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2017-04-03 19:35
上海保险年鉴 2017年0期
关键词:执业保险公司财产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6〕31号

在沪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号)取消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在沪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执业信息登记工作

1.执业登记的主体为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含直接开展业务的总公司),各公司应严格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要求做好执业登记和执业证书管理。

2.执业登记的网址是i i r.c i r c.g o v.c n,部分公司账号清单见附件,各公司应在登陆后自行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

3.各公司应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为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进行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4.各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不得为不符合《监管办法》规定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现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工作。

二、加强执业信息变更管理

1.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各公司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2.发生《监管办法》规定的注销情形的,各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执业信息变更工作,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联系人:张铎露

联系电话:021-38656675

电子邮箱:d u o l u_z h a n g@c i r c.g o v.c n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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