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冤征途

2017-04-08 10:39周凯莉
今古传奇·故事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尚志廊坊市

周凯莉

楔子

在脱下囚服的那一刻,陈瑞武掐了掐手背。2011年11月,一纸终审宣判,他被判无罪,重获自由。可是,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在2009年11月12日就已作出,却在两年后才向当事人宣判。

10多年前,发生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的两桩灭门案,先后将6个家庭、7名被告人牵涉其中。自2001年起,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王晓敏等人经历了一审死刑、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又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终审改判的司法“马拉松”。

从最初六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到最后的改判——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認定:就2000年刘德成一家三口灭门案,对王晓敏、尚志红、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等人的故意杀人罪指控不成立;就1995年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汤凤武两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然而,依旧身陷囹圄的原伟东、汤凤武继续喊冤,其他几位被宣告无罪者则哭诉10年冤狱之灾。

1.两起灭门案

从200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开始,在看守所里,陈瑞武度过了整整10个春夏秋冬。他因被控参与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批准逮捕。

事情回溯到2000年12月22日,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税务稽查队队长刘德成和妻子、儿子三人,被发现横死家中。经法医鉴定,刘德成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死;其妻子王俊玲、儿子刘根均被他人以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灭门案发生后,来自黑龙江呼兰县的原伟东进入警方视线。1993年,他和妻子李杰来到胜芳镇,在刘德成家对门开设小吃部谋生。案发前几日,原伟东的老乡陈瑞武曾从打工地天津塘沽,前来胜芳镇拜访原伟东一家,他亦被牵扯入案。但是,后来霸州市警方委托呼兰县公安机关协查,结果证明:12月22日案发时,原伟东和陈瑞武正在家乡缴纳农业税,无作案时间。

将近一年,霸州警方的侦破工作未有进展。当地人心惶惶,不断传出“杀手杀人”等流言。警方面临的破案压力,直到一名叫魏春江的男子在2001年因盗窃罪被抓后,才出现了“转机”。

魏春江向警方证实,2000年11月底,原伟东、陈瑞武和开馒头铺的霸州当地人杨洪义在喝酒时,曾预谋抢劫刘德成一家,魏春江的姐夫陈瑞武怕魏春江嘴不严实,于是不让他参与。2001年,时隔一年后,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被霸州警方拘押。原伟东的连襟尚志红也被牵扯其中。

随后,警方因怀疑当地的保险公司员工王晓敏因感情问题“嫉妒”刘德成之妻,以涉嫌雇佣原伟东、陈瑞武等杀人为名将其拘捕。

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胜芳镇另一起发生于1995年的杨长林一家三口灭门案,也被霸州警方认定系原伟东和另一黑龙江籍农民工汤凤武所为。

1995年11月29日,胜芳镇当地居民杨长林和儿子杨山在家中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另一个儿子杨雪松则因异物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致死。另外,杨长林的妻子张金萍被铁镐打昏,逃过一劫。

相隔5年,一个小镇上发生两起灭门案,警方面临的巨大破案压力,随着原伟东等人被捕而缓解。难题随后转移到检察院和法院。

在2002年11月26日,廊坊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检方指控王晓敏“因怀疑其姘夫与被害人王俊玲(刘德成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杀念,后委托尚志红雇凶杀人;尚志红雇佣了原伟东,他又“纠集”陈瑞武、杨洪义实施杀人。对杨长林一家被害案,检方指控原伟东伙同汤凤武预谋杀人。原伟东的妻子李杰则被控包庇罪。

2.十年“马拉松”

从2002年至2009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先后5次开庭审理这两起灭门案。漫长的诉讼中,陈瑞武觉得“每天头上都有一把大铡刀随时会落下”。10年来,此案一波三折,河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将其发回重审。

廊坊市中院在2003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杰构成包庇罪,判处原伟东等六人死刑;原伟东的妻子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案审理中的第一次一审结果。

原伟东、陈瑞武等七人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无罪,并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称均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然而,廊坊市中院在判决中称,“被告人庭审中辩解原有罪供述是公安局刑讯逼供所致,无具体证据证实,且公安机关证实无刑讯逼供,审讯程序合法。”

河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在二审中,原伟东的辩护人提出:1995年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发生时,原伟东并未在案发地,且对于作案工具,警方以一纸“情况说明”作为物证,相当荒谬。

检方提到,原伟东、汤凤武的作案工具——两把自制手枪、尼龙绳、钢镐、菜刀等,除两把自制手枪查无下落,其余工具均被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证据中两封恐吓信、毒死看家狗的骨头、指纹、足印等也被公安机关提取。但是,这些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却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霸州市警方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标注日期为2002年4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中写道:杨长林一家被杀案现场提取的物证菜刀、钢镐各一把,在我处多处查找均未找到,鉴于时间较长,加之技术楼多次装修、搬迁,有可能在我处遗失。另外,杨长林一案现场拍照提取的残缺掌纹,由于面积小、特征少,不具备鉴定条件。

针对2000年12月22日刘德成一家被杀案,原伟东、陈瑞武的辩护人均出具了证实两人没有作案时间的农业税收据存根。收据证明当时他们在老家黑龙江。

2003年12月4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原伟东等犯故意杀人罪,“有的事实尚不清楚”,撤销其判决,并发回廊坊市中院重审。

半年后,2004年6月2日,廊坊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关于杨长林、刘德成两家灭门案,控方并未增添任何新的人证、物证;在被质疑的关键证物上,亦未出现有效的说明。和第一次一审判决文书相比,仅是略微调整了证人证词。主要的不同之处是,王晓敏和李杰被改判无罪。“未有足够证据证实王晓敏雇凶杀人,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另“被告人李杰明知原伟东杀人证据不足,因此其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此外,还改判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杨洪义无期徒刑。而对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则依旧维持死刑判决。

原伟东等五人再次上诉。2006年12月11日,河北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原因是,“原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认定上诉人原伟东等人的犯罪事实,“有的尚不清楚”。

3.漏洞重重的判决

几次反复,陈瑞武看到了希望。在失去自由的10年里,他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是会遇到青天的。

2008年4月23日,廊坊市中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该刑事判决书长达15页,就杨长林、刘德成两家灭门案,检方并未增加任何新的人证、物证,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第二次一审判决几无二致。廊坊市中院坚持第二次重审结果,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而王晓敏、李杰则是无罪释放。

原伟东等五人继续上诉。九年间,总计17位律师参与此案辩护。该案疑点重重,在口供之外,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自圆其说,这是参与此案的律师基本的共识。

对于1995年杨长林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书提及“预谋杀人”,但未述作案动机,庭审中仅有被害人妻子张金萍提及一作案者的说法:“你家狗咬人了,人家雇我们杀你们。”而对刘德成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中指控的是王晓敏雇凶杀人。但第二次一审之后,王晓敏即被改判无罪。而此前被控“受委托雇凶杀人”的尚志红,在后来的判决中,变成了雇凶杀人的雇主。对于尚志红为何要雇凶杀人,未有说明。律师认为,“如此判决实在是荒唐。”

200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院没有再次發回重审,而是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称,指控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等人杀害刘德成一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至于杨长林一家被害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由之前的“有的尚不清楚”,变成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判决还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原伟东、汤凤武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至于鉴于何种“具体情况”,判决未作任何说明。

这意味着,刘德成一家灭门案,对陈瑞武等涉案人员均改判无罪;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汤凤武的刑罚由死刑改判为死缓。这一判决结果委托廊坊市中院择日宣判。但是直至2011年11月4日,廊坊市中院才公布这一判决。同日,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终于重获自由。

为何廊坊市中院对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迟迟不宣布?2011年1月,河北省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这一改判肯定不能达到各方满意,这个结果想必给当地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他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当地的一名知情人士分析,十多年来,这两起灭门案在当地影响恶劣,地方的公安等政法当局面临巨大压力。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更对当地政法机关的工作有重大影响。

在河北省高院改判之后,作为一家屡受表彰的法院,廊坊市中院的压力不言而喻。2002年2月,河北省委曾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廊坊市中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2009年8月,因“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廊坊市中院成为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的12家中级法院之一。

但更多的人对这一改判结果表示质疑。原伟东的辩护律师吕宝祥、陈瑞武的辩护律师贾磊认为,判决所述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两个“基本”,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原伟东、汤凤武被判死缓,规避了死刑要报请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

原伟东的家人依旧坚信他是无辜的,将委托律师继续申诉。而陈瑞武、杨洪义、李杰、王晓敏等人将就“无辜被拘”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他们还表示,对于曾经遭受的刑讯逼供,将向当年负责该案的霸州市公安局以各种方式表示抗议,并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控诉。

2011年11月27日,是陈瑞武重获自由的第24天。他一直随身携带着“无罪释放证明”,小心翼翼地藏在他的衣兜里。这位将近一米八零的壮汉,举起“无罪释放证明”,遮住自己的半张脸,眼睛泛红。

(责编:邵强 22310119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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