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放矢处理没收食品

2017-04-03 16:01文/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21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变质腐败

●文/

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执法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践中,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当事人,经常会采取没收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措施。

直接销毁没收食品有失妥当

通常案件结案后,对这些没收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往往直接予以销毁,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欠妥。因为从监管实践来看,没收食品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超过保质期的,也不是致病性微生物和重金属超标的,也不是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的,也不是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只是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情况,而导致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没收。

按国家法规公开拍卖没收食品有点不切实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如果真正采取公开拍卖食品这种形式,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来讲就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大多被没收的食品都具有以下情形特点:一是没收食品货值金额不大、品种较多。面对此种情况,若进行公开拍卖,会带来成本高而效率低的情况,有失妥当;二是集中拍卖易造成食品超过有效期,或者腐败变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时都有可能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没收涉案食品,而大部分食品有效期都很短,甚至有的只有6个月,且食品储存都有一定的保存条件,将所有没收食品全部存储起来进行集中拍卖容易造成食品超过有效期,或者食品容易腐败变质,显然不大合适;三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既没有设置贮存仓库,也没有与没收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货架、陈列设备。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没收食品,没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从而造成了没收食品无处存放,或者贮存场所达不到保证食品安全的储存要求,导致合格食品腐败变质。

对症下药并坚持低碳环保原则

对于没收食品,应严谨细致,选择性地处置,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避免污染,保持低碳环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成立专门或兼职没收食品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建立起完善的罚没食品验收、保管、移交、处理、公示制度,严禁调换、挪用、私分、压价私处或变相私分处理罚没食品。在没收食品以后,办案机构首先根据相关移交制度,将没收食品在一定期限内转移至没收食品管理部门,没收食品管理部门对转移过来的食品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关的收据,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对没收食品进行登记造册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可以联系并委托当地大型的、有良好口碑、信誉度高的、社会责任感强的诚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监管部门难以承担保存任务的没收食品进行妥善管理,然后经有关单位评估。在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后,对可以继续食用的没收食品,统一进行集中拍卖、竞卖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处理,而对于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予以集中销毁,与此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展示稽查打假治劣成果,构筑安全堡垒,保驾护航食品安全。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竞卖过程中,对易腐烂变质、霉变生虫和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委托具备资质的经营单位按质论价,及时变价处理。

如因近效期、贮藏条件等原因需提前处理的,要尽快妥善处理。拍卖、竞卖、变价处理前应对食品安全质量把关,必要时监管部门应予以抽检或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处理。同时,拍卖、竞卖、变卖所得款项直接缴入国家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进一步传递稽查办案“正能量”,进而促进监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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