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2017-04-14 13:57王璐林川
商情 2017年7期
关键词:借贷金融风险监管

王璐++林川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多次提到要防控金融领域的风险问题。除了宏观层面外,政府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如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高度重视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和防范,对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整体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P2P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多次提到要防控金融领域的风险问题。除了宏观层面外,政府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如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度重视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和防范,对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整体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金融合法化一直是我国传统金融体制的短板与不足,也是近几年我国的金融行业改革的热点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诞生为解决这两大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领域和金融领域融合诞生的,主要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支付、资金融通、信用中介等功能的一种新兴金融形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任务,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又多次提到要防控金融领域的风险问题。除了宏观层面外,政府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如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型态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模式、众筹融资、供应链金融、第三方支撑性服务、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虽然以上模式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资金供需矛盾,大大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资本利用率。相对于其它互联网金融产品而言,P2P网络借贷具有准入门槛低,业务启动资金小,对资源要求不多,产品差异化程度适中,竞争相对完全,成长空间大。P2P金融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指个人),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2005年英国Zopa网站正式运营,标志着P2P借贷诞生;2006年美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Prosper网站正式上线,同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宜信”正式成立;2007年,目前全球最具影响力的P2P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Club成立,同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上线。经过数年的高速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经达到2300余家,据统计,2016年年全国P2P网络借贷成交额突破2.8万亿元(未含单独统计的招财宝企业贷和个人贷),达到28049.38亿元;比上年增长137.59%,相对于野蛮生长的2014年269%、2015年259%、历年平均281%,网络借贷成交额增速几乎腰折,但仍属高速增长。截至2016年年底,网络借贷平台历史累计成交额4.44万亿元。在高速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全国主动关闭、提现困难、失联跑路问题平台等累计2456家。部分较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引起了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类型分析

(一)金融类区域型 P2P网络借贷平台

对于金融类区域型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价值活动的各个环节都与平台自身的资料收集和安全技术连接,加强地域性客户的黏性、提供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区域型投融资组合进而在该地区互联网金融市场争得一席之地。最具有代表性为开鑫贷。开鑫贷由国家开发银行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省内国有大型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在需求来源与资金取得环节,平台拥有政府的支持,专注服务于小微企业,提供四种不同目标投资组合;在信用审核及风险安全上,设立多层风险防范与高标准的信用审核机制、风险准备金机制,直接使用银行进行资金托管,避免了私设资金池的风险,也极大的提高了整个平台的安全系数。

(二)金融类全国型 P2P网络借贷平台

对于金融类全国型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价值环节中所采用的活动方式多以在线结合线下为主,通过自身强大的线下实体金融银行机构并结合在线平台。其中以陆金所、宜人贷最为典型。作为平安集团打造的网络借贷平台,陆金所透过融平安银行之线下客户,提供有抵押和无抵押的 P2P投融资服务,采取 O2O的模式进行资质认证与抵押审核,透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安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安全控制和资金保管,为用户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相对于背景公司同为金融机构银行系的宜人贷,则主推客户信用管理模式,在资金保障及安全控制方面无明显差异。由于两者所面向的融资用户都包括个人、小微企业等,因此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也包含基金标、借款标、抵押标等。

(三)信息类区域型 P2P网络借贷平台

信息类区域型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价值活动中所表现的跨行业、跨领域和专业化特征,在行业发展上极具个性化,最典型的是微贷网与红岭创投。微贷网作为一个专业的区域性汽车抵押网络借贷平台,其主要业务范围为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包括江浙地区、广州地区及华东局部地区;在担保抵押与投资组合的选择上为用户提供专一化的投融资服务。在风险、资金的安全把控环节上,平台推出本金保障计划、风险准备金账户规则有利地保障使用者资金安全。红岭创投于 2009年 3月上线,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期限和七种不同标的的投资组合,在融资项目上也有四种不同的借款类型。

(四)信息类全国型 P2P网络借贷平台

对于信息类全国型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价值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信息沟通和交互的多种管道。以人人贷、有利网为例,人人贷初创时是做中介服务的专业理财平台,提供无抵押贷款、散标投资、理财 U计划等投资项目,关注小额贷款的客户领域,通过网络、电话进行贷前审查和短信、电话提醒的贷后管理体系,推出 100%本金保障计划,风险备用金托管等进行平台的资金安保及风控。相较于人人贷,有利网在项目组合的投放上结合线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源,充分实现了 O2O的交互模式;在信用审核上采用双重审核(合作机构第一重审核,有利网第二重审核),引入 FICO个人信用审核评分制,并在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上与中安信业、证大速贷等担保机构合作。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金融风险分析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监管风险

现阶我国仍延续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行三会」 (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为监管主体,以金融机构类型确定具体的监管对象,审批机构设立、审查业务合规性和从业人员资质为具体监管形式。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降低了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进入金融业的门坎,其金融产品往往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多种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格局,这对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了挑战。金融业事实上的综合化经营已经确立,分业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间的交叉性业务创新。这样造成了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等现象并存,监管资源浪费严重。因此,金融监管极需从机构性监管导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极易出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監管的问题,如第三方支付、电商小贷等,虽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牌照,但究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管辖,目前尚无定论;P2P网络借贷平台,则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而诸如余额宝之类融合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基金的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产品,单靠「一行三会」任何一方监管似乎都存在跨界问题。在监管执行方面,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不统一、不明确,监管权责不一致,使得在监管政策的贯彻执行上也大打折扣,执法成本过高,执法效益低。此外,在执法定位方面也存在问题。现有的监管执法重刑事制裁、行政处罚,轻民事制裁;而从理论上说,刑事制裁仅适用于严重已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也仅仅能够对违法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惩戒作用,只有民事制裁才同时兼具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和惩戒行为人的作用。监管执法定位偏差,使得互联网金融违法成本极低,导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而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道德风险主要由平台发布非真实性借款目标的行为所致。例如部分平台出于自身所用或为平台线下的实体企业融资的目的,自融平台利用期限短利率高的借款目标吸引出资,而往往在快速吸纳资金后卷款跑路或者因无法偿还高息的债务而破产倒闭;又如为确保电子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借贷双方需要提供身分信息、银行卡号、住址、交易纪录、信用数据等等,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成为个人信息数据库,一些不规范的平台将收集来的客户信息出售给其他公司。除此以外,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中以小微企业与自然人为主的借款群体往往缺乏抵押物或无抵押物,致使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得不到充分保证;而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缺乏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机制,平台无法准确识别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加入虽然可以承担事后的补偿作用,但不能消弭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在缺乏风控措施的约束条件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信用风险的高低取决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大小,这无疑将大大影响信贷平台的经营。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流动性风险

随着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网络化创新不断,而民间金融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足等现象,缺乏风险缓冲与吸收机制,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冲击,爆发案件和风险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此外,互联网金融业务缺乏有效监管,没有保证金和资本适足率等严格资本要求,资金的循环利用效率较高,但是资金流相对脆弱。当P2P平台将资金项目拆分为更短期限或更小金额的目标时,一旦平台无法及时偿还或出现突发事件时,就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显现,地方债务链断裂,互联网金融更要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当企业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遭受经营危机时,现金流很容易造成断裂,引起流动性风险。如果民间金融资金流向限制性行业及高风险领域,部分民间金融风险通过各种渠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有可能影响金融的稳定。按照资本逐利的本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不受约束的民间资金自由流向房地产、证券、私募等行业追逐高风险利润的渠道被放大,造成资金在虚拟经济中循环,也增加了地下金融的风险。

四、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金融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自身定位

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意味着将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只能做交易的中介,不能触碰投资者的资金,更不能以自身信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然后再发放贷款。这意味着所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尽快从担保模式转型为纯粹的平台模式,并且监管部门要确保资金与平台相隔离。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仍然需要有指定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管理,可以考虑由中央政府、一行三会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在总体上以金融监管的目标为原则,从注册资本,公司组织结构,专业人员和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设立最低标准条件,明确业务范围和风险控制要求,再赋予地方政府执行的权利。

(二)完善法律监控机制

立法和监督是互联网金融最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已经开始制约甚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现今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速度过快,很多问题已经凸显出来,2014年以来,P2P平台跑路、崩溃等事件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明确监管机制。面临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多个维度。首先是要要平衡权利义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不能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侵犯经营合作方的利益。其次是明确政策红线。一方面因互联网金融机构侵犯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而上访,引起群体事件,将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引起风险的系统爆发,可导致系统性风险,干扰金融秩序。三是坚守法律底线,不能进行非法集资。法规禁止非法集资,比如集资的人数上限不能超过多少,并规定资金金额的上限。

(三)建立征信合作机制

政府监管部门应制定合适的标准和流程,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序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身份明确、监管落实之后,可制定合适的准入标准,规定达到何种资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接入应以何种流程进行,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有序竞争。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可借鉴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管理工作,按照先建立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步骤逐步实施。除此以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可通过商业征信机构组织信息共享,形成局部数据库,解决目前征信数据分散、各个平台数据封闭问题。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规模平台贡献量的分歧,故存在平台共享数据意愿不强烈的问题。但是征信作为基础性业务支撑,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P2P网络借贷平臺与商业征信机构合作可补充央行征信,提供差异化的信息覆盖度。

(四)完善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评级制度

平台频繁跑路、经营能力低、恶意诈骗等问题仍然严重影响着行业形象,可见信用问题是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要遵守,《互联网金融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行业信用评级制度,由第三方机构为各平台进行信用评级,进而给投资者提供参考。制定的评级制度应体现差异化的信用评级方式,比如判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自融行为时,以往不少评级机构主要先考察这家机构产品平均收益率是否远高于行业标准,制定的行业评级标准还可引入前十大借款人待收资金占比、贷款地域集中度、投资标的的期限分布、待收资金增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参考文献:

[1]张清菁.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的分析——以P2P网贷为实证[J].现代经济信息,2016(05):28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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