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注册资本托管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6〕234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下称“82号文”)精神要求,已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不包括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应做好注册资本托管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应在82号文规定的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
二、托管协议应对托管账户账号、名称进行约定,并约定托管资金用途如下:(一)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质押;(二)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40%;(三)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四)其他资金运用。
三、托管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注册资本的10%。
四、各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中应对注册资本托管情况作出说明。
五、各机构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注册资本托管工作,并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托管具体情况、托管协议复印件以及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