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面子”

2017-04-07 15:05兰荣杰
方圆 2017年6期
关键词:裁量面子量刑

兰荣杰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经过对事实和法律的仔细分析,你有八成把握法院会判处被告人缓刑。这显然是一个非常乐观的局面。假设你正好看到一份其他法院的判决,对情节大致相同的案件做出了缓刑判决,你应该把判决书提供给法官吗?很多律师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肯定的。毕竟,相似案件的判决可以给法官以参考,也可以带来“同案同判”的压力。但是一个资深律师的建议是:最好别提交给法官,至少不宜作为辩护词附件提交,顶多只能在非正式交流中稍加提及。原因只有一个:法官很可能会理解为对其专业能力的质疑甚至侮辱。

作为一名公诉人,你向法院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而且依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将该量刑建议的来龙去脉一一说明。你的本意是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完整地帮法官梳理量刑情节,并逐一计算量刑幅度。你和法官使用的是同一套量刑规范,因此你原本期待法官会采纳你的量刑建议并赞赏你的做法。但实际上,你很可能会大失所望。法官最后的量刑几乎总会偏离你的量刑建议,虽然偏离幅度并不大。

这不是我编的故事。这是最近在几个不同的场合,几位资深律师和检察官的经验分享。更准确地说,这是他们教训的总结。有意思的是,他们都提到了同一个词——“法官的面子”。决定案件结果的因素,当然以事实和法律这些“里子”最为重要,但法官那微妙而敏感的“面子”,同样可能左右案件的走向。社会学家认为,国人的“面子”大体包含两个侧面:一是对外,即一个人的社会评价;二是对内,即一个人的自我评价。一个能够左右他人意志的人,旁人会觉得他“有面子”,自己也会感到“有面子”。而一个被他人左右的人,不仅意味着在旁人面前“丢面子”,自己也会觉得“没面子”。

法官本是一个天然有“面子”的角色。作为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裁判者,法官从来都是当事双方竭尽全力争取的对象。法官的“面子”源自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方面,法官可以全不理会当事双方的万般说辞,“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一旦生效,即使后来证明是错的,也必须得到严格执行,甚至不惜借助国家暴力强制执行。综观世间职业万千,如此“有面子”者并不多见。不过最给法官“挣面子”的因素,还在于其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未及明文规定的地方,全凭法官个人偏好进行裁判。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官一念之差,当事人得失可能是天壤之别,难怪不少当事人对法官无条件地尊重、恭维、巴结甚至贿买。维护法官的“面子”,让法官感觉“有面子”,也因此成为诸多当事人——包括其律师——的必然选择。

纵观世界法律发展史,一大趋势就是尽量压缩法官“面子”的源泉,其中尤以限制自由裁量权为核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力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在刑法个罪条款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再进一步细化,最終将法官个人的裁量幅度限制在20%以下,并施以较为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如此一来,司法裁判不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主观选择,而很大程度上成为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也可轻易掌握的标准化生产工艺。法官从一个足可翻云覆雨的权威角色,大有演变为从事机械劳动的流水线操作工之嫌。如此“危机”之下,偏偏有些检察官和律师又不太“识趣”,总喜欢竭尽所能挖掘规范细则或先例判决,不仅想限制法官的裁量空间,甚至还大张旗鼓地在法庭上公开,让法官左右为难。

不过法官显然不会轻易放弃“面子”,“面子”也是支撑从事法官职业的关键力量之一,正如西方司法公信力的来源之一就是对法官的尊崇。姑且不论法律中依然大量存在的裁量空间,也不论学界和舆论对司法权威的刻意推崇,仅就具体的个案审判而言,法官也会小心翼翼地维护他们的“面子”。上述对律师提交类似案件判决书的反感,以及对公诉人详细阐述量刑建议计算方法的抵触,或许正是这种“要面子”情绪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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