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食品卫生的刑法保护

2017-04-02 22:56河南省濮阳市食品监督所457000康鹏伟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16期
关键词:健康权食品卫生公共安全

河南省濮阳市食品监督所(457000)康鹏伟

食品安全问题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它与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现实中仍有部分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会为了谋高利而枉顾人们的身体健康,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有毒的化工原料等非食品原料,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影响。

1 加强生命健康权保护力度

行为人进行的食品犯罪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危险极大,特别是间接而故意的侵犯人身权的食品犯罪行为。若根据刑法保护生命健康权价值取向而言,是侵犯人身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这也是刑法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中现已明确了一些经济犯罪,其中包括间接故意侵犯人身权的相关行为,比如销售有毒食品罪。不过若全部销售有毒食品行为均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罪论处,这也极易出现各种问题。具体而言,伤亡后果为间接故意行为的销售有毒食品罪,仅包括行为认识对致人重伤或是死亡的危险性,而不包括重伤或者死亡的实际危险性认识。而这亦说明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人如果有使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际危险性认识,这时则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论处,从而能够加强对生命健康权保护力度,可确保刑法于生命健康权保护时有着正确的价值取向。

2 建立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相关刑事规制

我国2002年确认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015年9月1日已经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其次是危险物投放罪,但它并未限定具体、实际的方式,通常是危害公共安全投放的并可促使危险物扩散或是传播的行为。此外,诸多国家、地区刑法规定,明明知道食品有毒,但却将其销售,则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3 加强食品安全犯罪法律制裁

国内刑法有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犯罪,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更重要的是要以预防为主。如果犯罪后果可突破犯罪人心理结构形成威慑犯罪,导致已经受过刑罚的人由此而痛苦,从而不敢再次触碰食品安全犯罪,这时则可达到个别预防的目的。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有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实际上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在该条刑法条规当中,虽然已经明确指出了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所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负到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但是关于具体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具体定义没有明确指出,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一行为当中,各个岗位的人员所要负责任的高低,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其中还存在较多的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许多国家都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保护。由于食品生产-消费链条中的生产者、消费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对等,导致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有诸多机会与空间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不断冒出,而这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也让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与安全,同时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以刑法强制性来保障食品的安全。本文探讨了食品卫生的刑法保护,通过加强生命健康权保护力度、建立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相关刑事规制与加强食品安全犯罪法律制裁,确保食品卫生刑法保护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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