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平湖鼎丰酱园的缴费负担

2017-04-02 03:50訾夏威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浙江档案 2017年6期
关键词:酱园印花税平湖

訾夏威/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取得抗日战争全面胜利,原来在游击区、大后方的国民党各级政府纷纷迁回原地。在浙西,战时在农村地区坚持抗战的国民党县级政府迅速回归县城、恢复政权,国民党平湖县政府就是如此。

1945年8月,平湖县长关震东率部进入县城,平湖光复。那么对于平湖县的中小商号来说,国民政府的归来是否意味着它们不再需要承担沉重的缴费负担,一切恢复从前呢?

战后初期[1]这段历史十分重要,它处于一个十分关键的历史节点,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抗战的了解、明了接下来的历史走向。对于战后初期,早已有众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十分丰硕的成果,比如影响重大的《毁灭的种子》《中国的内战》等等,这些著作探讨了战后初期各个方面的历史。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彻底洞悉这段历史,毕竟战后初期形势十分复杂,而中国又地域辽阔,并且地区之间差异十分明显。这就需要历史研究者不断挖掘各种史料,并通过多种视角进行探讨。

2016年底出版的“平湖老鼎丰酱园档案整理丛书”第一辑包括《钱总》(1936—1940)和《银钱日记簿》(1941—1950)两部分,横跨战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四个时期。《钱总》与《银钱日记簿》内容丰富,以《银钱日记簿》为例,它按日记载了鼎丰酱园1941年至1950年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以及一些货物的价格等等,这就为我们研究民国历史提供了十分独特而有价值的史料。具体到战后初期,我们可以了解酱园在这一时期每一笔费用支出。而通过探讨费用支出情况,我们不但可以了解酱园的发展环境,更可以对国民政府本身情况有更深的了解。

一、商业税费

从抗战胜利到1946年底,酱园主要需缴纳三种费用:商业税费、各种补助费、商会及酱园业同业公会派款[2]。

酱园缴纳的商会税费主要是营业税和印花税。“营业税,为优良税制之一”[3]。不过中国开征营业税的时间较晚,1932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后才开始征收。厘金虽然被人们诟病已久,不过早已成为地方一项十分重要的收入。为解决地方财政窘迫的问题,国民政府开始征收营业税,并将其划为省税。在浙江,营业税迅速成为省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1937年出版的《浙江省财政研究报告书》称“本省营业税,历年增加至速,自廿二年度每年约有五六百万之谱,其收入仅次于田赋,约占全省收入之四分之一,尤为全国各省征收营业税之最著者,其与本省财政之关系,自属甚大。”[4]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伪在大部分时间里不能牢固控制浙西的农村地区,商业税因而在伪政府的财政中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

在国统区,战前的营业税征收方法延续到了抗战初期,营业税依旧作为省税。但由于战时情况极其复杂,各省财政十分拮据,营业税的征收因地而异,此时还新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最终引起很多纠纷;加之在重庆指挥军队抗战的中央政府也颇感财政紧张,重庆国民政府遂决定整顿营业税。1941年6月重庆国民政府召开了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建立国家财政系统,将营业税由原来的省税调整为国家税,并由国民政府饬令各省直接税局接收办理。由此,浙江直接税局在1941年12月开始接收。不过此时平湖尚在日伪控制之下,税局并不能在平湖征税。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振兴商业,将营业税减半,这一命令在1945年10月开始执行。然而具体到酱园,情况却比较特殊。在1945年8月到12月,酱园并没有缴纳过一次营业税,只在12月12日支付营业牌照税4200000元。不过在1946年6月21日,酱园突然缴纳了1945年12月份营业税74270元;三天之后,即6月24日,酱园一次性缴纳了“1月至5月至营业税洋822040”元,平均每月164408元。此后营业税的征收较为正常,基本按月征收。那么税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呢?战前酱园业被归入物品贩卖业,而非物品制造业,规定税率为营业总额的千分之十,不过实际征收时为千分之五。1945年12月,酱园的实际营业额按照伪币计算是3470007601.2元。根据1945年9月27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的《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办法》,“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准以资源换法币1元”[5],12月酱园的营业税按法币计算大约为17350038元,如果以千分之五征税,则为86750.19元,与实际缴纳的74270元相差并不多。那么这个税额是如何确定的呢?按照规定,征税机关本应按照账簿征税,但由于很多商号账簿不全或者存在造假的现象,实际征税时并不以账簿为凭。事实上对于酱园,也确实没有按照账簿征税。联系到1945年12月12日酱园缴纳了一笔营业牌照税,我们可以推断,酱园在领取营业牌照之时应该呈报了11月份的营业额,为伪币2635219500元,换算为法币为13176097.5元,以千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应缴纳6588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12月理应比11月多缴一些,因此可以说此时的税费还算合理。1946年酱园的营业税负担基本合理,如酱园在7月和11月的营业额分别为80817008元和123088450元,理应缴纳404085元与615442元,实际缴纳为483309元和544370元。不过11月却是一个例外,11月16日酱园缴纳了10月营业税,为392370元,但10月的营业总额仅有12589980元,前者为后者的千分之三十一,远远超过千分之五的税率。这表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在营业税征收整体上还算合理,不过已经显露出滥征滥取的迹象。

战后初期,酱园频繁缴纳的另一种税项是印花税。印花税属于凭证税,具体说就是“政府规定人民在交易上及人事上所发生之某种行为记录(例如设定移转变更财产或权利的契据簿册,确定个人身份关系的书据单照)以及政府机关发给的特种证明文件,必须贴用政府发售的印花,始能提供法庭作为有力之证据者。政府以发售此种印花所得之收入,是为印花税。”[6]与营业税不同,印花税在中国开征较早。清朝光绪年间政府即有开征计划,但因遭到各省督抚反对而夭折。民国元年,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并于次年征收印花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印花税进行了多次整顿及调整。1933年12月重新制定、颁布的《印花税法》一共规定了35种印花税的税率,如发货票的税率为“每件发票,其货价满三元以上者贴印花一分;满十元以上者贴印花二分;满百元以上者贴印花三分”[7]。1937年10月份,国民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颁布了《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提高35种印花税的税率。随着物价的上涨,印花税在政府财政中的地位日益下降。为此,国民政府决定再次提高印花税率,于1944年7月15日公布实施了《修正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印花税税率,例如发货票以二十倍征收,不过起征点也提高了,原定满三元改为满三十元以上,原定满十元以上改为满百元以上,原定满百元以上改为满千元以上,等等。当然,这一时期物价也飞速上涨,如酱园职工平颂声1936年2月拿到9.5元的月工资,1944年7月拿到3600元的月工资,后者是前者的379倍。战后,酱园一共缴纳过10次印花税,全部在1946年,所缴印花税多则50000元,少则3000元,这对酱园来说并不算是特别重的负担。之所以如此,一方面由于政府有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因为物价迅速上涨,无形之中减轻了酱园负担。

除了营业税和印花税之外,酱园缴纳的税费还包括1945年度所得利税、薪给报酬所得税等等。

二、各种名目的补助费

在商业税之外,酱园还需要负担一些补助款性质的费用,这些费用有的用来补助政府机关,有的为建设地方所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这一天,酱园又被迫缴纳了“8月中旬保警给养费”[8],之所以用“又”,是因为在8月14日酱园刚刚缴纳了“8月上旬保警给养费1276800元”[9]。可以推测,8月15日的这次缴费很有可能是日伪当局想趁着最后时机来压榨商人。胜利之日尚且如此,其平日剥削商民的情形,也就不难想象了。

战后,酱园缴纳的补助费多种多样,如1945年9月20日支付“县府派学校课本费洋914000元”。很明显战后政府想要恢复和发展地方教育,然而财政紧张,竟然连学生课本费都无力承担,需要商民补助,县政府财政窘迫之状可想而知。当然政府以补助学生课本费来勒索商民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但即使这样,用这一名义来勒索也反映出战后初期平湖县教育经费确实紧张。对于914000元的补助课本费,酱园并不一定感到为难,这是因为酱园一向有资助地方教育的传统。1936年8月16日,康桥义务学校向酱园募集学校经费,酱园捐赠了1500文钱。

除了教育补助费,酱园还多次缴纳军队、警察补助费,当然这些补助费名义多样。1945年10月21日,酱园缴纳了“谢军慰劳费派样9260000元”[10],这很明显是军队向地方摊派的军费;次年8月12日,酱园又拿出300000元用来补助“国民兵队”经费之用;12月4日,酱园又被迫支付“11月份国民兵队冬防经费20000元”[11]。这三次费用虽然是被迫缴纳,但还可以说是情有可原。“谢军慰劳费”虽然明显属于摊派,但考虑到军队长期艰苦作战,缴纳一些补助费,酱园或许并无太多异议,而“国民兵队”应是为了维护平湖地方治安而成立,酱园补贴一些费用也在情理之中,不过另外两次缴费可能就很令酱园不满了。1946年6月14日,政府以警察局缺少服装为名,勒令酱园缴纳14000元补助警察服装费;同年冬季,国民兵队以天气逐渐寒冷而无衣御寒为由,要求商民缴纳“棉衣费”,酱园在11月4日被迫支付147900元。警察和国民兵队虽然以维护地方治安为己任(当然,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但其服装费用本应由政府支付,但这笔钱却落在了商民头上。这或者是因为政府滥征滥取,或者是因为政府财政紧张,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

本应由政府支出而实际却需要商号缴纳的费用尚不在少数。如1945年12月15日,一位姓宋的警察因公殉职,酱园支付了100000元的抚恤费;1946年1月5日,酱园支出4000元,作为1945年度冬令救济经费。而当湖镇公所更是常常要求酱园缴纳经费。自1946年6月份开始,酱园每个月均需缴纳15000元的当湖镇公所经费,在12月更是缴纳了30000元的补助费。

1946年1月19日,酱园缴纳了一笔有点匪夷所思的费用,即“助修监狱经费洋5000元”[12]。在抗战后期,酱园也缴纳过一笔类似的费用,那是在1944年3月16日,酱园支付了“捐助囚粮洋1000元”[13]。这些费用的绝对值并不算高,不过却很能反映问题。政府向商民征收捐税很常见,但征收“囚粮”费以及“监狱经费”,表明政府的财政已经十分困难。当然也可以说,政府在想尽一切办法压榨人民。

除了缴纳政府补助款外,酱园还为地方建设支付过多笔费用。战前,浙西财政富裕,地方建设颇为先进。然而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建设遭受极大摧残,日伪政府对此却常常视若无睹。1946年8月,有一个名叫储裕生的人到浙西、浙东等地游览,写了一篇名为《在浙江的富庶地区上来去》的文章,文章副标题为“这许多富庶的区域,现在都呈现着极其严重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却期待着解决”。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诸多问题,在提到海宁、海盐和嘉兴时,他认为,“(这些地方)都可以说是鱼米之乡。海宁、海盐两县,濒临浙海的北边。这里又海塘卫护,保全了浙南七县的富庶。最近因为地位使其海塘失修,又有倾塌之虞,如果一朝坍毁,则将使浙南各县,满为泽国,所以最近努力修塘。不过海宁海盐两县的县城,经过敌伪的蹂躏,已是残破不堪。”[14]

平湖同样在战时遭遇了严重破坏,战后酱园积极参与地方复兴建设,如1946年3月1日,酱园支付3000元作为补助西门外开河经费之用;3月4日,更是拿出30000元用于修筑蟹簏桥。由于酱园为海盐徐氏开创,故当海盐县欲修筑桥梁时,酱园拿出了40000元作为补助。

三、商会及同因业公会派款

酱园在战后初期频繁缴纳的另一种费用,是商会和同业公会的摊派。平湖地理位置优越、物产丰富、商业十分发达,早在1908年平湖商会便已成立。在抗日战争初期,平湖商会无形之中停止活动,不过商会会长鲍孝苍并没有逃走,他在1938年7月再次组织和成立商会。在抗日战争后中后期,伪平湖县商会从商人的自治组织几乎变为一个“征税机构”,向各个商号摊派了大量费用。而酱园业同业公会在1942年成立,在伪政府的压力下,也向酱园摊派了一定费用。

摊派大大加重了酱园的负担。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理应废除摊派、减轻商号负担,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在战后初期,平湖县商会和同业公会继续向酱园摊派费用。1945年9月16日,距离抗战胜利刚刚一个月,政府还没有对商会进行整顿,商会便向酱园派款14210000元。同月下旬,政府开始对商会进行整理。然而,令酱园措手不及的是,9月30日,距离支付派款不足半月,酱园再次被迫支付914000元的商会派费。此后商会基本按月派款,每次派款数额并不算低,有时甚至1个月摊派两次、三次。

与商会一样,同业公会也向酱园摊派了大量费用,基本也是按月征收,有时也会1月征收两次。如1946年11月10日与12月13日,酱园两次缴纳11月份同业公会的派款,分别是55800元和65100元。

四、结语

总的来说,战后初期平湖鼎丰酱园的缴费负担相比战前重了许多。战前,酱园只需要缴纳营业税等正常的商业税,虽然也不时缴纳一些“苛捐杂税”,但次数并不是很多、数额并不是很大;商会也仅仅是一个商人的自治组织,酱园只需要缴纳会费即可。然而在战后初期,酱园除了需要负担正常的商业税之外,还需要承担一些补助费,以及按月缴纳商会和同业公会的派款。从某种程度上说,战后的鼎丰缴费负担和抗战时期更为相似,而非战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经过抗日战争,平湖县政府的财政收入发生了重要变化。在战前,平湖商业、农业均较发达,税源充裕。有人曾感慨道,“本县(指平湖)地方财政之收入亦大有可观,以至分配办理各种地方事业,诚属绰乎而有裕矣。”[15]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需要向商民征收苛捐杂税,商会自然也不需要成为“征税机关”。然而经过日伪的长期摧残,战后平湖县政府面临着极其严重的财政困难,连修建监狱的费用都拿不出来,这就迫使政府向商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并摊派大量费用。

鼎丰在平湖的遭遇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带有典型意义。可以说,彼时浙西地区各级国民政府都面临着财政窘迫的问题,更面临着极其严重的内部问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本文战后初期指1945年8月15日抗战胜利到1946年底。

[2]当然除此之外,鼎丰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律师顾问费。这些纯粹为商业运营的费用,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3]润沂:《营业税之概要》,《浙江财政月刊》,1936年第6期,第217页。

[4]浙江省财政研究委员会编:《浙江省财政研究报告书》,浙江省财政研究委员会,1937年,第36页。

[5]《最近金融处理办法汇志:伪中央储备银行钞票收换办法(财政部九月二十八日公布)》,《银行周报》,1945年第41-44期,第14页。

[6]张元谋:《我国现行印花税制度》,《工商新闻(杭州)》,1946年第3期,第1页。

[7]《新印花税法:二、印花税法(附表)》,《商业月报》,1935年第8期,第3页。

[8][9][10][11][12][13]陈仕栋、董建波主编:《银钱日记簿(1941-1945)》,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6年,第250、250、259、323、276、170。

[14]储裕生:《在浙江的富庶地区上来去》,《新闻天地》,1946年第18期,第30页。

[15]胡树芬:《平湖县政概况》,《县政研究》,1940年第1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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