合同制的农民工人已经开始享有失业保险的保障,但是,仍然有大范围的没有合同制保障的农民群体,他们却享受不到失业保障。最后一类为个体工商户的雇员,这是我国较为庞大的一个就业群体,但是他们普遍不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三)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

失業保险的功效应当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方面失业保险要能够覆盖失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帮他们度过这一段困难时期。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应当体现出其促进再就业的功效,但是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在这一功效上的发挥并不理想。失业保险待遇中涵盖了人员的职业培训与介绍的费用,但是,这笔费用具体是怎样的占比,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在金额上是比较少的,其中分摊给失业培训和介绍的费用更是有限,这也是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作用很难体现出来的内在原因。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策略

(一)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面

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面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中首先要落实的一点。失业保险的统筹制度应当逐渐由省级统筹向国家统筹的形式上过渡,这会很大程度保障失业保险的支付和调剂能力。考虑到我国的地域差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于中西部那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可以建立失业保险的中央调剂金,这些相对苦难和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家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和政策倾斜,以这样的形式保障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覆盖范畴的平衡,也能够让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业保险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二)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畴

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畴来看,很多社会群体都还没有成为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很有必要不断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畴,让更多社会群体能够享有失业保险的保障。从那些社会保障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来看,它们的失业保险几乎覆盖了所有人群,各种类别、从事各个行业、各种工作性质的群体都有享有失业保障的机会。这个应当成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革新的一个发展方向与目标。只有将更多的社会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障的范畴,这才是社会主义背景下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履行的对于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三)发挥失业保险对再就业的推动作用

失业保险的功效应当更明确的体现出来,尤其是要让失业保险推动就业的功效充分发挥出来。可以适当放宽当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项目的享受群体范畴,将那些记录在案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培训补贴计划中,让广大的失业群体都能够受到系统专业的就业培训指导,尤其是可以让那些失业的农民群体享受一些专业化的培训。这会很大程度转化社会上的失业群体,能够帮助他们更快速的找到工作,让他们更好的融入新的工作岗位,这也是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定祥和的一个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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