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建构:福利治理视角

2017-04-11 13:21黄君
社会工作 2017年1期
关键词:福利儿童农村

黄君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建构:福利治理视角

黄君

农村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特殊群体,具有深刻的结构根源。留守儿童是风险最大、自我保护能力最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亟需社会关爱和保护。研究者从福利治理的视角出发,结合实践经验研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政策体系不完善,组织架构不清晰,留守儿童社会保护资源短缺。政府部门需要注重国家基本责任承担,强化家庭主要责任主体的意识,通过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及社会组织力量的有效参与,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传导机制,才能有效应对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问题。

留守儿童 社会保护 福利治理

黄 君,南京大学社会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南京 210023)。

一、问题提出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保护儿童是政府与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农村地区发生了一系列留守儿童恶性伤害事件,①近年来留守儿童伤害事件主要有:2015年8月3日晚,贵州毕节市纳雍县勺窝乡水沟村两名留守儿童在家中身中数刀被杀身亡;2015年6月9日,毕节七星关区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喝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13岁;2015年5月,毕节市大方县瓢井镇中寨村小学学前班多名幼女被猥亵一事案发,至少确定有7名女童被韦会平猥亵并报案;2014年4月21日毕节七星关区12名留守女童遭教师强暴;2013年12月13日毕节七星关区一农用车失控撞死5名小学生;2012年11月1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5名流浪儿童为避寒,躲入垃圾箱烤火被闷死。农村留守儿童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2016年2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强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义,完善各项工作和措施,保护好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严重缺失,如何保护好这些脆弱的留守儿童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截止2016年10月16日,笔者从CNKI学术期刊网发表的关于留守儿童研究的文献研究发现,在已有的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中,主要是针对留守儿童的社会适应、心理状况、教育行为、儿童健康、留守儿童问题方面的研究,关于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研究非常少。在CNKI学术期刊网中用篇名“儿童保护”的词频,并将搜索范围限定为“核心期刊”进行精确搜索发现,关于儿童保护的研究论文一共只有14篇论文。这14篇关于儿童保护的论文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介绍国外有关儿童保护的经验实践,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的儿童保护经验(熊跃根,2014;满小欧、李月娥,2014;张安梅,2010;许立新,2004)。二是从制度的角度探讨儿童保护制度的缺失及其应对问题(尹力,2015;叶芸、王录平,2014;尚晓援、张雅桦,2008;尚晓援、伍晓明、杨洋,2004)。三是探讨儿童保护的各主体如何扮演好保护儿童的角色(易谨,2015;蒋月娥,2013;郑新蓉,2012;张雅桦,2012)。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农村留守儿童,笔者将研究对象进一步缩小,在CNKI学术期刊网中用篇名“留守儿童”,并且包括“保护”的词频进行精确搜索发现,一共有70篇有关留守儿童保护方面的研究文章。如果再将搜索的范围限定为“核心期刊”,则一共只有5篇研究留守儿童保护的文章。这5篇文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儿童权益的角度探讨留守儿童的权益缺失及其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孔炜莉,2013;张保军,2014;张琳,2009);二是从留守儿童心理的角度探讨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徐贤明、钱胜,2012;赵景欣、刘霞,2010)。此外,也有学者从留守儿童监护教育体系、社会支持系统、关爱服务体系三个方面对近年来留守儿童的研究进行了梳理(黄诚,2013)。从研究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学术界关于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专门研究还较少,研究也不够深入,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文运用福利治理的视角,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已有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实践经验,探讨多元主体如何重构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体系。

二、一个福利治理的分析视角

治理概念的产生与发展和政治经济发展的历程有着密切的关系。早在20世纪后半期,市场经济和技术革命带来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民众在公共领域的意识日益增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促进了各地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由于市场内生的无序性导致其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虽然政府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失灵”,但却又造成新的社会经济问题,“政府失灵”同样日益凸显。在这一双重困境下,资本主义爆发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导致了“合法性危机”(尤尔根•哈贝马斯,2000:52)。因此,与传统“统治”、“管理”相对的“治理(Governance)”理念呼之欲出,得到不同的国家和组织的采纳,并迅速应用到各个领域中。西方语境下的治理强调公共机构和私人社会组织等不同的主体通过多元的方式共同管理社会诸项事务的总和(曾小波,2014)。在这一过程中,治理的各主体通过采用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协调处理各种不同的目标和利益,实现社会的有序持续发展(张虎祥、仇立平,2015)。

从治理概念的内涵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内核是在社会领域中重新定位和思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寻求将社会中各个不同主体系统整合在一起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福利治理(welfare governance)是伴随着福利国家危机及改革浪潮出现的概念,直接的理论来源是福利多元主义。相对于福利多元主义而言,福利治理更加关注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注重研究不同主体之间权力关系的转换形式以及福利服务的传递制度和实践方式(范斌,2014)。福利治理的核心议题是:在人类福利的提升道路上,经由不同行动主体的介入、权力/权威形式的转型及作用机制的融合来实现福利目标的路径突破(韩央迪,2012),是通过福利系统中各个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及权力关系的转换,以实现福利制度目标,提升人类福祉的过程。

福利治理视角下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的重构,实际上是强调国家、家庭、社会以及个体等主体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的工作中来,注重社会中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服务提供。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的重构,是要突破旧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制度不完善,保护组织体系不严密,保护力量单一,保护力度薄弱等问题,强调通过整合涉及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各部门资源,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保护的组织体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重构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网络。

三、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一)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政策体系不完善

政策是由国家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组成。梳理我国儿童福利的政策可以发现,现有的政策体系已经涉及到儿童福利服务的各个领域,但从总体上来看,仍然没有形成科学的儿童政策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统领整个儿童福利政策的法律。尽管涉及儿童福利的政策很多,且涵盖的面非常广泛,但是这些规定都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政策文本中,没有形成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因此,近来年越来越多研究儿童福利的学者主张在“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进行立法,尽快出台《儿童福利法》。二是现有法律文本操作性不强,行政部门规章文本执行力度不够。一些重要的法律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一共七章72条相关的法律规定,从保护法律的总则、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监护人、学校、司法等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为预防和应对儿童权利侵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细看相关的儿童保护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条文太过抽象和笼统,大部分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尚晓援、张雅桦,2008;程福财,2014),对于出现相应的状况如何处理,由哪些部门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完善专门相关的法律,特别是预防儿童虐待、儿童福利及其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定需求最为强烈(付玉明、宋磊,2013)。虽然在法律之外政府还出台一系列儿童保护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文本,但由于这些政策文本约束力不大,强制性不够,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组织架构不清晰

1.缺乏专门负责儿童保护的权威机构

在儿童保护的组织制度结构层面,中国目前没有建立专门负责儿童保护工作的权威机构。虽然多部法律强调了保护儿童的权利,但在实际组织部门的架构中,没有一个专门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府将相应的的儿童保护职能分散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政府部门。此外,党团组织如妇联、团委、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也被赋予相应的儿童保护的职责。国家层面的儿童保护机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妇联,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国家级综合性儿童保护机构;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导小组是由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的青少年服务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团中央;负责儿童精神文明建设的部门则在中宣部设立办公室,领导开展青少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这些机构和部门虽然有相应的分工和具体权力,但缺乏统一协调的部门和机构,特别是由于他们分别隶属于政府部门和不同的党团组织,整合在一起的困难非常大。

2.现有儿童保护部门之间权责不清

虽然许多政府部门和党团组织都承担了儿童保护的工作和责任,但由于部门众多,相互之间的界限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出现儿童社会保护无责任主体的状况。“众责相当于无责”,虽然看起来相关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都负有保护儿童的责任,但实际上事情的责任主体是不清楚的。当出现儿童保护事件的时候,由于相互之间的责任不清晰,界限不明确,导致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不注重落实工作的现象。由于没有一个专门从事儿童保护的责任部门,当出现儿童伤害事件后,责任都笼统地由政府部门的人员承担,而不是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承担。

(三)留守儿童家庭保护责任弱化

家庭是儿童生活的重要活动场所,家长作为儿童成长与发展的监护人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众多留守儿童伤害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从媒体报道还是已有反思研究的文章中都忽视了作为监护人父母责任的承担。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责任正在日益弱化,有些外出务工的父母并没有安排好留守在家里儿童的生活照顾和监管事务。这导致由于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处在无人照顾和监管的状态,这对于留守儿童成长和发展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外出谋生,为家庭带来更好生活的理由掩盖了本应尽的照顾和监管的责任。诚然,留守儿童的父母因为生计被迫外出务工,但这不应该成为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看护危险境地的理由。虽然中国法律没有忽视儿童照顾的刑罚处罚,但作为儿童第一监护人的家长仍然需要肩负起监护照顾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资源短缺

1.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专业的儿童保护工作人员的是有效保护留守儿童的重要措施和必要手段。当前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中,由于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组织机构,儿童保护的工作分散在政府和党群团体的各个部门中,从事儿童社会保护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现有的从事留守儿童服务的工作人员中,大部分都没有受过专业的儿童服务训练,不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特点,不懂得留守环境对留守儿童特殊群体的性格特征的塑造,没有掌握与留守儿童沟通交流的方法和技巧,以至于在留守儿童出现问题时不知道如何进行干预,导致留守儿童伤害的悲剧事件不断重演。如毕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的4名儿童成为留守儿童辍学在家的时候,虽然田坎乡为他们建立了留守儿童档案,并确定村支书高华和包村干部张胜为一对一帮扶对象。但是由于乡干部和学校教师没有受过专业的儿童保护训练,没有掌握专业的干预的措施和方法,以至于他们先后6次去动员他们回校上课,但均未成功,最后导致惨剧发生。如果当时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介入的话,这一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服务资源整合不足

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由于缺乏父母的陪伴,缺少亲情的抚慰会导致产生自卑、封闭的心理,甚至一些留守儿童对社会产生憎恨、仇视的心理(张学浪,2016)。研究进一步发现,母亲外出,留守儿童的健康状况、学习成绩、心理状态比非留守儿童及父亲外出的留守儿童要差一些,其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更高(邬志辉、李静美,2015)。因此,需要有不同的服务资源来回应留守儿童群体面临的众多问题和需求,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适合他们需要的服务。但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工作中能够利用的服务资源非常有限,大部分的服务工作主要是依托妇联、团委和学校部门的资源在开展。大学生暑期实践的活动中有些是关爱留守儿童的服务实践,但这些服务实践开展时间较短,服务没有可持续性,对于留守儿童的需要仍然难以进行有效的回应。另外也有一些NGO组织积极主动参与到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服务中来,但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需求而言,目前一些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只是杯水车薪,难以满足留守儿童的需要。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缺乏相应的儿童社会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儿童在面对暴力伤害事件时仍然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护。

四、多元主体共治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建构

福利治理视角下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建构,更加注重不同福利提供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注重在不同的权力关系结构下留守儿童福利服务供给的制度构建及服务的传递,实现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目标,提升留守儿童群体的福祉。因此,在福利治理的视角下应注重作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多元主体的国家、市场、社区及社会组织在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的关系和作用。

(一)注重国家基本保护责任的承担

国家是提供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服务资源的最基本的责任主体,承担着留守保护儿童福利资源提供的基本责任。政府作为国家的机构载体,掌握着众多的资源,承担着为其公民提供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制度体系。针对当前没有统领儿童福利政策的法律文本的情况,尽快出台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福利法》,完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政策体系(刘继同,2013)。福利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突出各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分工协作以实现福利的最大化。在福利治理的视角下制定和完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政策文本,需要发挥福利提供主体的作用,通过多元主体参与政策的商讨和制定,明确各主体在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建立健全儿童保护的权威部门。儿童社会保护组织体系架构的建设是确保儿童福利服务及福利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美国是少数几个没有加入《联合国儿童公约》的国家,但是美国政府的儿童保护力度非常大,这得益于美国联邦政府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有一个专门负责儿童福利服务事务的专门机构——联邦儿童局,专门负责保护和处理儿童虐待和伤害事件。联邦儿童局直接由联邦政府的家庭和儿童管理委员会领导,直接管理各州政府社会服务部门、立法机构以司法机构的儿童保护工作,在每个州和当地县级都设有社会服务中心,这是儿童保护服务的中心,这个机构被法律赋予承担儿童虐待、忽视状况的评估工及调查工作;同时也为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①资料来源:美国南加州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远程社工教育中心实习副主任萧夙真老师2015年5月31日在南京的讲座培训课件。这样就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儿童免受忽视、虐待、剥削等问题的保护制度体系。中国大陆目前已经开始尝试构建一个专门的儿童保护工作部门来从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各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的建立。②2013年5月7日,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主要通过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平台,通过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危机处置、跟踪回访、工作评估”六步工作步骤和方法来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同时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督导工作,保护权益受到损害的未成年人;同时对困境未成年进行救助帮扶,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在《试点工作意见》的指导下,2013年11月16日,中共荆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在“荆州市救助管理站”挂牌的“荆州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这是全国首家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的单位。此次更名也意味着有专门的机构在从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方面的工作。截止至2016年10月,全国已经有237家“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第三,政府部门明确所承担的责任,要把属地的留守儿童状况信息摸底排查清楚,建立有效的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将属地的留守儿童状况进行分类,哪些是残疾的、哪些是精神有偏差的、哪些是单亲家庭的儿童等等,并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给予特殊的关照。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给予特殊地关爱和保护,以保证他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和成长。

(二)强化家庭主要责任的承担

家庭是福利治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主体,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体系中,家庭的监护保护处于主要责任地位。因此,需要通过家庭资源的提供和利用,家庭支持网络的建设,为留守儿童提供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环境。在已有的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中,都注重强调分析国家和社会组织机构在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中的责任,而忽视最重要的家庭责任的意识和责任的承担。如在发生多起针对留守儿童的伤害事件中,大部分谴责的声音都是针对政府部门,而对于家长本人在监护方面的缺失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和回应。因此,需要重新回归和认识家庭在留守儿童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家庭在留守儿童保护方面的责任承担。首先,强化家长在留守儿童保护方面的责任意识。对于因生计原因而被迫外出打工的父母来说,外出打工并不意味着监护责任的减少,而是更加要注重家中留守儿童的保护。父母外出之前应与留守在村里的老人及村民做好相应的嘱托工作,指定一人或多人帮忙给予相应的关心和照料。外出务工的父母在逢年过节回村时则给予帮忙关心和照料的村民相应的物质和资金的酬谢。通过这种互惠和互助的方式强化留守儿童的保护,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其次,增强家长履行责任的能力。提升外出父母生计发展的能力以及与留守在家子女的沟通交流能力,平时通过电话形式与留守儿童联系时,能够通过话语敏锐察觉留守在家子女的心理状况,并通过与留守在村的居民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在家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

(三)建立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专业人才队伍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工作的必要前提和手段。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应该将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纳入留守儿童社会保护队伍,并作为重要的社会保护人才力量。“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服务平台确立了“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危机处置、跟踪回访、工作评估”六步服务未成年人的工作步骤和方法。社会工作者能够在每个工作步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在监测预防方面,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工作者,能够有效整合家庭、学校、社会资源,动员留守儿童身边的群体共同监测留守儿童的状况,预防留守儿童伤害事件发生。在发现报告的环节中,社会工作者注重与学校老师、留守儿童家人和邻居以及其他与留守儿童相关人员的沟通,宣传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理念,及时发现并报告针对留守儿童伤害的事件。在调查评估方面,会同心理咨询师、法律工作者等工作人员一起对受到伤害的留守儿童进行调查评估,及时了解评估留守儿童的需求。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危机的干预和处置。这个环节是特别需要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专业能力的方面,强调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一起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及时帮助留守儿童处理危机事件。后续的工作还包括对进行过干预服务的留守儿童进行跟踪回访,并对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此外,专业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工作人员能够通过专业的方法评估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服务的需求,根据需求的亟需程度相应地提供不同的社会服务,同时注重环境对留守儿童的影响,通过协助留守儿童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增强留守儿童自身独立生活能力,加强留守儿童与外出父母之间的联系,共同保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四)提升社区及社会组织的有效补充作用

社区及社会组织是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力量。社区是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重要实践场域,社区的资源整合能够为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社区的资源整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留守儿童所在的村落社区而言,充分整合利用村落中留守村民及乡村学校教师的力量,通过互惠和互助的方式建立村落留守儿童支持保护系统,在留守儿童有需求和困难时能够通过村里留守力量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二是对外出务工父母所在的社区而言,充分整合城市社区的资源和力量,在寒暑假期间为留守儿童与父母相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社会组织是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重要力量,是保证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最后一公里”服务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根据本身的服务特长,在整合国家及社会资源的基础下,提供适合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守护他们成长。公民作为社会的个体,既是福利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这些各不相同的主体在服务过程中互嵌互构,共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

(五)注重政府、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多元互动

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服务是指在福利治理理论视角下,构筑多方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服务机制,强调多元福利提供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参与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福利服务,使留守儿童福利最大化的途径。“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2010-2015)”①2010年来,国家民政部开始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合作及当地的大学合作,启动实施“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2010-2015)”工作。此项目从全国所有的省份中选择河南省、山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省份,再从每个选出来的省份中选择12个县,每个县选择10个村,最后一共选出120个村参加项目实践。“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2010-2015)”主要的目的是探索有效的儿童福利服务机制,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首先,建立一个机制,即在试点的县级政府中成立项目实践的县级领导小组,将县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纳入县级领导小组中,形成一个横向的联合机制。第二,在项目村建立一个“儿童之家”,由村民选出一个专门为儿童提供福利服务的村儿童福利主任。村儿童福利主任每个月由项目办发放800元补贴,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全村所有儿童获得基本福利,特别是协助特困、重病、残疾等困境儿童获得福利服务。村儿童福利主任通过对全村所有儿童进行定期的家访,并建立儿童的数据库,一旦发现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村儿童福利主任会及时把信息反馈给项目办或有关部门,协助孩子们获得相关的福利服务,实现儿童福利服务传递的零距离。由于村儿童福利服务主任是由熟悉村里情况的本村志愿者担任,他们需要天天到留守儿童家里去,去看留守儿童吃饭了没有,有没有去上学。他们能够提供具体的、细致的、随时随地服务。通过这种项目的方式,可以很好地将国家投入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通过社会组织传递到留守儿童手里,而且关键是提供的是留守儿童确实需要的,精神上的关爱服务和具体事务上的辅导。2015年,“村级儿童福利主任”项目在全国进行推广。在留守儿童社会保护多元主体的互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在村里设置“村级儿童福利主任”承担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工作。首先,村级儿童福利主任密切关注所在村留守儿童的情况,通过每天的探访,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儿童的需求及学习生活状况。其次,村级儿童福利主任与政府部门及相关的社会组织联系,及时将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相关政策服务措施传送给有需要的留守儿童;第三,村级儿童福利主任与留守儿童外出打工的家长联系,及时将留守儿童的情况反馈给外出打工的父母,架起了留守儿童与父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有效地保证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服务的落实。

五、结 语

“国家是社会福利提供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他部门也承担着社会福利提供的次要责任;政府、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连接成为层次有别、功能互补、相互支持的满足社会成员福利需要的福利体系(彭华民,2012)”。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同时又是风险最大,自我保护能力最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需要探索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保护体系来保障他们的权益。这不仅仅是6100万留守儿童的现实需要,更是中国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的必经之路。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体系的构建要注重国家的基本责任承担,加强家庭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意识,通过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及社会组织力量的有效参与,完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儿童社会保护组织体系架构。在这个专门的儿童服务机构的领导下,各相关主体及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在农村留守儿童制度体制的构建过程中,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做到权职明确,责任清晰。此外,要特别注重多元主体参与的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传导机制建设,通过专业力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将留守儿童社会保护的各主体整合起来,探讨不同的资源整合和服务方法,共同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将“最后一公里”的服务落实好,使农村留守儿童真正能够享受到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的儿童福利服务。同时还要注重在全社会宣传现代儿童观念,明确儿童的具有的权利,让民众认识到儿童不再是家庭的私有财产,他同样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自己清晰明确的权利。全社会需要培养尊重、关爱、帮助、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只有这样,农村留守儿童才能在福利制度体系的保护下实现健康的成长和发展。

[1]程福财,2014,《中国儿童保护制度建设纲领》,《当代青年研究》第5期。

[2]范斌,2014,《中国儿童福利制度重构与福利治理之可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第5期。

[3]付玉明、宋磊,2013,《论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以近期几起典型案例为例》,《法学杂志》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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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孔炜莉,2013,《生态移民地区留守儿童的阅读现状和权益保护——以宁夏同心县生态移民新村为例》,《开发研究》第1期。

[8]刘继同,2013,《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构建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第4期。

[9]满小欧,李月娥,2014,《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变革与儿童保护制度——从“自由放任”到“回归家庭”》,《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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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尚晓援,伍晓明,杨洋,2004,《南昌市儿童保护制度的演变》,《青年研究》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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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邬志辉、李静美,2015,《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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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徐贤明、钱胜,2012,《心理韧性对留守儿童品行问题倾向的保护作用机制》,《中国特殊教育》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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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叶芸,王录平,赖秀龙.,2014,《基于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以虐童事件为个案》,《当代教育科学》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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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尹力,2015,《良法视域下中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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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张保军,2014,《农村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与对策——以农村留守儿童为视角》,《农业经济》第2期。

[23]张虎祥、仇立平,2015,《社会治理辨析:一个多元的概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第1期。

[24]张琳,2009,《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州学刊》第5期。

[25]张学浪,2016,《新时期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纽带构建:现实困境与破局之策》,《农村经济》第6期。

[26]张雅桦,2012,《中国教师群体在儿童保护中的角色与作用》,《教育学术月刊》第9期。

[27]赵景欣、刘霞,2010,《农村留守儿童的抑郁和反社会行为:日常积极事件的保护作用》,《心理发展与教育》第6期。

[28]郑新蓉,2012,《教育公共性:基于儿童保护和全面发展》,《中国教育学刊》第5期。

[29]曾小波,2014,《社会治理:从理念到方法的变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7期。

编辑/杨恪鉴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适度普惠社会福利理论与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0JZD0033);江苏省2015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互嵌式困境儿童社会保护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KYZZ15_0010)。

C916

A

1672-4828(2017)01-0054-08

10.3969/j.issn.1672-4828.2017.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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