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7-04-13 17:34余利苹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8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权益妇女

余利苹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淮北 235000)

农村妇女社会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余利苹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淮北 235000)

我国在相关法律以及制度上构建了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体系,但由于传统父权制文化的沉淀,村民自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以及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低和自卑软弱、“与世无争”的性格特点导致她们的土地承包权和遗产继承权难以得到保障,政治上也缺乏话语权。文章从私有制经济,父权制传统文化以及村民自治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妇女社会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思考新形势下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

内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女权主义

一、农村妇女社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土地是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土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无从谈起。我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践中,一些村庄以村规民约作为他们处理农村各项事务的基本准则,导致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情况频繁发生。

1.农村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一直有“从夫居”的传统习惯,妇女从出生到改嫁要经历一次空间上的转变,但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在这个期限内,很多村庄遵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妇女嫁到婆家,婆家村不会给予土地,因此丢失土地的妇女将持久没有土地,与此同时,出嫁妇女在娘家的承包田份额被娘家的兄弟耕种,土地的收益被娘家人无偿分享,虽然她们名义上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实质上却因出嫁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2.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最难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P79)但妇女因结婚后在婆家村尚未分到土地,因此离婚或丧偶之后也无法分到土地,从而很难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连女性在婆家分得的土地,离婚后也由其前夫继续承包。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多是以户为单位的,父亲或者丈夫是一个家庭的户主,妇女的权利很难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得以体现,这便为家庭财产分割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妇女遗产继承问题。

1.出嫁妇女的遗产继承权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受到家族财产不对外和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在家族身份关系中与男性处于不平等的位置,出嫁后的农村妇女则被划为是夫家的人,不再享有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因此,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因其出嫁成为“外人”而被迫处于劣势地位,即便是没有嫡亲的子孙,家族长辈也会选择将财产过继给侄子等同族的子嗣后代,从而剥夺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农村有很大一部分父母也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交给女儿来继承,认为给了女儿就是给了外人。娘家兄弟在分家产的时候,出嫁妇女为给自己争取一个孝顺的名声,也不会主动参与,而这种行为被村民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否则会让村里人认为很“不像话”,没有“良心”。在“男承家产,女承衣箱”传统民俗文化的浸染下,农村女性会“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财产。

2.丧偶妇女的遗产继承权最难以保障。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对其所继承的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侵害,即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我国农村,肆意侵犯丧偶妇女继承权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受浓厚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农村普遍认为丧偶儿媳是异性人,“儿媳继承儿子的遗产”“寡妇再嫁带走财产”都是不符合长久以来所形成的村规民约的,对于现在的农村来说,夫死妇改嫁已经慢慢被村民允许,但对丧偶妇女改嫁时带走遗产则是嗤之以鼻的。即使她们继续留在夫家照顾公婆没有再改嫁,但对于公婆的财产仍然没有继承权,若丧偶妇女没有改嫁,继续留在夫家照顾公婆和孩子,则她们可以继承一部分丈夫的遗产和一定的家庭财产处分权,但这些财产也仅是为子孙后代进行代管而已,丧偶妇女若没有子女,则要将家庭财产无偿的捐献给族里。

(三)农村妇女的受教育问题。在许多农村,男性往往寄托着一个家庭的期望和未来,因此他们往往比女性占据和拥有更多资源,包括接受和享有教育、培训等资源。一些女孩的受教育生活也会在初中毕业戛然而止,无论其家庭是否有能力让其接受教育,多数都不再继续读书。很多农村人认为,在女孩子身上投资教育只能让未来的婆家受益,是一件不划算的事,于是大多数的农村女孩读完小学或初中就辍学回家了早早的从事农业劳动或家务劳动或者打工接济家庭,长此以往,使得女性受教育的程度偏低,造成了农村女性群体文化素质低于男性,也制约了农村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还有一些妇女求知欲不强,易安于现状,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和毅力,有时她们会主动放弃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农村妇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一件值得人们深思和关注的事情。

(四)农村妇女政治参与问题。

1.政治参与意识低。“女子不干政”的乡风民俗使妇女的社会角色只能体现在家庭之内,不能成为农村社会结构中与男性平等的相对独立的单元,农村妇女往往被摒阻与村庄公共政治参与之外。据调查一些女性可能因为参与村委会选举会遭受来自丈夫、子女、婆家以及娘家的歧视和反对态度而中途产生放弃的念头;还有一些女性可能性格软弱,文化水平低,认为自己精力有限,照顾此就不能照顾彼,“相夫教子”“家庭和睦”成为很多妇女的共识,她们往往以家庭为重,且村中大多男性要外出打工,留守妇女可能会承担60%~70%的农业生产任务,她们也无暇去谈政治。女性缺乏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是导致妇女政治参与比例过低的主要原因。

2.政治参与比例低。2005年华中师范大学项目调研组在广水市妇联的协助下,随机抽取了该市7个乡、镇、办事处的154个行政村,其中仅有49个村(社区)有女干部,占31.9%,另外68.1%的村成为当地老百姓戏称的“和尚村”,即由清一色的男性干部组成的两委会村。[2](P751)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比例低这种现象在许多村普遍存在。以2011年陕西省合阳县农村妇女参政调查为例,339名村代表中仅有83名女性,37名理财小组人员中仅有3名为女性,49名村务公开小组中,仅有8名女性。[3](P16)虽然我国大力鼓励女性参政,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阻扰,女性在农村村级事务的参与比例很低。

3.权利边缘化。虽然《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村委会中农村妇女应有“适当名额”或“至少要有一名妇女”,但权利在运行过程中却有很大的自主性和变动性。一些村庄会把妇女干部多集中于计划生育委员,妇代会主任以及村代表这样无关痛痒的角色,而村主任,村支书及村长这样核心职位的女性屈指可数。农村妇女无法进入权力核心就很难来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很可能会使她们产生自暴自弃、随波逐流的不良心理。妇女精英在政治中被边缘化、低层化,大大消减了妇女精英参选的积极性,导致妇女群体政治参与无力的总体态势。

二、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私有制经济是妇女受压迫的根源。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为,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私有制,它的本质是阶级压迫。私有制的出现使男子在生产领域中的优势地位凸显出来,而且导致了父权制家长制的建立,妇女像奴隶一样被男性所支配。“家庭的私人化”,很大程度上呈现为家务劳动的女性化,对大多数农村妇女产生了结构性不利。“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使很多女性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被社会认为天经地义又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和养育职能的重担,而男性在外容易获得更多的经济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性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比较少,理所当然的会依赖男性,因而不敢把对方怎么样,她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所以她们在社会生活中易表现出懦弱,自卑的性格特点。

(二)父权制文化统治的历史沉淀。中国的传统封建文化一直宣扬男尊女卑的“天然法则”,女人自出生就没有社会地位,她们被禁锢在“未嫁随父,既嫁从夫,夫死随子”的思想牢笼中。儒家思想更是把女子和小人相提并论,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却要从一而终,强迫她们遵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社会规范。父权制文化长期以来塑造的女性角色和社会地位,制约着女性的解放和发展。同时“中国的家扩大的路线是单系的,就是只包括父亲这一方面;除了少数例外,家不能同时包括媳妇和女婿。在父亲原则下,女婿和结了婚的女儿都是外家人。”[4](P46)很多农村人尤其是老年人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孩结了婚就是别人家的人,从而导致对男孩和女孩在社会性别认同以及预期价值方面的差异。

(三)农村自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村民自治在沿革中国数千年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农村妇女成为维护大多数村民利益的牺牲品,成为村民自治的受害者,由于妇女权益侵犯的主体更多地表现为村组集体而非个人,使得妇女权益纠纷案件处置起来十分困难。我国法律赋予了农村自治的权利,但是如何自治,以及自治的权限都缺乏有效的约束,因此在一个个村庄共同体中,当正式制度与村规民约发生碰撞时,冲突难以避免,村规民约大于国法的现象常常发生,使得农村妇女社会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四)农村妇女自身的原因。其实对于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社会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她们也一样是“同谋”,对传统秩序的遵从和认同,事实上已为父权文化的畅行打开了绿灯,固化了的观念和行为不仅会将女人脖子上的枷锁越套越牢,而且会使男权文化在“深刻印象”的影响下,不断以新的方式生效。[2](P804)对于某些女性骨子里与男权世界的妥协、以自我压抑求生存的事实,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乡土社会是一个具有礼俗的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熟知的圈子里,农村妇女的一些思想和行为不得不受到周围人的影响,即使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她们也会以怕人看笑话,“顾大局”而忍气吞声。不去问也不去争,把生活的希望放在丈夫和孩子的身上成为她们活在农村的法则,这更助长了农村男权文化的盛行。

三、女权主义视域下治理农村女性权益保障问题的路径选择

(一)挖掘女性的潜力,提升女性的社会价值。

1.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农村妇女不像城市妇女成年后还有再次接受教育的机会,她们结婚之后,几乎就与学校教育“绝缘”了,这对她们自身素质的提升是极为不利的。其实农村妇女是有很多空闲时间的,她们没有正式的工作,闲暇时间只会“东家长西家短”,因此可以错过她们的农忙时间,开办类型多样的培训课程,着重于经济技能的培训和基础政治知识的传授;开设心理辅导班,培养农村妇女乐观、自信的积极心态;定期举办一些社会实践活动让农村妇女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建议等方法,以此来激发农村妇女的自信心和学习的热情。[5](P30)

2.提升女性的政治参与能力。参政可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充分实现她们的人权和人生价值以及自我满足感。女性参与村集体事务的管理,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可以在政治上提升女性的社会价值,集体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为实现女性“现身政治”,必须提高妇女在农村两委的政治参与比率和女性领导比例。

(二)完善村民自治监督机制,保障女性的权利。我国《宪法》《土地承包法》等从不同方面保障了女性和男性同样的权利,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审查和约束机制,很多村把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决议及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参与各项村务活动的基本准则,比如,规定婚丧嫁娶妇女不能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出嫁妇女无法获得土地承包权,她们的遗产继承权在村规民约中也往往被忽视。村民自治,这是国家积极倡导的,但是权利在运行过程中,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包括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以及对当选干部的监督,否则选举程序的不规范操作和选举的不公正会影响妇女参加村两委选举的积极性。另外,还需要建立对村委会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权力约束机制,因为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会使有权利意识的妇女投诉无门,进一步打击了妇女的政治热情。最后,要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避免村规民约与男女平等国策和法律制度相冲突,如有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内容,应当要求村委会立即予以废止或修改以树立国家正式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3](P29)

(三)创建平等、自由、和谐的农村性别文化。

1.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要在农村社会营造一个尊重妇女、关心妇女、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就需要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易于大众接受的传播方式,向社会宣传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必要性,将当地成功的妇女树立榜样,加以推广,提升农村妇女的自信心。同时利用大众传媒传播一些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法律和政策,使性别平等的理念能够深入人心,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2.普及女权主义教育,改革农村不良陋习。虽然农民已经没有“生男则相贺,生女则杀之”的极端观念,但是对男孩的喜爱,对女孩的厌弃在很多农村还是存在的。妻子在古代被称为“贱内”“拙荆”,在家里,上不了宴席,在外面不能抛头露面,女人出嫁时要“哭嫁”“坐床”,还要“迈火盆”,以防新娘将晦气带入婆家,怀孕临产时不能回家娘家居住,认为会给娘家带来灾祸,这些传统的恶习始终禁锢着妇女的思想。女权主义主张对父权制压迫的奋力反抗,它们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以及生理等不同的方面对当代女性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的研究,寻找使妇女获得解放的实际策略,不断追求女性的解放,其思想理论对于我国农村妇女认识和解放自己有着较高的借鉴意义,普及女权主义教育有利于农村妇女树立自立自强和平等、自由的观念,从而增强她们的维权意识。

(四)农村妇女独立意识的觉醒。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格上的依附心理,潜意识里会以男性为中心。女性主体自我解放意识的觉醒是女性社会地位得以提高和社会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女性要想得到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必须从意识上觉醒,不仅需要冲破男权的束缚和挤压,无情地撕破男性文化的各种假面,更要不断反省、解剖、洞彻和战胜自己。

1.思想独立。传统性别意识会左右着女性的思维意向和行为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与发展,使女性骨子里透出一种自卑感,逐渐形成对男性的人格依附。农村妇女应该树立足够的自信心,思想独立,志存高远,心怀祖国,勇于担当,积极进取,多学多做,积极参与村集体事务,维护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女性“半边天”的作用。一个自由的灵魂,一颗不受习俗所左右的心灵的回归,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平等、地位的高下或与男权世界的合作所能给予的。[6](P112)

2.经济独立。农村妇女于城市妇女相比较,家庭和社会地位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不独立依附于男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做“靠山”,她们理所当然在“政治”上没有话语权。妇女要积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在土地里创造财富,同时还要有自己的职业,比如可以做一些手工制作,也可以在附近的工厂工作,有了一定的社会职业就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再像过去那样完全依赖丈夫,经济上的独立,那么家庭地位也会相应的提高。女性只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去,获得独立的收入,才能摆脱经济上的依附性,提高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1]李长健,张巧云.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2]谭琳,姜秀花.妇女/性别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马华.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农村妇女参政问题研究——以陕西省合阳县为例[D].长春:吉林农业大学,2011.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何洋.我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问题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6]施旻.西方女权主义思想在中国的变异[J].理论学刊,2003(2).

[责任编辑 王占峰]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So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Perspective of Feminism

Ma Huawe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Anhui,Huaibei 23500)

China has established a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rural women's rights in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but due to the traditional patriarchal culture of precipitation,villagers are lack of effective restraint mechanism,and the rural women's cultural quality is low and weak inferiority.Women’s land contracting rights and their inheritance are difficult to be guaranteed due to their shortcomings in character.They also lack the right of speaking.From the feminist perspective,based on the private ownership economy,traditional patriarchal culture and villagers'autonomy,I try to analyze the reason of the problems of protection of rural women's social rights in China at present,and on specific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work of protecting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rural women;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feminism

D922

A

2095-0438(2017)08-0021-04

2017-02-02

余利苹(1991-),女,河南永城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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