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网购反悔权制度之完善

2017-04-06 06:18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9期
关键词:消法网购买家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论消费者网购反悔权制度之完善

肖洋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新《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优势,也称为反悔权制度,是指买家在购买某种法律规定的商品之后,在一定的期间内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可以无理由把购买的商品退回卖家。但实务届并未完全贯彻这一规定,立法和现实存在一定差距。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无理由退货

一、我国网购反悔权制度之不足

修订后的《消法》给予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消费者在退货时的确比以前更加便利,但在此实施过程中,依然有许多欠缺之处需要我们留意。

(一)适用的销售方式范围过窄。我国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家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新型方式销售物品,买家可以从收到货物之日起七天内行使退货的权利,并且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但有除外情形。因为对于像食品、药品、鲜花等商品,往往规定严格的保质期,一般很难列入该权利的范围。再如,像书籍、杂志等非消耗品,如果允许购买者无条件退回,则无疑是在助长不诚实守信的消费者故意无端退货。因此,消费者使用该权利主要集中在采用新消法规定的新型销售方式,前述列举的消费方式当中,商品卖家完全掌握市场主动优势,同时买家形成自己的意思受到阻碍,因而不能完全自由和明确地形成自己的效果意思①。

另外,对于服务能否使用后悔权,以目前《消法》的规定可以看到,消费者的后悔权只针对具体商品,而将服务排除在外,这也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二)网购反悔权行使方式及期限不明。修订后的《消法》明确指出,买家可以从收到购买的物品后,在七天内行使自己的无理由退货权,这里的“七天内”便是关于反悔权退货期限的确定。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此处的“收到”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很有可能出现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和消费者实际拿到商品的时间并不一致,应该以哪个时间开始算起才算合理?此外,关于“7日”退货期,也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论是“起始日”,还是“终止日”,如果刚好碰到法定节假日,则应相应顺延,大部分人认为不应顺延,对此没有统一意见。这些看似很小的规定,其实正是法律需要明确的地方②。

(三)“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内涵模糊。对于“商品完好”应当如何理解,实践中意见不一。由于目前并无统一的规则,各网络平台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如淘宝要求保持商品收到时外层、配件等都是完好的,属于人为破坏、拆卸的情形不予退换;京东则限定不能打开商品的外包装;亚马逊则规定商品本身及其配件都是完好无损的。新法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全面而细致的规定。

二、完善网购反悔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并细化可适用的销售方式之范围。完善买家的网购反悔权,首先就要从扩大该权利的使用范围出发,可以将一些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形式和那些上门服务的行为都囊括在其中,拓宽反悔权可适用的销售方式范围。

为了保护消费者在新型交易方式中存在的信息弱势,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仅规定了几种交易形式规定为反悔权的适用范围,但是“等”字的内容并不明确,可以对“等”字做出开放性理解,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做目的解释。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网络购物中的经营者销售方式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督促更多的企业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利于社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明确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期限。在实际使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时候,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释清楚:第一,七天时间的起算点该如何计算,第二,消费者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首先是对于七天时间的计算,从我国现行《消法》的规定来看,只是把消费者收到购买物品的时间作为反悔权使用的起点,但是并没有对其他情况加以具体区别。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很多国家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例如英国明确提出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撤回;而法国则规定买家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提出毁约,我国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还有从目前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行使该权利是在收到购买的物品后才使用,并没有提前毁约,因此在消费实践中,买家是否行使该权利,要看买家实际收到物品后的七天内是否退回物品,若退回,则表明行使了该权利。而对于退回标准,也不应局限于商家实际收到物品,否则对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参照交易习惯确定“退货商品是否完好”的标准。实践中对“商品完好”的理解有很多不同意见,按照物品完好层次,可以把它们分为三个级别:高等、中等和次等。第一等标准最为严苛,是指商品的本身及包装等全都完好,没有任何开拆、使用的现象,否则就是不完好。第二等标准是指物品自身完好,即使物品外层包装被打开或者本来没有包装好,但只要物品自身完整无缺,并且相应配件也达到完好的标准,那么就属于完好。第三等标准最为宽松,只要物品本身没有太大的变化,就是完好。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给予他们更多理性消费的空间。在新型销售方式下,消费者只有现场打开外包装才能完全了解商品,因此打开外包装是消费者应有之权利,不应采纳第一等标准。争议发生在第二等标准与第三等标准的分歧上。比如消费者在网上买了一件牛仔裤,拿到裤子试穿之后觉得不合适而要退回,卖家以牛仔裤的扣眼被剪为由而拒绝退货,但买家觉得即使剪开扣眼也可以缝好,对裤子本身并没有多大影响,商家依然可以进行二次卖出。如果按照第二等标准,该商品不属于“商品完好”的范畴,无法“无理由退货”;如果按照第三等标准,则此种情形下裤子仍然“完好”,可以“无理由退货”。笔者认为,此处当采第二等标准,重在考查物品自身是否保持完好。按照传统的市场交易习俗来看,物品的配件也包含在物品的整体范围内,因此其也应当保持完好。

四、结语

设立消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③。消费者网购反悔权在我国的建立也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依据消费实践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应从细化现行立法规定和出台配套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其加以进一步完善④。

【注释】

①刘欢.消费者撤回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J].法学论丛,2013(3):93-96.

②侯先锋.后悔权制度的法学思考[J].财经政法资讯,2010(2);47.

③李友根.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论坛,2008(5):20-25.

④苏丽芳.论消费者后悔权的引入——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J].法制博览,2014(05);54.

[1]侯先锋.后悔权制度的法学思考[J].财经政法资讯,2010(2):47.

[2]贾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1.

[3]刘欢.消费者撤回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J].法学论丛,2013(3):93-96.

[4]米新丽.确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思考[J].消费经济,2012(5):25.

[5]任震宇,吴采平.拆包装不退有悖无因退货立法精神[J].中国消费报,2014(2):18.

[6]杨立新.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注意十个问题[J].检察日报,2013(03):36.

肖洋(1993.06-),男,汉族,江西万安人,学生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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