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探析

2017-04-11 00:37李家希
关键词:法人

李家希

摘 要:法人制度有利于投资的增加和资本的积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避免法人滥用职权、逃避法律义务,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证了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是切实可行的一种制度。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3-0051-03

公司法人人格是保障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1]。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现在的企业运营中,常会出现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法律、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谋取利益的现象[2]。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建立公司法人制度势在必行。

一、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构成要件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共有5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设立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体要件。设立要件,法律上保证了法人的设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法人依法创制,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法人设立,但是如法人没有依法设立,法人不被承认,也就无否定法人人格这一说法。主观要件,遵循故意推定原则,法人在证明自己时无足够的证据,就可判定为是故意行为。行为要件,首先,法人人格形骸化。其次,法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严重损伤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最后,存在控制权滥用情况,股东抽逃资本,空头经营,致使公司资产严重缺乏的行为。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损害了包括员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主体要件,一般而言,受害人会申请否定法人人格,股东或债权人都有可能是受侵害人,法人属于被申请人。

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并不是对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尊重法人地位的基础上,针对某个特别的案件否认相关法人人格的机能。在法律上股东和公司是一体的。

(一)以独立人格的有效合法为基础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不同于法人人格设立无效和被撤销的,如果公司法人的存在是不合法的,就不会出现股东违反信用原则、逃避法律、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谋取利益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法人人格的否定。

(二)是对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揭示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了法人人格有效、合理的运用,通过揭示一些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凸显公司股东,让其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3]。简言之,在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公司股东滥用了法人人格,也不能够利用法人人格否定对其進行起诉和追究责任。法人人格否定仅是针对一些失去法人独立人格特征的法人而言的。

(三)是对独立人格个案的否定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是否定股东利用法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行为,属于个案否定,并不是否定法人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4]。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设立,并不能申请法人成立的无效,而是赋予公司债权人具有追究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力。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意义

(一)是对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在特定条件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可以促进法人制度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保证法人制度价值目标的正确性[5]。因此,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是对法人制度的批判,而是对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它的落实保证了法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正义性和公平性。

(二)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原则是保证公司人格独立价值、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它的设立具有调节市场经济的作用,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6]。保证除去个人资产之外,投资人依然能够进行资金的投入。为了避免股东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谋求利益,必须保证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使股东、公司、第三者在相互的制约中,达成和谐的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

四、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公司对法人人格的滥用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人格混同,共同的业务致使利益共同、董事共同,这种现状导致受控公司意志不独立,容易产生欺诈。二是财产混同,受控公司的财产不独立,受控公司和控制股东的财产没有进行区分,混在一起。这种现象导致控制股东非法转移财产,进行财产隐匿,逃避责任和债务。三是不正当控制,控制股东通过控制从属公司实施非法或不正当的影响。四是资本不足,如打着子公司的幌子偷偷转移公司资产或是设立很多空壳的子公司。五是以借助受控公司实施不法行为,控制股东利用受控公司进行债务逃避或者生产不合格产品等。

五、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况

从理论上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公司法人具备独立的人格。四是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和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着一定的关系[7]。五是由于公司在拥有足够的财产的情况下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在公司资产不足,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8]。这些是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的基本情况,还需要对实际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详细的列明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给权力主体提供一个具体的参照,提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效率。

(二)缺少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

相关的法规仅仅是规定了滥用公司人格而损害的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要进行赔偿,没有明确滥用公司人格导致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赔偿,这是不全面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因人格滥用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比比皆是,制度的片面性导致一些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降低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价值,缩小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过于表面化

英美的法律体系明确的表明,为了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应该否定一切违背人格独立的行为[9]。为了弥补法律制度的缺失,还加入了判例否定。相较之下,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还有待完善。我国相关的法规中缺乏对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所列的人格否认条款缺乏应用性,适用范围狭小。另外,执法机关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相关债权人和股东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到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意义。

六、完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修改法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以投资为限,投资人要担负法人债务的有限责任,只是规定了在担负法人债务有限责任时要以经营管理财产或所有财产为限。法人的有限责任是这两方面的结合,是法人民事责任的基础,要将其统一完善入法典。此外,可以扩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如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全方位的制裁法人人格的滥用行为。

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要加强对其管理的规范,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金融法、反不当竞争法等,全方位的约束市场经济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实施要以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要协调好实体法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关系,保障股东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

(二)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落实,否则,就算法律制定的完美无缺也起不到实际的作用。关于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人格的行为,相关法律已经做了一定的规定,只有将其彻底的贯彻落实,严格执法,才能减少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保证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一方面要加大对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金融机构出示的不实资金证明、出资人的不法活动、工商部门误发营业执照、验资机构出示的虚假验资报告等。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增加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在公司成立时,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严禁市场中进入不合格的企业。另外,企业法人的登记中,不予登记没有达到法人条件的公司。

(三)发挥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一方面,发挥司法判例的作用。判例指的是经由法院判决后生效的案例,这类案例是对已有法律的补充和解释,可以为以后同类型的案件判决提供依据。虽然判例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其经验的积累对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示范作用。因此,就某一个案依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判决后,采纳人们的意见,在得到普遍认可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它公布为判例。

另一方面,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和制度相对比较落后,无法适用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多种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造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法官的认知产生出入,影响经济的发展,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法人地位造成影响。同时,标准的缺乏,增加了法官判决的难度,对于出现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难以决断,增加了执行的困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打破这一尴尬局面,最高法院要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可以很好的弥补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成文法,减轻执行的难度。

(四)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意识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属于事后补救措施,要想减少经济损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法律文书起效后,债权人还要在被告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利益的获得是未知的,简单的说,这是一项长期的斗争,大量投入后,并不能确保结果是好的。因此,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债权人要对交易风险进行把控,例如可以提前进行担保或者制定相关的协议,对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规避,虽然过程中会增加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是最有效的措施。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对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制度的落实是以独立人格的有效合法为基础的,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它的提出减少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维护了各方的利益,规范了市场秩序,但是该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发挥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的作用,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意识,推动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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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叶锋.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判决比较[J].时代金融(下旬),2012,(6):310,319.

〔2〕于曼.简论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J].法制博览,2015,(36):233-234.

〔3〕楊薇.揭开公司面纱——试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J].科学时代,2015,(3):239-239.

〔4〕汪兴.“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之立法建议——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谈起[J].学理论,2012,(23):124-125.

〔5〕谢辉.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J].管理观察,2014,(10):167,169.

〔6〕王福生.关于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讼问题的几点思考——以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为背景[J].魅力中国,2014,(7):309.

〔7〕李培林.论企业法人人格失范的伦理治理[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29(1):68-71.

〔8〕田亮.试论“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条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10):105-106.

〔9〕张意璇.从公司法人人格看公司司法解散[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35(10):183.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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