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司法检验制度与古代慎刑法律思想1

2017-04-13 11:00叶萍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刑罚司法检验

叶萍

(福建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洗冤集录》司法检验制度与古代慎刑法律思想1

叶萍

(福建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慎刑”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内容,被认为是古代朴素人本主义法律思想的体现。在慎刑思想的影响下,产生了《洗冤集录》这样优秀的司法检验专著。我国传统司法实践活动中很早便有了先进的司法检验制度,对避免减少错判错罚公正司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洗冤集录》中司法检验制度的形成是慎刑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

慎刑;《洗冤集录》;司法检验;宋慈

一、“慎刑”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据《说文解字》“慎”是“谨也,从心”,有谨慎小心之义。古代文献对“慎刑”的记载早已有之,《周易》里面有“君子以明慎用刑”,《尚书》之中对慎与刑与罚的描述有多处,如“克明德慎罚”、“庶狱庶慎”。《尚书·大禹谟》中甚至记载“帝德罔衍,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无轻,功疑无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1]30”,这段记载甚至说明慎刑思想之渊源可追溯到上古时期。如今学界普遍认为传统中国的慎刑观即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及刑罚的施行均应该做到谨慎小心,用刑宽缓,杜绝刑罚滥用。

(一)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初年统治者在总结灭商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天命靡常”,提出“不显文武,皇天宏厌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2]3”,认为周朝之所以能接过天命推翻商的统治依靠的是“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在夏商统治者“恭行天命”的君权神授说基础之上,西周统治者创造性的在政治统治思想中提出“德”这一观念。如若统治的长治久安,必须谨小慎微持之以恒的修行德治。《尚书·周书》反复出现诸如“先王既勤用明德”、“皇自敬德”这样的表述。西周统治者的“明德”、“敬德”是顺从民心出发,顺意民情的结果。“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1]199。而“明德”最重要的体现便是对人民“慎罚”。《尚书·康诰》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用肈造我区夏[1]257”。此乃周公在平定三监之后,将弟康叔封于殷商旧地时所做的训诫之词,谆谆教导其弟要谨遵先王“明德慎罚”之传统。

“明德慎罚”的提出翻开了古代法律思想宝贵的一页。“明德”的出发点是重民,重视民意在统治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提倡明德、尚德、敬德根本的落脚点是顺从民意,维护民心向背,对待人民以德治出发。主张崇尚德治与德教,通过道德教化,去教育和感化民众从而使天下咸服,使统治稳固。如何体现统治者的“德治”,最重要的手段便是“慎罚”。“慎罚”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主和用刑宽缓,适中,而非一味使用酷烈肉刑强制人民的服从。西周“明德慎刑”的提出开创了“慎刑”主义法律思想,为后世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儒家“仁政”对“慎刑”法律思想的发展

儒家仁学,也可称为仁爱通和之学,是儒学的精华,最具有普世性,它可以为人类普遍伦理提供重要的思想基础。孔子为“仁”规定的内涵是爱人,孟子称为恻隐之心,或叫良心,它是一种人类之爱,普遍的同情心[3]77。春秋时期,儒家在西周人本主义思想的基础之上继续探寻,提出了基本主张“仁政”观。人本主义是中华传统文明的精粹,其最根本的价值便是重视人的作用。儒家在西周“敬天保民”思想之上进一步发挥其民本思想,核心内容便是“仁”。《论语·颜渊》中说:“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儒家话语中的民本主义其重要影响体现在君民关系上,强调民心的力量是统治秩序上的决定性因素。《孔子家语·五仪解》:“夫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所以载舟,亦所以覆舟。”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58。《荀子》一书也提到:“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5]345”。基于民本主义思想出发,儒家极其重视民心向背,反复告诫提醒统治者统治秩序的稳定是民心向背所决定的。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出发在政治法律思想中要求先教后刑,刑罚适中,反对苛政与滥罚。主张立法、司法都要以民为本,慎刑恤杀。儒家仁政不仅是政治主张,同时也是对法律价值的追求,进而要求统治者在统治中要施行“仁政”。

孟子指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6]180”。对如何实行仁政,儒家在看待道德与刑罚两种手段上认为以德治国才是根本。“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47”。用政令来引导人们,用刑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民只会以行为规避刑罚的处罚,即使避免了犯罪,但是人们内心不会有羞耻之心,对犯罪的恶不会有发自内心的反省。如果国家用良善的道德来引导人,用“礼”来规范人民的行为,人民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会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规范的要求。德与刑被认为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不二法门,但是在二者的关系上,儒家积极主张德政的领导地位,认为刑罚是第二位的,于是提出“德主刑辅”。注重道德教化,认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刑之禁于已然而礼禁于将然,刑罚的酷烈只是对已然的犯罪所施加的惩罚,并不能保证人们远离犯罪。但是如果在社会中推行德政、礼治,人们的内心会得到劝善,从内心深处耻于犯罪,而后止于犯罪。一切的犯罪皆可消失于将然之中。

传统法律思想从“明德慎罚”发展到“德主刑辅”是对“慎刑”观的进一步发挥。儒家在论述礼刑关系时认识到刑罚在统治手段中的缺陷,单纯地使用威刑只会激发社会矛盾,更加不利于统治,而民心向背是决定统治秩序稳定的重要决定因素,统治者必须施行德治。而德治的重要体现依然在刑罚使用的适中。儒家对慎刑观的认识除了刑罚施用的审慎之处还提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所谓中刑、中罚,指的是折狱公平、刑罚轻重得当,无僭无滥,不枉不纵、不杀无辜、不诬无罪、定罪量刑准确适宜的刑事法律原则[8]7。自汉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学说在后世封建统治中居于正统,其慎刑法律思想得以流转。宋代碑文《慎刑箴》里写到“为食禄之士,固当恻隐济众,自求多福殖福之法,必须善利及人;善利之要,莫若慎刑最为急务,余皆不足为此。”“慎刑之至者,既如其幽圄可恤,当视所治之人,皆如己子,在乎始末,疚心而轸念焉![9]117慎刑文化影响至深。

二、宋慈及其《洗冤集录》

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审判体制的影响渗透表现在对司法机构的设置;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司法官吏的要求。其中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的发展完善是慎刑法律思想之下的产物,以司法勘验的重要著作《洗冤集录为例,其思想的核心与精华正是慎刑文化的结果。

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南宋时期福建建阳人。宋慈生于书香门第官宦之家,其祖父宋咸在北宋末天圣三年(1025年)中进士,分别为官邵武军,广西漕运等职。理学大家朱熹晚年定居建阳,宋慈受家学与理学渊源的影响,年轻时先师从朱熹弟子吴稚,而后理学大家真德秀进学,理学所倡导之“穷究真理”“去华务实”的理念对其后来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自是打下坚实烙印。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一举考上进士乙科从此走上仕途,先后在江西信丰主簿、长汀知县、邵武通判、江苏常州知州等职位上任职。自123年起,宋慈开始陆续担任广东、江西、广西、湖南等地提刑官,负责司法刑狱工作的管理。1249年,宋慈在广东经略安抚使任上去世。宋慈在30年左右的仕宦生涯中,其从政领域涉及文书、幕僚、民政、司法、刑狱工作。特别是在担任提刑官这一时期,掌管一省刑狱,极力提倡和践行“洗冤泽物”的司法理念,对刑狱特别是涉及死杀可能导致死刑的案件,强调司法检验的重要性。宋慈在长期的实践中于前代刑事检验学的基础之上撰写了《洗冤集录》一书,该书被中外学者公认为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自《洗冤集录》问世后,其对尸体的检验方法的记载如教科书般被奉行,直至清朝仍是仵作衙吏的必读书目,也是在实践的勘验工作所遵循的守则。不仅于此,《洗冤集录》还先后被翻译介绍到东南亚以及欧洲诸国,在世界刑事检验领域享有盛誉。

《洗冤集录》共五卷五十三目,从内容上来讲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对尸身的检验、犯罪现场的检查、死伤原因鉴定,详细规定了各种验尸格式和方式,相关的技术处理方法,尸体保存方法,法律文书的记载,涉及心理学、物理法、昆虫学等多门学科,包括了近代法医学在尸体外表检验方面的大部分内容。其中一些技术检验手段以今天之医学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条令、检复总说上、检复总说下、初检、复检与验状说等篇章,记载了司法检验的参与人员及其职责,检验原则,验状等内容。宋慈及《洗冤集录》的价值并非单纯的司法检验技术上的优势,更体现在法律思想上的“道”,即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的价值追求。宋慈在《洗冤集录》自序中写到此书的完成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已见,总为一编”的结果。凡数家包括五代时和凝父子所编的《疑狱集》,郑克汇辑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编撰的《棠阴比事》以及《内恕录》等数家之书。而作此书的目的是“示我同寅”“参验互观,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动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10]1”。可见,宋慈最基本之意图便是通过此书总结古代司法检验技术的发展,抒写自己三十年司法检验实践之经验,能够与司法官同互验参考,最终避免冤假错案。

三、《洗冤集录》反映的“慎刑恤狱”法律文化

(一)司法检验技术的发展是慎刑法律文化对司法审判的必然要求

司法检验技术在我国古已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文献已有相关内容的记载。著名法医学家林几教授指出:“中国名法医药诸学,自古已昌,书曰:‘惟刑之恤’,诗曰‘在泮献囚’[11]435-443”.。惟刑之恤指经检验确定为老幼废疾者予以减刑;在泮献囚指经检验尸身核实战功以行赏赐。根据林几教授的论述,其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所描写的“惟刑之恤”便是最早的司法检验之要求,这也说明我国司法检验技术是伴随着“慎刑”、“恤刑”法律思想的发展而展开。《礼记·月令第七》曰:“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天地始肃,不可以赢[12]176”。东汉儒家学者蔡邕对此的解释是:“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也。而其法不传,秦汉已下亦未闻有检验之书[13]《无冤录序》2213”。从这些内容可见,此时已有专门的司法检验官,负责对杀伤害案件而引起的各种伤、创、折、断等损伤的检验。通对被害人伤害情形的验定,判断伤害的等级和程度,由此来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包含了最朴素的对罪刑相适应的认识。

宋慈在《洗冤集录》序言中写道“狱事莫大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意思是说,刑狱之中最重要的是审理死刑案件,而死刑案件的审理是弄清案情真相,查清案件真相最重要的手段在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屈伸之机栝,于是乎决。”“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10]1”。刑狱关于性命,司法官吏对犯罪嫌疑人握有死生出入之权舆,如之何能不审之又审。受儒家思想浸润的宋慈,正是胸怀以民为本的理念,才发出“不敢萌一毫慢易心”[10]1之呼声。也正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认识到司法检验对查清案件真相的重要性,只有此方能做到“洗冤泽物,起死回生”。

(二)司法官责任要求是慎刑法律文化的应有之义

宋代基层司法组织中,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及被害者尸体的勘验工作在州县主要由司法参军与县尉来承担与负责,其具体的操作者由仵作来完成,此外检验过程中的参与人还包括手力伍人、厅子、虞候等胥吏。法律对各级司法检验官员和参与人员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此也有详细记载,认为州县检验官在尸体检验过程中充当了至为重要的角色,对其职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薄、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10]3”。

1.及时检验。要求检验官接到案件始即及时出检《洗冤集录·条令》篇:“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以违制论”,“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杖一百”[10]4。这里对检验官不及时出检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违反职制论罪。《洗冤集录》所载检验不及时应有两种情况:一是应检而不出检;二是检验违时。也就是说,检验官接到报官后应当检验而不出检,或者接到报官后超过两个小时还不出发,以违制罪处以杖刑。“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10]5”。如果被委以检验之职的官员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检验,将以应验不验之罪论处。此项原则的规定被置于全篇之首,反映了宋慈对尸身及时检验事项的高度重视。“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凶之家,藏匿移易,赃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10]15”。宋慈认为,刑事案件案发之后,凶手便会立即着手处理凶器,销毁证据,检验官对犯罪线索搜查的越晚,这些重要证据就越容易被藏匿,一旦证据缺失案件便难以定性,沦为存疑案件,根据当时的法律疑狱免死,犯罪嫌疑人会因此而免除死刑的处罚,此事事关司法公正,干系重大。因此检验及时原则被放在条令篇首。

2.亲自检验。“狱者,生民大命,苟非当坐刑名者,自不应收系。为知县者每每必须躬亲,庶免冤滥[10]21”。狱政是与老百姓生命息息相关的大事,也是维护地方统治,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为避免冤狱发生及时抓捕罪犯,作为地方长官一定要亲自调查刑案,主持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事必躬亲,亲临检视并是对司法检验官职责的又一个职责要求。如前所述对尸身检验一事在州差司理参军,在县差尉,此二职应是负责司法检验的专职官员,其次如仵作、耆老、弓手等差役均需在检验官带领之下行事,宋代法律规定检验官必须亲临检验,否则仍“以违制论”。虽然在尸身检验过程中其实际操作是由仵作完成,但在有宋一代仵作还没有被纳入国家正式属官之中,其身份仅属于衙门差役,受检验官之差遣。由于仵作行人出身卑微,其身份又得不到官府的正式认可,尚未转换为职业化的验尸官,宋慈对仵作行人极度不信任,于是乎对检验官的职责要求之一便是亲临检验,监管仵作之行为。《洗冤集录》之中反复提到检验官“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10]15”。

3.检验官员之回。避古代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官员的回避规定至唐已形成完善制度。《唐六典》卷六中规定了“推换制”:“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受业师经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于府主,皆同推换”[14]489。回避制度发展到宋代更趋完善与成熟,在尸身检验中也开始适用此原则,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对检验官员的回避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这一规定从人员上限定了勘验检查者的身份,要求检复差官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防止其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徇私舞弊。关于检验官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回避。《洗冤集录》中记载:“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所有尸帐,初、覆官不可漏露”[10]15,力求最大限度地杜绝检官与涉案家属的联系;其二,检验官回避的另一种情形是对案件本身的回避,即在检验之前不能接触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士,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防形成先入为主的概念。“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10]15”。检验官的回避是宋代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其宗旨仍在保证案件最后的公正性。甚至在案件查访过程中,审问邻人、地方保甲、中人的时候也规定分别进行,防止串供。回避原则在司法检验过程的运用反映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综上,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上,慎刑恤狱的法文化传统古已有之,要求为政者慎用刑罚,对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反对严刑逼供,滥用刑罚。宋慈作为古代最伟大的法医学家,其著作《洗冤集录》所载司法检验制度泽盖后世,帮助一代又一代的司法官吏树立慎刑理念,通过对案情检验还原案件真相,真正做到了慎用刑罚,实现司法公正。基于人本主义的慎刑观,在当代法制的发展中仍不失其法律精神与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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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佳丽】

The Judicial Inspection inCollection of Grievance Relief Storiesand Ancient Cautious Penalty Thought

YE P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 350002,Fujian,China)

“Cautious penalty”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s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n ancient China.It is thought as the embodiment of simple humanism legal thought.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cautious penalty”,the outstanding judicial inspection work Collection of Grievance Relief Stories come into being.Advanced judicial inspection technique from traditional judicial practice has played a great role in judicial justice through alleviated erroneous judgments.The judicial inspection system in Collection of Grievance Relief Stories is the outcome of“cautious penalty”legal culture.

Cautious penalty;Collection of Grievance Relief Stories;judicial inspection;Song ci

G635.1

A

1671-5934(2017)02-0010-05

2017-03-15

叶 萍(1980-),女,四川荣县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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