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探析

2017-04-03 08:27李嘉美贾飞霞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5期

李嘉美, 贾飞霞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36)

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探析

李嘉美, 贾飞霞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36)

阐述了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路径

社会组织是具有民间性的,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公民根据自身需要而自发成立的、非营利的、具有自己组织机构的、具有一定社会公益的志愿性自治组织。它是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等五大类。”[1]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改革进程不断加深,民主建设积极推进,传统模式下的政府己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求。且随着社会组织自身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日益成为参与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

一、 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1.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

社会组织源于民间,它作为政府和人民的中介,具有协调和化解矛盾,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作用。经济新常态为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制度环境改变提供机会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急剧变迁,凸显的各类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峻。加之以信息化为核心的网络型社会的形成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微博、微信等平台的产生使公众参与公共事件、人物评论的渠道变得更加简易快捷,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热情,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长期处于原有管理模式的政府,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其治理能力遭遇了严峻的挑战,显得力有未逮。而来源于民间的社会组织作为与群众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并引导化解,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助力,并得到社会的认可。例如: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人们消费的方式与类型日益丰富,消费活动所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这时候消费者协会就发挥了其作用,积极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缓解了消费者与商户的矛盾冲突。

2.缓解就业压力的需要

截止到2016年一季度我国的社会组织有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484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2]。首先,这些社会组织的存在就成为直接吸纳就业人员的蓄水池,而且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对专业的管理人员及团队的需求会越来越多,吸纳的就业人员也会逐渐增多。其次,社会组织还可以间接促进就业。社会组织的广泛分布决定了其在就业信息的服务上对市场的供需信息可以准确把握,可以提供职业介绍、咨询、培训等服务,有效地促进就业者就业,每年的招聘会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此外,社会组织还是促进创业的重要平台。以创业带动就业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促进就业的新趋势,而社会组织可以为创业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来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进而以创业来带动就业。

3.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方式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基于自由交往与结社形成的各种组织更加十分渴望能参与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中去。新时期,臣民或顺民的思想己经被具有纳税人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所代替,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个体和集体行动日益自觉和频繁,公民的利益需求也日益多元。随着人们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质量不断提升,过去政府大包大揽效率低下的做法,使已有的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已很难满足人们的新需求。公民新需求呼唤必然要有新的供给模式,而社会组织由于其类型多样,功能多样,可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这样不仅可以改变过去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创新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还可以承担一部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有助于政府真正“瘦”下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简政放权。

4.激发社会活力的需要

社会组织是社会公民根据自身需要建立的,是人们实现自我管理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因此可以通过团体的力量帮助个人融入社会。首先,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无穷无尽的力量,同时也可以发现和培养各方面的人才,进而提升社会组织人员的职业化水平,提升社会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其次,社会组织活动于经济、社会、科学文化、体育教育等多个领域,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从而激发社会活力,营造活跃氛围;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社会共识的凝聚,为社会治理提供精神支持。

二、 当前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组织参与能力不足

当前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是具有差距的,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专业性不足,一些社会组织由于资金缺乏,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专业性人才的缺失导致社会组织专业性不足,使其目标与宗旨难以实现,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就有所缺失;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社会组织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理事、监事机构责任不明确、章程效力不足、组织涣散无力,不依法纳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等等;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不足,一些未登记注册的组织打着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不合法的社会活动,还有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由于体制缺陷,开展一些违背其宗旨的活动,甚至爆出一些社会组织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丧失了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社会组织文化的缺失,致使社会组织责任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自治意识缺失,公益精神不足等,从而制约社会组织参于社会治理的能力。

2.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足

(1) 从党建方面来看,社会组织中也缺少党的建设。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参与社会组织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党建的缺失,不仅不利于社会组织更好地倾听党和政府的声音,不能很好地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也会削弱党的群众基础与组织基础。

(2) 从政府层面来看,一些政府部门依然处于过去的管理思维,对新时期社会组织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不到位,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存有疑惑,以至于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对权力的不放手。

(3) 从社会组织自身来看,社会组织自身的主体意识淡薄。一些社会组织仍然处于过去的客体化、对象化的旧观念中,对新时期自身的地位、作用认识还不到位,缺乏新意识,对自己----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地位认识模糊。同时在社会活动过程中,由于长期依赖于政府指导,缺乏自身独立性和自主性建设的主动意识,致使社会组织功能异化,主体性地位不足。

(4) 从公民层面来看, 政府对社会长期全面的介入,导致社会成员普遍对政府的依赖性大,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和认同度低。社会组织得不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社会成员就不懂利用这一平台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使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参与作用受到制约。

3.法律法规滞后

处于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于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为社会组织设立的法律,“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而且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致使社会组织的一些活动得不到法律政策的支持与保障。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对于一些具体的问题没有切实有效的明文规定或司法解释。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社会组织权利的执行、活动的开展、行为的监督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权益的保障,使社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4.监督与评估机制不健全

有效的监督与评估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而当下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监督与评价机制相对缺乏,社会组织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范与指导,使得其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监管主体多元化,导致职权不明,不仅不容易形成有效的监督还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缺位的现象。二是社会监督不到位。公众对社会组织有监督职责,但是监督意识不足,而且除了通过网络媒体监督之外,存在其他监督渠道不畅通现象。三是缺乏对社会组织系统有效的评估机制。系统有效的评估机制可以对社会组织的价值、作用及公信力等内容进行评判,能对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功效进行评判。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国家与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对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效能的大小急需有效的评估机制进行衡量。且社会组织发展的多样化,发育程度的不同,功能的优劣也都需要尽快建立起系统的有效的评估机制,以促进社会组织更好的发挥其功能。

5.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缺乏

首先,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难以吸引、留住专业人才。其次,我国出台的针对社会组织的配套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等较少[4]。对一些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问题也不明确,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少,门槛高,使其享受优惠政策的难度大,活动的资金紧。此外,除了在税收方面,政府在资金信贷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也明显不足,导致一些社会组织陷入资金收入少、公共影响力低、能力不足、公信力低的恶性循环,难以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三、 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1.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是其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的基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必须要强化组织内部的志愿精神和诚信意识,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1) 专业化的人才是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能力的保障。要出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开展人才专业化的培养,积极拓展培养渠道,依托高等院校完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对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培养,实行分期、分批、分类别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有效地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2) 完善资金筹措能力是社会组织运行的动力。有了充足的资金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才能充分保障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开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应拓宽服务领域,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收费,提高创新能力,自主创新,研发服务项目,吸引基金会、企业等向社会组织进行注资,从而扩展募捐渠道,解决社会组织资金供给不足问题,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3) 良好的内部建设是社会组织有序运行的前提。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决策制度都要有章程规范。建立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监事机构职责,建立科学民主的选举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组织章程及组织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的内部的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组织活动开展的有序进行。

(4) 建立社会组织的内部文化是社会组织凝心聚力的保障[5]。要以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文化来熏陶人培养人,要强化组织内部的志愿精神、诚信意识和法制建设等观念意识,要凝聚社会组织内部人员的共识,从而引导组织人员合理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更加有效地开展活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服务与管理能力的建设提高。

2.重塑对社会组织认知理念

“在社会变革与观念变革的相互关系之中,观念的变革往往成为社会变革的前导性因素和力量。”[6]创新社会治理关键要创新治理思维与治理理念,要转变过去的旧的管理思维,树立多元共治、合作共治的新理念。

(1) 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使得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对于这一日益在社会上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必然需要党的监督和引导。加强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可以更好地传递党和政府的声音,引导其积极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宪法和法律,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2) 政府要摒弃传统的管理理念,树立合作共治的新理念。政府要将社会组织真正当作参与社会治理的独立主体,充分认识其作用和价值,建立起对它的信任和认同,进而不断深入合作。同时积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摒弃固有管理思维,由管理向引导与合作转变。

(3) 新时期社会组织也要树立起对自身的自信,认识到自己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增强自身的能力,激发自身的活力,要转变观念敢于作为[7]。

(4) 公民要认识到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其自身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公民应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作用,要认识到可以通过社会组织这一主体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间接参与公共决策与公共事务管理。

3.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

法律是保障一切社会主义活动进行的基础。很多国家都有社会组织的专门法,如英国的《慈善法》、日本的《社会组织法》等。目前我国仅有几部社会团体管理的法规体系构成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尤其缺少针对社会组织的专门法。因此要加快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建议参考国外经验制定一部《社会组织法》,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保障。且立法要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治理结构等,要划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界限,确立社会组织的非盈利行为总则,明确其具体可行使的权利与需承担的义务,保障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活动的开展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其参与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加强监督评估机制的效力

完善政府的监督协调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的具体职责与内容,权责明确,提高效率。拓展社会监督的监督渠道,让公众除了通过媒体监督外,尽可能的深入组织内部调查监督,还要进行同行业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8]。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让社会和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运作,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工作。此外对社会组织还要依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督促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提升诚信度和公信力,激励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制定专业类社会团体的评估标准,成立专业的评估委员会,发挥社会组织评估激励作用,并于监管措施合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5.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以我国现有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为依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一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在文化教育、公共医疗等领域,通过定向委托、政府采购等形式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二要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及适合其组织成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具体措施,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要建立资金保障体系,积极探索财政补贴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组织,拓展资金投入渠道,完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三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简化登记手续。推进网上登记、注册、审批,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推动各类民间“隐形社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要大力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使其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和创新社会治理新的生长点,充分发挥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1] 张卫. 关于新社会组织研究的几个问题[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30(5):81-84.

[2] 谢志强. 创新社会治理:治什么 谁来治 怎么治: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挑战与对策建议[N]. 光明日报, 2016-07-13.

[3] 殷昭举.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M].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1:143.

[4] 李晖,孙雪蒙.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以辽宁省数据为例[J].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18(2):148-152.

[5] 李嘉美. 后形而上学的时代价值[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3):80-84.

[6] 陶鹏.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虚拟社会治理[J].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6(2):97-101.

[7] 李嘉美. 幸福书1[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65.

[8] 汪潇,高鉴国. 中国慈善捐赠多维监督机制发展研究[J].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17(4):463-467.

PathofSocialOrganizations’ParticipationinInnovatingSocialGovernance

LiJiamei,JiaFeixia

(School of Marxism, 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 Shenyang 110136, China)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 to participate i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s elaborate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ocial organizations involved i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are analyzed; the path of social organization to participate i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s put forward.

social organization; social governance; path

2017-05-17

辽宁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L16ASH004); 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专项(2014921050); 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015020)。

李嘉美(1974-),女,辽宁沈阳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博士。

2095-5464(2017)05-0556-04

C 912.2

A

【责任编辑曹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