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

2017-04-08 10:50段飞翔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第三人民事诉讼法

【摘 要】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他们可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他们既然参与到诉讼当中,我们就需要重视他们的法律地位,也要帮助他们享受他们该有的权利,不能够忽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这样才可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也才可以保证法律的高效性。笔者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也有一定的探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独立请求权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如果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法律案件中牵涉有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案件非常多,很多的法律研究工作者都对怎样确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哪些权利?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哪些分类和特征?进行了探究。笔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定义

對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分别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和这个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用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来说就是甲方起诉乙方要求他退换他的地,但是丙方就认为这块儿地其实并不属于甲方,他是属于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丙方就可以提出诉讼,并且是作为一个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个的身份。那么,什么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呢?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甲方借给了乙方一套房子,他想要乙方还这套房子,但是乙方不还,而乙方又把房子借给了丙方,甲方催乙方还房,但是乙方无动于衷,他也不去找丙方还房,为了能够拿回自己的房子,甲方就对丙方提出诉讼,在这个时候,乙方就成为了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享有全部或一部分的实体权利,他们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以该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自己作为原告的方式参加到这个诉讼案件中来,作为有独立请求的当事人,他们就是该案件中的原告,因此也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他们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他们是因为该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牵涉才参与诉讼,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因此不具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

用一些比较好理解的话来说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案件有自己新的想法和主张,他们可以担当原告,再次对诉讼案件进行定性,每个参加诉讼的人都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就是说他是诉讼活动中的第三人,并且享有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权的权利,这类第三人一般是和被诉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上面举的“甲方起诉乙方要求他退换他的地,但是丙方就认为这块儿地其实并不属于甲方,他是属于自己的,在这种情况下,丙方就可以提出诉讼,并且是作为一个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个的身份”的例子,该地可能因为拆迁,会要卖地,于是甲方希望乙方把地还给他,因为这块地是自己租给他用的,而现在需要卖地,自己可以选择不租给他,让他立刻还地,但是呢,在这个时候,丙方也出来了,丙方认为这块地不是属于甲方的,也不是属于乙方的,这块地是属于他的,这是国家和政府分给他的地,但由于他一直在外打工,没有时间种地,于是把这块地交给他弟弟种,所有的收益和投入都由他弟弟负责,也没有找他弟弟要租金什么的,他觉得既然要卖地,这块地就还是属于自己的,丙方就作为一个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把甲方和乙方告上了法庭,甲方由原告变成了被告。

三、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还是有很多的特征的,最首要的一个特征是第三人是要列进案件里面做当事人并通知到庭的,他们不同于案外人,所谓的案外人就是与这个案子无关的都可以是案外人(当然如果要在判决书中提及的案外人,肯定多少有那么点关系,只不过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不会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第二个特征就是从案件的联系上面来说,第三人和案件之间有某种利益联系,而且第三人参与诉讼其实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作为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民事诉讼案件都是由一定的权利或者义务纠纷引发的,法律规定,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是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的,这时候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请求帮助,比如说,当儿子和女儿都不赡养自己的时候,老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向社会寻求帮助。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他参加诉讼的主要依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独立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因为自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结束语

无论是有独立请求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第三个都应该享有他们的权利,要尊重他们的法律地位,保持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作者简介:段飞翔(1991-),女,汉族,山东泰安,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Z].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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