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的继承和发展

2017-04-06 21:59凌石德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1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邓小平马克思

凌石德

摘 要: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分配正义是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范围内与道德相连,其中按劳分配与平等相连,按需分配与人的自我实现相连。而邓小平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是对当下中国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如何通过分配实现平等的探索,是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正义;邓小平;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1.057

中国社会处于特殊阶段,有别于马克思所描述的任何社会,在此阶段,社会的实质正义或说分配正义如何实现?由于当下的世界在马克思的视野之外,其经典论述必将不能直接给以解答。然而邓小平继承马克思的理论视角,对当下正义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故本文首先探寻邓小平正义思想的理论源头,然后再讨论当下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实施的分配原则是否实现了分配的正义,以求洞悉邓小平关于正义思想的精髓。

1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

马克思的正义关注于人的发展,而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的发展受制于其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方式,故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作用范围内发生作用的。依据生产方式的发展,马克思所讨论的分配原则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在共产主义的早期阶段(即马克思主义著作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正义能被概括为这样的原则——按劳分配。与自由主义认为权利的基础是财产权不同,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的合理依据不是财产权而是劳动,因为收入最终是由于所投入的劳动才是应得的,所以财产权就不应当替代劳动而成为应得的根据,应得的权利属于劳动而不是财产权。马克思把按劳分配表述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他们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而这个分配正义原则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

(1)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力高度发达,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在国家存在时,是采取以国家为代表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消亡后,则由“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代替。

(2)在社会所有制基础上实行产品经济。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则劳动者进行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

(3)社会总产品只有在进行以下扣除后,方可进行分配:“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此扣除部分其实是实行产品的再次分配。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具有的優越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废除生产的私人占有,社会主义废除了不平等权、优先权,建立了平等权原则,社会主义“无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跟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第二,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来源于社会生产的净余额(被扣除的部分)是联合的劳动者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需要而生产出来的。这些剩余以一种变更了的形式回报给它的生产者。

依据马克思,社会主义正义是可以欲求的,社会分配正义的标准——劳动贡献,提供给每一位劳动者平等权。但人远远不只是一个劳动者,他同时是一个有丰富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人。人的生产与创造,不仅要满足人现实的生产与生活、享用与储备,更要满足其精神的内在需求,促成其个性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与平等紧密联系。平等可以被看成是个性自由发展的基础,平等的实现就意味着教育、工作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这就保证劳动者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而这些机会将不会被由财产私有制度形成的等级与身份所掠夺。教育与劳动的平等权意味着选择的自由及个性发展的通道已完全地打开。

但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只能较为注重人作为劳动者的一面,而难以顾及人个性发展的需要。而人个性发展的需要中最主要的是自我实现。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使得此种需要得到满足。为实现个性完全发展,为了克服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缺陷,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表述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个分配正义原则的实现要以物质的丰富为先决条件,它一方面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是自然、工作的条件以及人们对待工作的态度的转变结果。

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其主张的分配正义肇端于对人的发展的追求,分配正义与人发展紧密相连,社会主义的正义主要追求的是平等,为人的个性全面发展创造可能,而共产主义的分配正义追求的是自我的实现及个性自由全面的发展。人的发展成为两个阶段分配正义的共同诉求,两个阶段正义依据的变化也源于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发展的内在需求的变化,如果“按劳”与“按需”是阶段性的具体的分配依据,那么对人发展的内在需求就是具体依据存在的理由。然而无论是那一阶段的正义追求都受制于生产方式的发展,生产力发达、物质的极大丰富,在马克思那里是正义何以可能的先决条件。

显然马克思所设想的正义原则都是属于未来社会,当下中国社会处于特殊的阶段,有别于马克思所描述的任何社会,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原则无法直接适用,那么,社会的实质正义或说分配正义如何实现?人的发展如何追求?或者说依据劳动实施的分配正义何以能?实质的平等何以能体现?

2 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社会分配正义的探究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实现提供了伟大的指导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分配正义追求的是人的发展,而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人发展受制于其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方式,分配正义是在一定得生产方式作用范围内发挥作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方式决定着分配正义的实现方式,分配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

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经过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时代,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丰富,取消了商品经济,施行产品经济,实现了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公有制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社会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者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故社会可以成为分配的主体,在全社会范围内按劳动时间作为分配的尺度实行直接的实物分配。而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社会,没有经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层次多,发展极不平衡,如果强行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正义原则,统一所有制,取消商品经济,取消市场在分配中的中介作用,国家以主体意志按统一的劳动尺度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或按需分配,就必然会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造成物资的匮乏、普遍的贫穷,结果必然走向分配正义的反面。对此,邓小平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共产主义社会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因为物质极大丰富,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当然这是一个很长很长的阶段。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所以,“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

故在特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造分配正义实现的先决条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中心任务。这决定着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商品经济所需要的一切要素:市场、财产权、货币、交换、价值等经济要素也必然活跃于整个经济体系,经济规律、价值规律、也将主导着经济运行状态。那么,在缺乏马克思所设想的正义实现条件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正义是否可能?邓小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现阶段,“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立基于现阶段的生产方式的特征,我国实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初次分配与以计划为手段的再分配。那么这一分配原则能否实现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呢?如果可以,实现的方式与马克思的方式将会有何不同?

2.1 初次分配

2.1.1 分配的主体——按劳分配

在我国当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无法成为统一分配的理性主体,市场必然成为分配的主要手段,劳动者的劳动必须通过市场的中介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各经济体均必须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市场的交换,因而处于不同经济体中的劳动者社会地位必然有较大的差异。是故,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只能借助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而不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也无法直接进行,而只能通过市场的中介,以货币形式实现。可以看出,此阶段的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现方式有着明显差异,故分配的结果必定无法达成马克思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的平等。然而,现阶段的分配依据依然是劳动,现在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它秉承了马克思分配正义追求社会平等的理念,因而具有实现平等的效能。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得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

可以说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创造性的具体运用。

2.1.2 按生產要素的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财产权,是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依据——劳动相对立的。在现阶段,实现这一分配原则是否背离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答案必是否定的。一方面,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其主张的正义肇端于对人的发展的追求,而正义何以可能的先决条件是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现阶段实施的这一分配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归根结底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故施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创造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实现条件的要求。如先决条件尚未具备的条件下,生套马克思的分配原则而束缚了正义实现的动力,那么正义就会走向否定。另一方面,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施的,由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政治影响将受到按劳分配效能的制约。

2.2 再分配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阶段,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生产者之间联结成平等的劳动者联合体,他们都必然以劳动者的身份被平等的对待,享受着平等的社会地位,社会的再分配是用于创造促进社会成员个性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的。再分配用于社会经济福利,保证了个体个性发展的机会向每个成员公平的开放。而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按劳分配,需要通过市场的中介实现,劳动量通过商品交换化作商品的价值量才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尺度。在此情形下,承认依据劳动获得的权利,就要现实的承认一个人支配他的凭劳动获得的物品的权利,也就承认一个人转让他的所得物和另一个人持有他获得的转让物的权利。从而,马克思所否定的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分配正义似乎以改变了的形式重新显现出来,由此就可能带来不平等与贫富的悬殊。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就是直接以财产权为依据通过市场实现。那么由财产权所引发的一系列不平等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就有可能显现出来。这样,现阶段的分配原则就有可能走向对分配正义的否定。因此现阶段在认定财产权合理存在的同时,社会(国家)以主体的形式实施了再分配。而此阶段,国家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的再分配秉承马克思再分配原则的宗旨,再分配的资源依然是用于社会福利,邓小平生动的表述为,“国家那的这一部分,也是为了人民,搞点国防,更大部分是用来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和科学,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正是力求惠及全民的社会经济福利,才可能提供教育与工作公平开放的机会,平抑不平等的沟壑,才可能逾越由财产权带来的可能的不平等藩篱,达致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目的——平等特别是经济的平等。邓小平把这一目标具体生动地表述为“共同富裕”。诚如邓小平所言,“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正是再分配方式的实现,让实质的平等成为可能,让社会财富全民共享,让个性的发展成为可能。现阶段的再分配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的再分配均指向社会资源的共享,个体发展机会获得的平等开放。故现阶段的再分配追求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发展,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分配原则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再分配保证了我们的社会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诚如邓小平所言,虽说现在搞社会主义不够格,但“现在我们正在向这个方向走。”

综上所述:邓小平理论关于正义思想体现了在当下中国如何实现分配正义的探索,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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