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代价:从5万元到26万元

2017-04-07 15:22陈录宁
方圆 2017年6期
关键词:吴明吴刚犯罪

陈录宁

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吴刚的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以及营养费大概在5万元上下。但被害人吴刚一方咬定了30万元的赔偿款,而犯罪嫌疑人张会明一方则认为10万元是赔偿上限,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张会明怎么也想不到,为自己亲姐姐家建房子这样的好事也会惹上麻烦,还成了伤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

2016年9月13日,张会明在帮助姐夫建房过程中和其邻居也即姐夫的叔伯兄弟发生了争执,冲动之下,张会明拿起砖头砸了过去,造成对方手指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了立案标准,张会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依法将其批准逮捕。

两个月之后,当张会明走出了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的大门时,百感交集。由于张会明家属的积极赔偿,并由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而检察机关认为张会明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免除刑罚。

叔伯兄弟的斗争

北京的8月异常炎热。对于村民吴明来说,这种天气虽然容易让人焦躁,惹人不喜,但却是一个干活的好时候,吴明盘算着把自己院落的住房趁机翻修一下,按进度,冬天就能住上新建的楼房。于是吴明找到了自己的小舅子张会明帮忙。张会明一看是自己姐姐家建房子,便很痛快地答应了姐夫的请求,在短时间内组织了一个施工队。

吴明家东侧的院落住着自己的叔伯兄弟吴刚,两个人的爷爷是亲兄弟,他们两家的宅基地原本是一个整体,后来被他们的爷爷划分为两块,吴明与吴刚各自分得了一处,吴明在西,吴刚位于东侧。按理说吴刚和吴明的关系该很亲近才对,双方应该经常走动,因为两家不但存在血缘关系,而且住宅也仅一墙之隔。但据该村村民介绍,因为宅基地边界划分的原因,双方关系一直非常紧张,基本没有什么来往。

他们的这种紧张关系也为接下来发生冲突埋下了隐患。2016年8月底,张会明带领建房施工队前往姐夫吴明家建房。起初一直很顺利,房子修建得也比较快,但房子盖到将近一半的时候,吴刚却站了出来,让施工队停止施工,并拿着竹竿从正在建设的房墙上扒掉了几块砖。

吴刚的行为引起了吴明的严重不满,但双方当时并没有争吵,吴明亲自上到架子上去砌墙,得到消息的张会明也赶到了姐姐家,和姐夫吴明一起建墙。

看到对方继续施工,吴刚大急,站到自己房顶上和吴刚以及张会明吵了起来,双方情绪都激动了起来。

房子和吴明新修建的房墙之间仅留了不到一米的滴水区域,从吴刚那一方的屋顶上一迈步就能够到吴明新砌的墙。于是双方分别站到屋顶以及建筑架子上对骂了起来,越骂越急,吴刚的爱人陈某某也急忙规劝吴刚,让他冷静下来,但已经被愤怒充满头脑的吴刚根本没有接受妻子的规劝,和对方争执得越发激烈。

双方的矛盾由此彻底爆发,在争执的过程中,张会明拿起砖头砸向了吴刚,导致吴刚的手指被砸伤。退到院落的吴刚立刻报了警,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来到事发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分別对几位当事人及周边的旁观者进行了询问记录,吴刚也被送到了医院医治。

由此,原本一件翻修新房的好事,由于邻里纠纷被彻底打乱,吴明的翻修计划暂时搁浅,吴刚也要承受身体上的伤痛,而为吴明“出头”的小舅子张会明却因打人在第二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轻伤带来的刑事责任

吴刚如此坚决地阻止吴明翻修房子源自于他和吴明之间的一份协议。其实,在最早划分宅基地时双方就存在矛盾,也争执过多次,后来村委会也出面进行了调解。一份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签署的调解书显示,“翻建房屋时,吴刚的西墙,吴明的东墙不得留门和窗”。这份协议是双方在村委会的介入下达成的,并且吴刚和吴明还分别在调解书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按了手印。

另外该协议同时规定,如果一方在遵守协议的情况下翻修房屋时,另一方不得无理取闹阻挠对方施工。

根据该协议,吴明在修建房子的时候不得在靠近吴刚院子一侧的墙上留门和窗户,而当时为了采光以及通风的缘故,吴明在东墙上预留了几扇窗户的位置。吴刚看到后认为吴明不遵守协议,所以极力阻止吴明修建新房。

律师孙春来在代理该案时亲自去过现场,据他描述,吴明新房确实设计了几扇窗户,窗户距离地面大概一米的距离,由于吴刚那一侧的房屋较矮,所以通过这几扇窗户能看到吴刚院落的情况,这或许是吴刚极力反对吴明预留门窗的原因。

据该村村民介绍,两家闹矛盾不是一天两天了,在之前就因为宅基地划分争执过多次,这次吴明翻修房屋,而且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办事,彻底引爆了吴刚憋在心底的“旧恨”。

张会明被抓,他的妻子高某和姐姐张某急坏了,开始委托中间人去调解,但是开始的效果并不尽人意。

孙春来去看守所会见张会明的时候,张会明甚至表示不同意和解,经过孙春来向他转达家人的意见以及律师分析此案处理的后果后,张会明的态度才有所缓和,但是他依然向律师表明如果吴刚要求赔偿不超过10万元倒还能接受,如果他要求赔偿三四十万元就算了,宁可坐牢也不会给他一分钱。

张会明的坚持造成双方调解工作进入了停滞,而吴刚的伤情鉴定报告也出来了,鉴定意见认为,吴刚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提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指故意致人轻伤的量刑标准。

而吴刚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意味着张会明很可能要担负刑事责任。

拉锯战式的和解

尽管张会明一家急于调解,但现实的情况是吴刚和吴明之间的矛盾已存在数年,他们两家人几乎断绝了来往,而因为宅基地划分以及翻修房子的问题,两家在近些年又多次争吵,关系几乎降到了冰点。

说服关系如此糟糕的两家和解难度不小,尤其是一方有人受伤,另一方的亲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张会明的代理律师孙春来决定从张会明身上打开突破口,原因有二:一方面他是张会明的代理律师,和张会明沟通比较方便;另一方面就是张会明在此次事件中是主要的行为负责人,他的态度对于取得吴刚一方谅解至关重要。

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孙春来去看守所会见了张会明八次,张会明也由最初的抗拒、侥幸心理逐渐转变,对于自己的行为开始正视起来。张会明向律师承认了自己殴打吴刚的行为,并生出了和解的意愿,但是对于赔偿金额依然有自己的底线,10万元是他心中最高的赔偿额度。

在前几次会见张会明期间,张会明把赔偿数额咬得很紧。

张会明的妻子高某把赔偿意愿转达给了吴刚方,对方很快反馈:“少于30万元的赔偿就不要谈了。”而张会明的姐姐张某委托了熟悉的中间人去调解,但身体处于伤痛中、情绪愤怒的吴刚不愿接受调解。

对于张会明来说,在看守所的日子并不好过,他的思想压力越来越大,“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怎么会愿意惹上官司呢?”

但是对于这场邻里纠纷他心里还是咽不下一口气,对于姐夫吴明和吴刚在村委会签署的协议他也知情,但是他认为当初约定不留门窗是有区域限制的,主要在院子的南侧,北侧是可以留门窗的。而吴刚阻挠他们建房,酿成如此的后果,也有责任。

中间人来回奔波了数次,终于双方都有了和解的意愿,但吴刚一方咬定了30万元的赔偿款,而张会明方则认为10万元是赔偿上限。

双方的协调进入了停滞期,而张会明也就此案的赔偿结果咨询了律师。他了解到,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标准,主要由几部分组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等。结合本案,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吴刚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大概在3万元左右,加上1万多元的医疗费,总计在5万元上下。所以张会明方认为赔偿10万元已经很“够意思了”,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而吴刚方对于这个赔偿极不满意,认为在此次事件中,不仅是身体上遭受了伤痛,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

眼看调解不成时,事情迎来了转机。被羁押许久的张会明向律师表达同意提高赔偿额度的意愿,并表示具体数额由他的妻子高某确定。

张会明思想的转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家里有两个孩子,如果自己被判刑,怕对孩子的成长以及学习生活带来不好的影响;其次就是他的家人让律师转告他,钱没了可以再挣,最主要的是人没事。思前想后,张会明决定同意和解。

张会明的妻子高某再次委托中间人和吴刚一方进行了和谈,这一次,吴刚主动降低了4万元,表示赔偿26元就可以和解。

对于这个结果,张会明的妻子和姐姐都表示了同意,由此双方暂时达成了口头上的和解。

2016年10月31日,吴刚和张会明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张会明一方自愿赔偿吴刚一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吴刚对张会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公安及司法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谅解书显示“在协商的过程中,了解到张会明的家庭也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张会明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集赔偿款,其悔罪表现很好。张会明的行为给我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并不希望继续造成新的悲剧”。吴刚在谅解书上签字并按下了手印。

自由的不菲代价

代理过诸多类似案件的孙春来律师认为,此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案,在我国农村地区发生较多,尤其是涉及宅基地的纠纷案实为典型。

“仅从此案来说,事实部分并不复杂,而且现场有很多的建筑工人,他们都可以做目击证人。问题的核心在于吴刚和吴明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他们之间时常发生口角争执,想要处理好此案,彻底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对他们以往纠纷做详细的了解。”孙春来认为,此案事实部分非常清楚,认定法律责任不存在难题,关键是能否借此机会把吴刚和吴明之间积怨已久的矛盾彻底化解,在法律上尽量减轻张会明的刑事处罚。

2016年11月1日,孙春来将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转交到了公安机关。2016年11月7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孙春来向检察院出具了辩护意见,认为该案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冲突,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记录,此前表现一向良好。结合本案可知,犯罪嫌疑人属于冲动犯罪,事前并没有预谋,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目前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而被害人已表明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故请求检察院对张会明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会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最终以不起诉结尾,代理该案的孙春来松了口气。他告诉《方圆》记者,检察院对张会明作出不予起诉的決定,除了依据法律的规定外,很大程度因为该案涉及邻里纠纷、家族纠纷,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如此处理也符合风俗常识。另外,当事几方都没有克制住口角之争,这也造成了事件升级的后果,因此双方对该事件都要负一定的责任。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巩枫华解释道:“本案中,张会明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二级,属于涉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016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对张会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张会明也从看守所回到了家里。此时,他已失去自由长达两个多月再加上付出了26万元的赔偿。对张会明而言,这是他人生一次代价不菲的历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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