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家族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2017-04-06 07:22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6期
关键词:子孙家族法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国古代家族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丁向前苏黎明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国古典社会的基本底层结构,是一种和血缘息息相关的家族结构。这种结构的基本特点:一是人们都无例外地怀有深深的血缘情感,因此,家族既是一个血缘共同体,更是一个情感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更多地需要的不是对是非的准确判断,从而对‘真知’的追求在这里往往反倒是一种忌讳;反之,对真相的遮蔽、隐瞒却是一个家长不得不如之的选择,否则,必然会伤害家族成员间暖融融的情感。”法学教授谢晖曾在书中这样写道,不免看出古代的家族对法律的解释着实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体现在不同的方面,不能说正或反,但至少是有可借鉴,亦有可指责。

一、古代家族影响下可借鉴的法律解释倾向

古代法律解释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情理的因素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以手足之情来看,清人蓝鼎元在《鹿州公案》中记载有这样一个案例,两兄弟在父亲死后因为田产纠纷而争讼,如果按寻常断法,这兄弟二人应各责三十板,然后将田均分,但是当时的判官却“命隶役以铁索一条,两挚之,封其钥口,不许私开,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便溺粪秽同蹲、同立,顷刻不能相离”①,这种委婉的化导,使原本因田反目的兄弟良心发现,最后相拥而泣,互相让田。在这一案例中,情理止争的倾向显而易见,虽然搁在今天,这会被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但其收到的效果不论从人自身还是社会稳定方面都是更久远的。这对于我们如此强调个人权利和制度如此完善之下却始终有很多简单的问题无法解决的现代,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外,在古代家族的影响之下,还诞生了几种比较特殊的法律原则,比如容隐、代刑和缓刑免刑。容隐的特殊之处在于古代法律从伦理的立场出发,不鼓励人民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告发,这与现代着实有着明显不同。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家族中的纲常伦理自不必谈,政治上又标榜以孝治天下,所以宁可为孝屈法,因此,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而代刑也是现代所没有的一种制度,犯人往往因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而获得赦免或减轻,虽然这在古代法律上并未列明,但帝王为了表扬这种精神,遇到这类事常常加以赦免或者减刑,这种道德方面的感化不免也给我们一种温情的感召。古代的缓刑免刑与现代的也是大相径庭,其缓刑的原因往往是对于长辈的供养,缓刑一般是因此种事由而得以缓期执行,这种缓期执行是一定会执行的,当然也有特殊,比如犯徒流刑而合乎留养条件的可能就折成杖刑,存留养亲。这三种古代所特有的法律原则彰显了古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深深地体现出古代的家族在法律解释方面重大而特殊的影响。

以上这种影响不免看出在古代,“国家对人民的基本要求,是让其顺其自然、安居乐业、诗情画意地生活,而不是浪迹天涯、张扬个性、独立自主地去创业、干事。”这是一种“寻求在‘仁道精神’基础上的和谐相处,而不是倡导在知识基础上的‘权利’求取。”因此,国家所倡导者就是对事物、对生活做直观的判断,而不做理性的分析。所以人们在实践中所更容易接受的是“情、理、法”的相互交融与和谐统一。由此看来,古代社会在家族的影响之下,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充满了温情的调和色彩,这可以说是古代社会的家族对法律解释影响之中的值得现世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二、古代家族影响下可指责的法律解释倾向

当然,这种影响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不合理之处,而对于这些的总结和归纳,不可谓无用,至少能够让我们在正视历史的基础上避免错误的雷同。从家族的角度来说,孝道是一个至高无上的存在,而古代社会对于孝道的推崇可以说是已经“过度”了,这种对于孝道的过度强调不可避免地导致很多不正义现象的出现,这在法律的解释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唐、宋、明、清律中对于谋杀子孙犯罪的处罚一般都是较常人间的轻的多。但是历代对于不孝罪的处罚却是极重的,古代法律皆采用同一原则——加重主义。比如骂祖父母、父母便可至绞罪,而在常人间这根本不算一回事,骂尚且如此,其上的行为自不必说了。而更让人难以想象的是,即便是父母为子孙气忿自尽的,子孙也逃脱不了逼死父母的责任,法律只是看重父母因子孙而自尽的事实,所以即使父母的自尽并非由于子孙的忤逆或违反教令,子孙也不能卸却刑事上的责任,就算是父母并非故意寻死,其死也非由于子孙的直接过失,子孙也负同样的刑事责任。另外,这种孝道的畸形膨胀甚至让扭曲事实变得理所应当,比如子女误伤父母的定罪,不论是由于长辈的蛮横追逐跌伤,还是由于为了救长辈的误伤,还是由于长辈作为第三人劝架的误伤,这些都不考虑子女的主观因素,亦不考虑事情发生的原委,只要是长辈在事实上受伤或者死亡,统统治子女重罪。更有甚者,如果既殴死父母之人已经毙命,还要对其尸体施行惩罚。这种种刑罚都是极刑,从绞刑到凌迟,再到对尸体的惩罚,“虽死不能逃刑,甚至刑余之尸还须受第二次刑”②,法律对于殴死父母必须处极刑的坚持,可以想见。这无疑是古代家族中浓厚的三纲五常和膨胀的孝道所衍生出来的法律解释倾向,而这种倾向在现代看来却是非常残酷的。

从以上的残酷性来看,古代法律解释的第一追求其实是“仁道”,第二追求才是“真知”,前者永远是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手段,所以当两者出现冲突时,“仁道”自然占据上风,但是这“仁道”在家族的影响下,过度维护父母尊长的权威,过度强调等级秩序,所以导致诸多不正义甚至是残酷的局面。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在家族的巨大影响下,一旦遇到“真”与“善”的冲突,往往趋善抑真。这里的善是根据“天理人情”,这天理人情主要是家族里的三纲五常以及孝道,而真则主要是指法律规定,“所谓的趋善抑真就是以趋‘天理人情’之善来修正、抑制国家法律之真”③。

综合来看,中国古代家族对于古代法律的解释在各个侧面都有一定的影响,诚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所载:“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从这句话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家族在社会中的非比寻常的意义,而从这个角度去思考,便觉得以上种种对法律解释的影响似乎也没有那么不可思议了。

当然,如今中国还是一个深受熟人关系左右的社会,中国的人际交往结构还是一个熟人式的,中国的家族在社会上依然具有着特殊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在反思古代的过程中探讨今日的发展才是应有之义。“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我想《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这段话,是处理人情和法意的恰当范本,在了解古代家族对法律解释的影响之下,我们该从这段话出发,来好好思考这些问题了。

【注释】

①(清)蓝鼎元.鹿州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123.

②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2.

③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3.

丁向前(1993-),男,汉族,河北保定市人,法律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专业;苏黎明(1992-),女,汉族,山东青岛市人,法律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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