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七亮点照亮你我他

2017-04-07 10:06
方圆 2017年6期
关键词:民法学民事权利民事行为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假如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例越来越多。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

8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10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民法总则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门槛,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轶认为,民法典编纂既要强调尊重未成年人的决定自由,也要兼顾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

老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现行民法通则欠缺老年人監护制度,“总则加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监护的功能与目的,强调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使得我国的监护制度更加全面和现代化。”

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很多的新的组织现象和形式,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将这些组织现象完全纳入。对此,民法总则将对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很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说。

“QQ币”等享有法律保护

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信息社会,大数据成为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Q币的经济现象,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出售,换成成货币。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中高级人物技能及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顶多算是一种服务,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

这些能换钱的Q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对其相关权利进行保护,已经成为非常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见义勇为受伤 鼓励被救者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如果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受了损害,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受益人该不该对此做出补偿?做了好事还要赔偿,“流血又流泪”的英雄有几个人愿意去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是人身伤害,从见义勇为的行为中获得了益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名目繁多的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经常可以看到,他们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于这些组织应当如何定义?对于他们组织的活动又该如何看待?根据民法总则,它们叫作“非法人组织”。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可视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总则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据新华社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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