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可转变为代购货物来节税

2017-04-12 05:56王国林
税收征纳 2017年11期
关键词:委托方手续费进项税额

王国林

混合销售可转变为代购货物来节税

王国林

案例情况

某商贸公司,为甲县某水泥厂在甲县区域的独家代理,主营水泥销售兼和运输业务,兼营代购业务,代购水泥收费标准为每吨10元。2016年5月至12月份,销售水泥并运输水泥计10万元,取得混合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中水泥销售1000万元,运输收入1000万元。水泥进货成本900万元,进项税额153万元;提供运输的进项税额51万元。为客户代购水泥每吨收取10元的手续费用。

由于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为混合销售,这样就将运输服务的税率由11%提高到了17%,增加了6个百分点的税率。税务顾问认为,该公司水泥销售对象主要为居民以及大部分不需要抵扣的纳税人,对于这种销售对象,使用混合销售就有点“吃亏”,建议商贸公司改变合同内容,将混合销售变成代购业务。具体操作办法:与购买方签订代购合同,并收取手续费,购买水泥的款项由消费者直接汇款到水泥厂,由水泥厂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运输费用由商贸公司收取并开具运输发票给消费者。

筹划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两种方案比较:

第一方案:采用代购货物

商贸公司为消费者代购水泥,符合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每吨收取5元)。

商贸公司代购货物取得的手续费金额10元×10万吨=100万元,应纳税商务辅助服务的增值税为:100万元×6%=6万元(为了计算方便,未进行价税分离,下同);为代购水泥提供运输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应纳税=1000×11%=11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应纳税=110-51=59(万元);手续费和运输两项销售服务合计应纳税额=6+59=65(万元)。

第二种方案: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

商贸公司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服务,按照36号文件规定,属混合销售,混合销售额为2000万元,计算的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水泥的进项税额153万元,运输的进项税额51万元,应纳税=340-153-51=136(万元)。

结论

从上面计算结果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税金71万元,这就是说代购方案比混合销售方案好。从利润来分析,代购货物也不差,如代购货物取得100万元的手续收入,混合销售的水泥项目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也有900万元,利润也只有100万元,转变销售模式不影响企业的利润。当然,如果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纳税人还可以在运费与手续费之间调整,这样也比混合销售税负低,在此就不需重复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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