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方法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判定中的实践分析
——以阿凡提、葫芦娃等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为视角

2017-04-06 05:08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1期
关键词:制片厂葫芦娃阿凡提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00)

利益平衡方法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判定中的实践分析
——以阿凡提、葫芦娃等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为视角

张纳洁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中又区分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看似完美保护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陷入了困境,特别是在涉及一些著作权法颁布之前的产生的作品时,仅根据现有的法条很难平衡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分配。本文通过对两个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对比分析,总结目前法院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判定中作出的实践。

职务作品;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利益平衡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原告胡某、吴某和被告某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制片厂)因著作权权属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由其创作,请求法院确认“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制片厂答辩称角色造型是由集体讨论修改,通过审定后有制片厂制作发行,应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原告制片厂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提起诉讼,后被告曲某提起反诉,制片厂称“阿凡提”的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其享有,曲某称该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曲某。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该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由制片厂和曲某共同享有。

对比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相同点:1.涉案角色造型是否属于作品,能否独立于影片单独行使著作权;2.该角色造型的作者;3.该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二、 法律规定及现实困境

有关单位和个人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十一条第2款规定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形,十六条规定了职务作品,其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权利由归属于法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在著作权归属中既有保护创作者的方面,也有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方面,两者的利益看似得到了平衡,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平衡陷入了困境:

首先,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难以区分,主要体现在职务作品通常情况下是在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创作的,而且意志属性很难严格划分,职务作品固然是在个人意志的支配下创作的,但是不能排除其在创作过程中受到的单位的影响。同理,法人作品中即使有集体意志,但仍旧需要转换为个人意志来进行创作。

其次,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之间的区别也很模糊,两者区分的主要条件为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就是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立法者之所以作此规定,是考虑到单位在特殊职务作品中提供大量投资,保护其投资积极性。但是,正如迪兹教授所指出的:“物质技术条件”区分标准过于一般,通常,几乎所有的职务作品都需要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三、 审判评析

(一)动画角色造型的性质以及能否由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阿凡提、葫芦娃两个角色造型在两个案件中均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在能否由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问题上,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分析方法。在阿凡提案件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2 款虽然只列举了剧本和音乐两类作品,但是角色造型作为具有独立审美价值的美术作品也可以单独使用。然而在葫芦娃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有三个,一是身份系作者,二是著作财产权归属于该作者,三是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笔者认为第二个前提存在逻辑错误,应当是适用了该条款之后才得出作者对单独使用的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的结论,而不是反推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作者后再适用该条款,不然这一条款就没有适用的价值。

(二)造型美术作品作者的认定

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角色手稿有的没有形成时间,有的没有作者署名,存在形式上的欠缺,但是在其他载体如制片厂出版的造型选集,影片工作人员名单等上均署名曲某,胡某等人为美术设计或造型设计。依据著作权法十一条第4款,法院确认个人为该美术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单位制片厂。此外,法院均未支持制片厂集体创作的主张,因为无论是在集体讨论修改中,还是在制片厂最终定稿中,都只是对作品进行了细微的修改,作品本身体现的还是作者个人的思想、情感和艺术造诣。因此,在两个案件中,法院均认定为个人是作品的创作者。

(三) 利益平衡在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判定中的分析方法

1.创作背景、过程

在动画角色创作当时,我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社会公众也没有法律意识来保护著作权,因此两个案件的作者都没有与制片厂签订合约来确认著作权归属,这也是后来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本文的两个动画角色都是作者在任职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创作,当时正值计划经济时期,动画影片的制作都要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程序,还要按照年度指标完成任务。当时社会的普遍认知是,完成认为所创作的成果属于单位所有,谈论权利归属问题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

2.当事人的行为及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权利归属理应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就已经确定,但是由于这两个造型美术作品创作于《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如果直接适用现行法律,会使著作权判定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不一致,并且权利归属纠纷发生在作品完成之后的三十多年,因此,应当考虑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的行为,以推断其真实意思表示。

(1)作品登记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虽然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但是它具有公示和初步证据的效力,也是是作者意图表明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最直接表现。在这两个案件中,曲某对阿凡提美术作品申请了登记,尽管制片厂当时提出过异议,但是没有提起诉讼,可以推断其主张权利不积极或者权利基础不牢固,而胡某从未对葫芦娃造型进行过作品登记。

(2)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以及维权

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主要的财产性权利,曲某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从未间断地使用阿凡提形象,也向他人授权使用美术形象,还通过媒体宣传提升阿凡提的知名度,制片厂也在此期间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阿凡提作品。在葫芦娃作品的使用中,胡某和吴某虽然也向杂志社投过稿,但是没有其他进一步使用的行为。相反,制片厂通过电视台和影院放映,发行VCD等方式广泛宣传葫芦娃形象。对于阿凡提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无论是曲某还是制片厂都曾提起过诉讼,也通过法院判决确定过各自的著作权。

(3)奖金

在两个案件中,制片厂均主张曾就角色造型发放给主创人员奖金,但是在法院审判理由中未对此进行分析,也未把是否发放过奖金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奖金若要作为单位主张著作权的依据,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奖金的数额,奖金作为金钱给付,可以被当做是对作者创作优秀美术作品的奖励,也可以当做是单位取得著作权的对价,如果奖金的数额远远超过社会普遍认知的奖励金额,可以认为单位是出于买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目的而支付的报酬。其次,奖金发放的对象,如果奖金发放的对象不仅包括设计人员,还包括其他人员,例如摄影、剪辑、布景等人员,则奖金只能作为对主创人员的奖励。

3.公平、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要求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不能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在葫芦娃案件中,胡某、吴某没有对美术作品进行登记,也没有主动对外行使权力,反而是制片厂不断地通过影片传播提升葫芦娃形象的知名度,双方的行为表明其均认可制片厂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在阿凡提案件中,曲某积极主动地登记作品,通过拍摄新影片来使用阿凡提形象,也持续授权他人在车票,三维卡通形象,药品包装等上使用阿凡提美术作品。值的注意的是,无论是在使用作品上,还是在对作品进行维权的过程中,曲某和制片厂都是知悉对方使用作品的行为的,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明确提出异议,而是在各自的范围内继续行使著作权,用实际行动达成了共享著作权的默契。为了维护双方的信赖利益,以及考虑到双方对阿凡提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做出的贡献,法院确认了由曲某和制片厂共同享有该著作权。

[1]迪兹.迪兹.关于修改中国著作权法报告草案,《知识产权法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2]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

[3]王利明.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4]杨延超,曹满贵.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7年9月

案例:

[1](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

[2](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3](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48号

[4](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

张纳洁( 1992-) ,女,汉族,浙江宁波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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