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之表见代理

2017-04-12 17:26曲文娟
魅力中国 2016年47期
关键词:社会发展

摘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特别是在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代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法律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要时刻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的发展是相对缓慢的,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只有应用变通的法律才能更好保护公民的最大利益。

关键词:民事代理;表见代理;社会发展;经济稳定

一、基本概念释析

法律上所说的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类,而表见代理就属于其中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征,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其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正如上述所说,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而民法上又规定所有民事行为的成立都应以意思自治为前提,无权代理明显是无代理权人没有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而自作主张的一种行为,根本没有顾及被代理人的意愿和利益,而且被代理人自始至终并没有实际授权,难道就应该不使发生代理的效力,以避免使本人利益受到不测之损害。那么表见代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我国民法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不应只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还应考虑相对人的利益,因为代理制度本就是一项关于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制度,如果完全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对相对人的利益弃之不顾,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就没有人想要与代理人做交易了,势必会影响社会交易,所以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保护社会交易,使个人的静的安全与社会的动的安全协调统一。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但是由于表见代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经济纠纷,所以就需要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在进行代理交易时谨慎行事。

二、表见代理中各当事人的责任

首先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及不必要的麻烦,被代理人要特别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特别是在有可能与自己长期进行合作的生意伙伴面前,尽量避免由于自己的言行给对方造成的误解,以使对方在事后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某人将来会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来与自己进行交易。如果被代理人是向特定的相对人通知授予了他人代理权,或者是以公告的形式周知相对人授予了他人代理权,代理人也确实和相对人之间进行过令双方都满意的交易,那么在被代理人更换、停止或取消了该代理人的代理权时,要及时通知该相对人,避免给自己和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同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范围要尽可能的详细且无歧义,以此来避免代理人自以为是地越权代理或以自己的意思代理被代理人的事务。

其次是对于代理人来讲,代理人应该具有一定的道德素养,作为代理人就要完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考虑,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好自己的交易,做到不从中牟利,不与第三人或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有紧急情况发生时,也要充分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尽一切可能将被代理人的损失降为最低。

最后是对于相对人来说,相对人是和被代理人处于平等的地位的,其利益同样是为我国民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相对人在有代理人的交易活动中应格外认真,而且本人还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才流动的不稳定性来看,相对人担负着以更小的成本挽回可能即將损失的巨大利益。因为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各种造假技术也在同步更新,而且当公司发展得足够好的时候,雇员就会不断增加,再加上人才流动性大,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经常变化,而交易又通常发生在陌生的环境下,与被代理人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是有点关系,也可以伪造出某些证件、委托书之类的文件而自称是代理人,此时相对人有时只需一个电话就可以向被代理人证实,而且成本很低。所以本人认为在表见代理过程中,相对人有着比被代理人更重要的作用和责任,因此对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且如果一旦有损失的话,还必须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在此显得有些显失公平。为了平衡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法律理论和实践都应该加重相对人在进行代理交易时的责任和义务。

三、表见代理的合理应用

虽然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不应该不断扩大。例如:甲授予代理人乙以不动产担保借入金钱的权限,而乙却自称是甲将不动产卖于丙,丙误信乙就是甲,就和乙签订了不动产购买合同,而当此案被告上法庭时,法院认为,代理人假称被代理人为权限外的行为的场合,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时,并不是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就该信赖值得交易上的保护之点来看,与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场合并无二致,所以被代理人对该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又如:代理人乙超越其权限与相对人丙进行交易,丙认为该交易比较重要,请求被代理人亲自确认,代理人就要丁冒充甲在合同上签名盖章。此案上诉法庭之后,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相信第三人为被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所以合同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都是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适用于表见代理,其实在是扩大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但本人感觉这样的案例有点不合理。

因此,本人认为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前进,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变通,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应扩大到如此地步,还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而且还应该对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不断完善,这样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生活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

[2]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

[3]郭明瑞、房绍坤:《民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

作者简介:

曲文娟,(1990-- ),女,河南安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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