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要超越历史的周期律

2017-04-03 05:29
关键词:德治国德治依法治国

蒋 德 海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042)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要超越历史的周期律

蒋 德 海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042)

德法并举在中国历史上有长久的传统,也曾创造过灿烂的文明。但两千多年的封建政治一直是德治、法治的更替循环,严重遏制了社会的进步。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应该超越德法并治的历史周期律。这就要求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手抓的同时,坚持民主先行。依法治国应该以民主为基础,法治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和发展。以德治国的实现,需要执政党的坚定理念,还必须有民主基础和法治保障。只有社会主义民主得到长足发展,才可超越传统德治和法治之往复循环的周期律,建立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良性政治生态。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人治;法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和执政党的政治纲领。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再次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强调以德治国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针时,要避免陷入历史上德治和法治的周期律,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大意义,应加以关注。

一、正视中国历史上德法并治的周期律

德法并举是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到宋元明清,一直提倡“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提倡德法并治的理念及治国之道。但是,把这种理念及道术说成“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1]治国方略,显然是不科学的。

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德法并治的传统社会留给后人的政治生态大都是需要打问号的。诚然,历史上确实有过比较好的“德治”善举。如赵匡胤在立国之初,密镌一碑,规训子孙后代不杀前朝皇室后裔、士大夫及言事者。宋朝三百多年,正因为历代皇帝恪守“不杀文人士大夫和言事者”的国策,才给文人参政议政创造了宽松环境,也保证了政治上的相对清明。同样,禅让之举也是一种可称颂的德治,但封建统治者这种大胸怀的举措实在屈指可数。

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都是人治。而只要是人治,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德治,也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西方历史上也有以德治国的理念。古希腊时就有“共和加道德”之说。但正如汉密尔顿所说,古代的共和国都是败坏的。败坏的原因,正如孟德斯鸠所概括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2]

孟德斯鸠的这段关于政治学的“牛顿定律”已经被广泛接受。但他同时讲的另一句话却没有引起我们重视,这就是:“道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也就是说,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约束权力需要道德,但主要不能靠道德。为什么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大都是不道德的,就是因为统治者在讲德治的时候,权力不受约束。而权力不受约,任何道德说教都难以发挥作用。德治如此,法治同样如此。虽然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德法并举,但从秦代的焚书坑儒到清代的文字狱,专制统治并不在乎起码的道德良知。因为权力不受约束,唐懿宗因女儿夭亡而滥杀医官20余人,并收捕其家族300余人,太医院也被皇帝派人砸了;因为权力不受约束,明代的朱棣对不肯顺降的兵部尚书铁铉施以酷刑。

历史上又有德治的说教。在封建社会里,皇帝被认为具有最高的德性,“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谁有德,天命就属于谁,而君王所做的不过是“以德配天”,由此产生出中国封建社会中特有的德法兼治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儒家认为,在达到同一个治理百姓的目的下,德治显然要比法治好,因为道德教化使人懂得羞耻,循规蹈矩。以德为政,可以征服人们的心,而以法为政,只能得到人们表面的服从。但法又是必需的,因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而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国家治理的根本是人,故有“为政在人”的说法:“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而人的根本就是道德,“惟仁者宜在高位”。这么绕了一圈,最后证明的还是君王权力的正当性,这就将专制统治合法化、道义化了。

但德法并治并不能消除和掩盖封建专制统治的残暴。“隆礼重法”也好,“德主刑辅”也好,其基本精神是人高于法,人存政在,人亡政息,不仅国家的治理没有连续性,而且专制统治者的意志就是法。汉武帝刘彻就是中国历史上文字狱的开创者。元狩六年(前117年),“以廉直”而位“至九卿”的大司农颜异,被酷吏张汤告以“腹诽”的罪名下狱处死。司马迁的《史记》有《酷吏列传》,而“酷吏”一词,就是从汉武帝的时代开始见于史册,他重用的酷吏有张汤、赵禹、江充等人,屡兴大狱。如著《淮南子》的淮南王刘安,还有衡山王、江都王,都结局悲惨。最为骇人听闻的,还要算他晚年掀起的那一场巫蛊案风波。汉武帝怀疑有人用巫术”咒诅”害他,便在长安大肆搜捕所谓行“巫蛊”的人,官吏带着匈奴来的胡巫抓“坏人”。凭胡巫的一句话,就随意捕人,“烧铁钳灼”。绅民百姓屈打成招,相互攀告,无辜牵连被杀的先后共达数万人之多。明朝朱棣即帝位,一方面讲德治,另一方面却诛杀建文帝的臣子、宫人、内官共一万多人,因为建文帝的臣子方孝孺不愿为其起草继位诏书,被朱棣诛杀亲眷友人外加学生“十族”共873人,惨绝人寰。清初史家谷应泰这样叹道:“嗟乎!暴秦之法,罪止三族;强汉之律,不过五宗……世谓天道好还,而人命至重,遂可灭绝至此乎!”[3]291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不同时期,德治和法治往往有不同的作用,并进而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治乱盛衰的周期律。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大都是德治、法治两手抓,社会稳定了,德治多一点;社会不稳定了,法治则就多一点。上台之初的统治者为了王朝的稳固,可能会多讲一些德治;但即使是这个时期,法治的压迫功能仍会发挥极大的作用。而王朝的后期,法治往往会多一些。德治和法治的往复循环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的周期律。历史上,每个新兴的朝代也会有一段繁荣时期,西汉有过“文景之治”和“汉武中兴”,唐有“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宋的开明、包容促成了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清代也出现过“康乾盛世”,这些时期,德治就多一点。唐太宗时期甚至有太宗皇帝和390名死囚的“死亡之约”,①唐太宗的“死亡之约”历来为人称颂,但欧阳修的《纵囚论》却作了深刻的批评:“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纵囚论》就唐太宗纵囚一事提出了质疑,认为此事不足为训,并明确地提出了"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极为深刻。可以说是德治的极限。但这都没有可持续性。而当德、法都无能为力的时候,社会危机加深,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就陷入新的动荡。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是王朝更迭的历史,也是德治和法治交替的历史。

诚然,中国历史上儒家与法家虽围绕着德治与法治有过长期的论战。但这个争论并没有现代意义。原因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都是专制统治的不同形式而已,它们涉及的问题仅仅是专制统治下法和德哪个更有用的问题。儒家主张“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经解》)、“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荀子·礼运》),而法家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管子·论法》)。法治与德治的公开论战随着“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而消失,最终在意识形态领域确立了德治的统治地位。汉武帝时的大儒董仲舒,提出“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把德治发展成为“三纲五常”、“天人感应”的治国理论,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治国思想。同样,我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经典《唐律》的指导思想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义·名例疏》)唐以后,宋、明、清法律,皆以唐律为范本,德治的指导思想和人治的原则是始终如一的。但即使如此,并不意味着传统法治的消亡。虽然历代统治者强调德表法里,崇法隆礼,但严刑峻法并没有减少过,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有所不同而已。正如美国法律史学家布迪和莫里斯所说:“法家学派的消失,并不表示法家的理论和作用也随之彻底消灭。相反,法家思想继续对汉代以后及以后各代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理论产生影响。法家思想的这种作用,可能远远超出历来人们的估计。”[4]

必须看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法并治,有一定的迷惑性。相对于暴秦的严刑峻法,德治无疑有其温情和人性的一面。故德法并治高扬道德的旗帜,提出以德治国的理念,能够掩盖严刑峻法的残酷和野蛮。比如,认为德治比法治重要,德治能治本,法治只能治表;以德为政,可以征服人们的心,而以法为政,只能得到人们表面的服从;德的作用在于教化诱导,因而为德治政府所用,而法的作用在于强制压服,因而为暴政所用。这些观点,不能说都错,国家的治理当然要讲道德,对老百姓来说,讲德治总比暴政要好。但讲德治和能不能做到德治,是两码事。而道德如果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权力不受制约,这样的德法并治就只能具有欺骗性。因为权力不会屈从于道德。中国的道德伦理史表明,“三纲五常”恰恰是一种最野蛮的刑罚的表现。西汉以后的“三纲五常”,虽然是伦理,但它杀死的人并不少。据董家遵先生依据《古今图书集成》的记载所作的统计,从周秦到清初,共有节妇36867人,烈女12072人。(转引自陆震《中国传统社会心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节妇是丈夫或婚配对象死后终身不嫁的女性,烈女是为了守住自己的贞操而自杀或被杀的妇女。封建伦常的残酷性可见一斑。同时,强调道德教化丝毫不意味着不注重刑罚。正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世上罕见的一整套野蛮至极的刑罚。比如,仅仅死刑砍头一刑,就有许多不同的砍法。清未革命家谭嗣同就义时,清廷用的就是一把钝刀,砍完后还要用钝口拉一阵,以加剧死者的痛苦。此外,还有车裂、绞、烹、割、剐、磔、剥和醢等各种刑罚,数不胜数。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曾说道:“方今环球各国,刑法日趋于轻,废除死刑者已有若干国,其死刑未除之国,科目亦无多......今之刑重者,独中国耳。”[5]

同时,提倡德法并治的封建王朝统治,并不因为主张德治就变得人道和公平。既然是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它必定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道德的。历史上许多封建法律规定贵族和官吏不受司法机关和普通法律程序约束的规定,司法机关非经皇帝许可,不能拘捕、审问贵族和官吏。汉初有先请制度,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官员有罪,均须先请示皇帝,而后才得逮捕审问。宋神宗诏书中规定:“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击罢其职。”[6]把这种法律特权扩大到了所有的官吏。这种封建特权法律的根本就是要维护“君权神授”、“以德配天”的德治原则,荀子提出过:“士以上则必须以礼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显然,这种等级德治,根本就不道德,其实质就是要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清未变法迄今已一个多世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一个如何超越传统德法并举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沿用传统社会的德法并举。有人谈“官德”,认为“官德”是道德建设的关键。[7]其实,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官员的道德水平主要由民主法治的水平决定,“权为民所授”的政治制度大体决定了官员的道德素养。促进干部廉洁,主要靠民主和法治建设,而不是官德建设。提倡官德,把腐败归结于道德,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德治的思维定势,其实质就是把政治和社会腐败归结于官员的个人道德。在国家的治理手段上,强调德法并治必须超越人治。人治是人存政在、人亡政息的主要原因。儒家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朱熹还说:“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四书集注·为政》),所强调的都是人治。这是我们在推进民主法治时必须加以明辨的。

二、新时期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我国新时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不是传统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我们固然应当尊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但首先要认清它与我国今天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第一,依法治国是一种政治伦理,包含在以德治国的价值内涵之中。政治伦理是政治行为的道德依据。在民主法治条件下,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根本的政治伦理和治国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的政治伦理,政治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和道义性。从以德治国的角度看,依法治国也是一种伦理要求。在我国,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这不仅是宪法最高规范性的法治要求,也是民主法治社会最重要、最根本的政治伦理。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民主的政治伦理必须依法治国。只有保证依法治国,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才能构筑起政治文明的底线,维护民主政治的独特价值。我们常说的公开、公平、公正、宽容、自由、平等、权为民所赋,都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失的政治伦理,而所有这些政治伦理,最直接的要求都指向依法治国。如民主政治的公平正义要求国家机关的政治活动具有公开性。因为民主的目标和结果是为了人民,具有“by the people、of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的性质,这就要求民主政治的活动必须是人民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这一要求。相反,不遵守宪法的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违宪性,而且是一种背信弃义的不道德行为。因为宪法得不到尊重,国家基本的政治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必然会对社会和道德带来根本的冲击。这是专制社会或人治条件下社会道德滑坡的根本和主要的原因。

依法治国的政治伦理性质,使依法治国具有推进社会道德的功能。学者刘瑜读曼德拉传记,看到这样的记述:这个反政府50年、坐牢近30年、长期倡导武装斗争的“乱匪”,在落到白人种族主义统治者手里之后,竟从没挨过打。为此她感慨地指出:南非种族主义者虽然坏,但“他们还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不随便打人。当坏人在使坏但又坏得不成气候时,好人就有了机会。曼德拉就是在种族主义者的道德底线之上的这块空地上施展身手,领导南非人民站起来了”。(见刘瑜:《有些人是没底线的》,360doc个人图书馆2015-2-2)这就是民主时代依法治国最大的道德优越性,它保证了人类社会能够“调节自己的内部关系,以免文明的薄壳遭到挤压破坏。”[8]51而现代社会道德精神文明,正是由于依法治国政治伦理的支撑,才能够成为一种无法抗拒的政治生态。

第二,依法治国是一种根本性的政治伦理。在现实生活中,民主的政治伦理有多种,它们各自发挥特殊的作用,共生并存,互相依存。如依法治国就必须与平等、宽容、自由等价值同步,没有政治上的平等,依法治国之民主政治的公开性就不可能。而民主政治的宽容、自由当然离不开依法治国的保障。如果权力的行使者可以任意行使权力,民主政治的宽容、自由就得不到保障。但依法治国在与其他政治伦理并存的同时,又具有决定性。民主政治的其他政治伦理是否健全,精神文明和道德能否普遍化,根本上取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就要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地行使表达权。是否尊重人民群众的表达,不单纯是官员的工作作风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能否真正贯彻依法治国原则的问题。

第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法治国家占有不同地位。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是宪法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有最高的规范性效力,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违反宪法。以德治国是执政党的执政原则或政治伦理,是党的规则。党的规则须服从国家的宪法,以德治国要服从依法治国的方略。不能将以德治国独立于依法治国之外,更不能用以德治国排斥依法治国。当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坚持宪法的权威和依法治国的原则。这是自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来,历次党代表大会的主题。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也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历届全会的主题,并已成为我们党的政治伦理。以德治国是党的执政理念,不是治国方略,不能将其理解为历史上的德治及封建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时候,不应该将传统的德治作为治国方略,因为传统德治的实质是人治,是人高于法,它与法治和依法治国是矛盾和对立的。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在讲依法治国和法治权威的同时,又承认人治,并将人的权威放到法之上。诚然,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但法治需要人实施并不等同于人治。人治、德治的根本是人高于法。而在法治国家,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法律的权威,就没有法治可言。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道德问题的出现,根本和主要的原因不是没有道德教育,而是依法治国的底线不能被遵守。中国传统社会德治的缺陷就在这里。推崇德治的传统中国社会,恰恰连最基本的道德都不能维持。孟德斯鸠曾指出:中国人有为了买东西的秤、为了卖东西的秤、为非常小心的客户准备的秤,共三种秤。在中国,欺骗是被允许的。”(转引自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对历史上的现象,我们今天应加以警惕。

第四,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前提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民主法治下促进道德最有效的手段。不仅因为依法治国的法之中有道德,依法在这里就有“以德”的内涵,而且在于,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法是最根本的道德或最重要的道德。维护了法治的权威,也就保障了最主要的道德。比如,诚信是一种道德,宪法和法律中都有诚信的条款,落实宪法和法律有关诚信的规定,也就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诚信。同时,用法治来促进道德,也是道德原则发展的基础。道德和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但与道德相比,法律的社会作用更重要。一个社会,如果连法律都不得到维护,根本就不可能有道德。放眼当代世界,发达国家中,正是因为法治的严肃和完善,促进了社会道德的进步。如发达国家对于公权的行使有零容忍原则,加拿大一位女省长因为参加曼德拉总统葬礼的差旅费超标而辞职。

因此,从根本的意义上,依法治国决定以德治国。许多人一讲到法治,就认为是强制。其实,民主法治时代的依法治国主要是一种自觉,而这恰恰是依法治国的优越性。现代法治认为人的德性总是不完善的,有缺点的,因此有必要对人性的弱点进行防范。法治就是防范人性弱点的制度。法治不相信人的德性,但又不反对人的德性。不相信人的德性,所以要法律至上,要对人性处处设防;而不反对人的德性,又要以道德来引领,要求法律的实施体现着道德的光芒。法律至上加上道德引领,所以有卢梭所说的“逼迫自由”。依法治国就是一种“逼迫自由”。“逼迫自由”高于自由,“必须道德”高于道德。因此,人性弱点必须加以防范和制约,如果不加以防范和制约,人性的弱点就可能泛滥。而依法治国正是克服人性弱点的有效手段。这恰是法治的优越性:既以道德来引领,又不局限于道德,甚至在缺乏道德的条件下,也可以用机制保证人性的弱点不外化,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合理,保障社会的道德和精神文明不致破坏并有效促进道德的进步。

不仅如此,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能不能依法治国,或者多大程度上做到依法治国,不仅体现一个现代国家的民主化程度,也决定一个民主和法治国家及其社会中社会契约的精神,自由和平等的精神。人格独立、人民主权和权力制约的观念的普遍化,决定了这个社会的道德和精神文明。也就是说,依法治国决定以德治国。以德治国的道德是一个国家的根本道德,而根本道德必须要有依法治国来保障。在这意义上讲,以德治国是否可能以及有多大的现实化程度,是由依法治国的现状决定的。而以德治国的现状,又决定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和精神文明的现状。一个国家的根本道德得不到保障,就难以普遍化,而没有根本道德的普遍化,其他社会道德就不可能。比如,上文讲到的不能随便打人,这就是根本道德,在我国宪法中,这个道德已经明确规定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显然,要促进社会的道德文明,必须从根本道德的保障开始,这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保障了根本道德,也就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最基本的社会精神文明。

第五,以德治国提升依法治国的道德力量。以德治国是我国执政党崇高的政治伦理。如果说依法治国保障和促进了民主的政治伦理,则执政党以德治国的执政理念,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依法治国道德力量的政治保障。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同,以德治国是我国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政治伦理,是以党的报告和决议表现出来的政治原则。这个原则彰显的是我国执政党光明磊落、天下为公的博大胸怀,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最根本的政治伦理。卢梭在《忏悔录》里说得好:“一切都从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不管你怎样做,任何一国的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只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能够造就最有道德、最开明、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10]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而民主和社会幸福是社会主义的根本。我国执政党把以德治国作为党的活动的政治原则,具有彰显依法治国道德力量的作用。依法治国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物质强制,更在于它的精神道义。伴随着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应当是道德的高扬和精神和社会文明的普遍化。这就要求依法治国要有以德治国来引导。立法、执法、适法和守法都有一个以德治国的政治伦理和道义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长期官本位的影响,依法治国还不时受到干扰,权大于法、徇私枉法等还比较普遍,依法治国在这里就有一个如何体现道德的问题。比如,“权为民所赋”早已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常识,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基本原则,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及其法治原则在执行中仍有很大的出入,不少地方公权私用,甚至化公为私。上世纪,湖南永兴县委组织部对全县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作的调查,发现村干部“父传子”现象比较普遍。全县25个乡(镇)351个行政村,有98个村存在“父传子”现象,占行政村总数的30%,“子袭父位”的村干部108人。[11]改革开放30年过去了,由于我们在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上存在的某些缺陷,这种“父传子”的官本位现象不但没有被遏制,在不少地方甚至越演越烈,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南方周末》从《中县干部》这篇博士论文中摘编的“政治家族”一节,完整记录了一个县级政权系统内家族成员的任职情况。“政治家族”在当地相当普遍,占据了各部门的重要职位,令人触目惊心。家族政治对基层权力的垄断,固化了原有的社会阶层,令普通家庭出身者更难凭借才干获取政治前途。“中县”的一位主要领导甚至说:“如果我的妹妹在“中县”工作,那么不用我打招呼,她的工作和提拔,都会处处受到关照,这是几千年来的政治传统。”[12]“子袭父位”所反映的权位固化虽不违法,但会损害社会道德。

因此,在我国民主法治条件下,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步发展,具有深化依法治国的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方略步骤。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体现道德,所有法律的实施都必须具有提升社会道德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道德来引领。如果法治发展了,道德却滑坡了,这样的法治不但不合理,甚至值得怀疑,这样的法治就根本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我国执政党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提出以德治国,就是要用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一定是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发展和大弘扬。

三、以民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德法并治是中国社会的政治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同步发展,不能简单地重复或照搬传统的德法并治,更不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复兴,而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基础上法治文明和道德文明建设的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首先,今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容与传统的德法并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法治和德治中也有合理的东西。如法家讲“明法”,讲“壹刑”,讲“以法为师”,儒家讲“仁义礼智信”和“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今日民主条件下的法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明法”、“壹刑”和“以法为师”,而要更多地与公平正义、自由及人权保障相联系;今天民主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更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信”这些传统的道德伦理,而是以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独立、宽容等为特点的精神文明。今日的法治是民主基础上的法治,今日的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伦理的首要道德。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手抓,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和体现,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政治生态,与传统德治和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以民主为基础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才能超越历史上德法并治的周期律。传统德法并治的基础是少数人专制,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专制统治。这样的治理,谈不上真正的道德,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民主政治是多数人之治,是人民依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是人民的统治。人民把自己的意志变成法律,政府权力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幸福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只有在民主基础上,依法治国才有可能,并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也只有在民主基础上,才可能有真正的以德治国。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人民自己的依法治理。人民通过依法对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不仅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而且也能够在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过程中,日益培植起社会和国家主人的精神及其道德。“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样的道德精神只有在民主的社会才有其真价值。

同时,以民主为基础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唯一可行的路径。因为民主是法治和道德的土壤。法治和道德之树只能生长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民主决定了法治和道德。民主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法治和道德的状况。没有民主的充分发展,人民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人,就没有民主社会之法治和道德发展的空间,也没有法治和道德的繁荣。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民主建设。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也没有道德。中国传统社会讲法治讲道德,独独不讲民主,故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治始终没有脱离人治,所谓德治也始终是空中楼阁。此外,现代民主、法治和道德是一种共生关系。它们不是孤立的存在,没有民主的法治和道德与没有道德的民主和法治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诚然,有民主未必有法治,有民主也未必有道德。古代希腊罗马的民主,当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民主,都因为缺乏法治而带来社会的动荡。没有法治的民主是坏民主,当然不利于依法治国,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只要有民主的土壤,法治的产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民主总会渐渐地生长出法治。而没有民主就绝对不可能有法治和道德。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是,先有民主,后有法治。人类历史上鲜见先法治后民主的实例。法治只有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发展起来。法治不可能凭空而生,背离了民主的大道,就永远不可能有法治。以德治国也是如此。中国执政党的以德治国方针,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念。但以德治国能否实现,仅靠执政党的理念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这一点,列宁早就有过深刻的阐述,他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完全依靠掌权者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13]因此,从民主到法治,从法治到道德,这不仅是一种逻辑顺序,也反映了一种自然的历史进程,一个文明和科学的社会必须尊重,更不能违背。康德说过:“伦理学从法理学或权利的科学中,采纳那些适合它的法则和义务,伦理的许多命令正是通过这种办法建立起来的。”[14]中国封建社会从来没有出现过真正的法治和德治,原因就在这里。

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实践中,民主建设的重要性还未引起充分的重视。中央一再强调“改革开放是人民的事业”,“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人民如何在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中发挥主人翁的作用,手段还不多,作用还不明显。比如,作为民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主立法,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中听取人民意见的问题。但听取人民意见并不等于民主,也不等于民主立法。如果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决策者听取群众的意见,这样的认识还不够。而当民主立法取决于有人是不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之时,恰恰说明人民的立法主体地位还没有确立。此外,我国社会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及其与之相联系的腐败现象,一再冲击我国的社会稳定。消除这些现象,需要加强民主建设。联系到近年经常出现的对民主政治缺乏常识的质疑,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民主建设之迫切,应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加以高度关注。

[1]雒树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N].人民日报,2014-11-24(007).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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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卢梭.忏悔录:第二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00.

[11]鲍道.“基层‘父传子’现象透视”[N].组织人事报,1996-11-21(2).

[12]冯军旗.中县“政治家族”现象调查[N].南方周末,2011-09-02(B09).

[13][苏]列宁.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92.

[1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1.

Ruling the Country by Both Law and Morals Should Break Historical Cycle of Alternation

JIANG De-ha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China)

The rule of bothmorals and law boasts age-old history in China and once created brilliant civilization.But over two thousand years of feudalistic rule in China did not break the alternation of the rule of morals and law,and severely dampened social progress.Under the new historical conditions,in order to run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 to both law and morals,Chinamust break the historical cycle of the alternation of the rule ofmorals and law.Therefore,it is essential to stick to democracy in the first place while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morals hand in hand.Democracy is the base of the rule of law,which guarantee the latter’s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The realization of the rule ofmorals calls for lofty virtues and firm beliefs of the ruling party on the one hand,and democratic basis and legal guarantee on the other.It is only with the long-standing developmentof socialist democracy that can break the traditional alternative cycle of the rule ofmorals and law and create sound political ecology of ruling the country in accordancewith both law and morals.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ruling the country bymorals;the rule ofman;the rule of law

D0

A

1007-6522(2017)01-0019-11

10.3969/j.issn 1007-6522.2017.01.002

(责任编辑:时晓)

2016-08-19

蒋德海(1955- ),男,江苏溧阳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院、政党理论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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