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物防疫监管的提升建议

2017-04-01 06:24董柏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7年5期
关键词:检疫畜禽疫病

文│董柏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基层动物防疫监管的提升建议

文│董柏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畜牧业结构转型升级,规模养殖场在畜牧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防疫监管工作已经逐步成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规范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秩序,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制度建设,提高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畜牧生产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已经成为新常态下基层防疫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薄弱环节

1.养殖行业进入门槛低。近年来,不断有大型资本投资畜牧业,使养殖规模化程度日益提高,标准化、健康养殖方式,极大地推动了产业发展进程。但传统的低投入、高排放粗放型饲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仍占重要地位。广大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数量庞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给动物防疫和监管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2.养殖场守法意识淡薄。《畜牧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但是,除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完善的省级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生产行为外,许多县、市级规模养殖场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不能完善履行防疫、检疫申报程序。有些养殖场不仅无法提供规范的免疫档案资料,还不愿意佩戴免疫标识,甚至阻挠监管人员开展服务指导工作。

3.行业监督执法难度大。虽然《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对于养殖场的相关违法行为有明确的罚则,但执法工作中调查、取证、查扣和处罚难度大,困难重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数量较少,在进入养殖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因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常常较为集中,养殖业主会聚集在一起,聚众阻挠执法。甚至有个别分子乘机煽动对立情绪,破坏执法设备和交通工具。

4.防检工作配合程度低。当前,防疫工作多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机构具体承担;监管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在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如火如荼的大环境中,防疫监督各自独立门户,“以监促防”“以防促检”的工作机制基本解体。防疫和检疫监管不能密切配合,规模养殖场监管服务大多流于形式。

5.防疫监管投入不足。

(1)监管人手不足。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分散在农村各个角落,面广大量,基层公益性防疫人员人手不足,严重影响防疫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为例,该镇辖14个行政村,存栏家禽205.5万羽,生猪4.31万头,羊5.7万头,全镇有县级以上规模养殖户1670户。目前该镇从事防疫工作的公益性防疫员仅有2人,无法承担全镇的防疫监管工作,到户监管只能委托村级防疫员开展。

(2)资金投入不足。多年来,地方政府均未能将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预算计划中。没有经费支持,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对于村级防疫员而言,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财政支付的劳务补助标准又很低,不足以养家糊口,对于没有额外补助的监管工作大多出工不出力。

二、争取领导支持,加强新型兽医体系建设

《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资格。建议以此为主体加强新型兽医综合体系建设。

1.加强体制整合。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主要领导支持,将防疫与监督等相关职能合并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争取编办支持,对防、检、监进行人员整合,形成“以监促防”“以防促检”的工作机制。

2.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政府领导和财政部门支持,将防疫监管与病死畜禽无害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争取经费保障,通过绩效考核成绩发放监管补贴经费,提高防疫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业主守法意识

一是在开展防疫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养殖业主的条款,印制成宣传材料,发给养殖户,并开展讲解宣传。二是结合农民培训工作,通过广播、有线电视、远程教育、报纸或现场培训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

四、创新工作思路,拓展防疫监管工作渠道

《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对规模养殖场应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取挂牌兽医(动物防疫定点联系人)定期监督检查和突击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类别和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应创新工作思路,着力解决当前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规范动物防疫行为,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

1.开展防疫监管整治行动。以亭湖区为例,2015年10月起开展了全区动物防疫监管整治行动,行动时间为2年。

(1)整治范围。全区所有达县级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即常年存栏生猪20头(年出栏生猪50头)、肉牛10头、肉羊100只、蛋禽1000只、肉禽3000只。饲养其他动物的养殖场暂不纳入整治范围。

(2)整治目标。通过为期2年的防疫监管整治工作,使得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以下成果。

第一,规模养殖场信息采集准确率100%。通过深入推进动物防疫定点监管工作,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规模场动物防疫条件,落实动物防疫相关制度,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二,规模养殖场养殖备案率100%。对符合畜禽养殖备案条件的规模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完善生物安全措施。

第三,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查处率100%。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和建立防疫制度、养殖档案,不申报检疫出栏动物,违规引进再饲养动物,拒绝动物疫病监测,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

(3)整治措施。强化重点措施落实,保障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执行规模养殖场防疫工作驻点制度。通过加强培训,增强动物防疫驻点联系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驻点监管人与规模养殖场建立互动机制,每月对监管的规模场基础信息和防疫信息进行更新,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二是深入打击动物强制免疫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报告免疫义务、不按国家规定将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免疫程序、不按规定将强制免疫程序备案登记、不落实按程序免疫制度、不规范领用和保管使用疫苗等导致应免动物未强制免疫的行为;对不佩戴畜禽标识、不建立防疫制度和养殖档案等行为。

三是深入打击动物调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动物出栏检疫、调入动物审批或备案、指定道口准入、落地隔离观察和抗体监测、补免等制度的违法行为。

四是深入打击动物疫病监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接受动物疫病月度采样监测和“两病”(结核、布病)检测的规模养殖场违法行为。

五是深入打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

2.开展规模养殖场建档管理。

县级防疫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前期监管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制定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手册,在基层开展征求意见,根据防疫系统和养殖场户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修订、付印和启用。开展规模养殖场建档管理,可以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防疫监管、冷链采购、疫苗接种、免疫标识佩戴、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等开展全程网格化监管,并将防疫监管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紧密联系起来。规模养殖场申报产地检疫时,必须提供详细的动物防疫监管手册及详细信息,否则无法开具检疫证明,以此强化规模养殖场在动物防疫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提高养殖业主的责任意识。

3.将防疫监管与技术支撑体系紧密结合。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站是养殖业的技术支撑体系,在动物疫病预警监测、畜牧新品种、新技术生产技术推广等工作中一直与养殖户密切联系。防疫监管部门应与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密切合作,通过预警监测,及时了解疫病动物和疫情隐患,通过技术推广服务,及时掌握行业生产水平和产业动态,拓宽动物防疫监管渠道,提高防疫监管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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