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

2017-04-14 02:45董梦缘
山西农经 2017年7期
关键词:民商法民事信用

□董梦缘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 泰安 271000)

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

□董梦缘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 泰安 271000)

随着全球性经济交流的快速发展,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信用体系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市场主体的相互交易行为,能够保障确定预期的正式的制度和增强交易信心。目前,市场的透明度成为建立信用秩序最为有效的选择,于是我们从作为信用主体的企业、个人和政府的信用建设出发,围绕信用权逐步展开整个信用体系多个环节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以通过这一个民商法信用体系,让信用秩序达到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统一。本文概述了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分析了民商法中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阐述了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民商法是通过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度来划分和界定信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或者许下承诺后,民事的主体就具有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的责任并承担法律赔偿后果的义务。另一方面,民事行为人双方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这样有助于规避交易风险。可见,诚实信用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而且还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1 民商法信用概述

1.1 民商法

在法学界没有对民商法的信用形成统一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商法的信用,是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信赖。民商法下的信用体系主要用来判断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民事主体的资本、能力与品德的评定具有客观事实性。价值判断,是指对民事主体的相关信息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价,信用的价值具有主观性。民事主体要具备承担法律责任、履行规定义务以及偿还有关赔偿的能力,同时民事主体双方要通过一些合法途径了解合作者的信用问题,尽可能减小交易风险,这里所说的民商法的信用定义为对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偿还索赔等能力的综合评价与信赖程度。

1.2 民商法的信用特征

1.2.1 信用决定其能否能够进入市场。一个人如果拥有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就等于拥有了不同的资质与经营范围,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企业才可以参加有关大型工程项目的竞标。近几年,因信用缺失而引发的恶性事件无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市场环境的净化、人们价值观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

1.2.2 信用具有评估性。可以凭借信用从银行获得公司运营所需要的贷款,为企业自身创造财富。经济功能下的信用可以通过货币对其价值进行衡量。在合并或转让公司时信用都会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参与评估作价,企业经营者不可以损坏他人的商业声誉与信誉,否则对被侵犯者要给以一定额度的赔偿。

1.2.3 信用是一种可量化的信息。在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民事主体会在交易结束时留下自身信用的相关记录,而这一纪录以信息的形式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立法者意志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信用是通过一定的衡量方法将财产体现在企业资产和资本状况等方面。双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1.2.4 信用具有双重功能。民商法下信用体系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价值,建立信用体系可以确认一个清晰可执行的标准与界限,这就是诚实守信下的公平交易。从正面看交易双方能够快捷的获取对方真实的信用信息,采用信用交易的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对经济整体而言,不但降低了整体的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而且维护了经济秩序。二是民商法在法律上的目的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企业之间在交易中的和谐关系,确保了维护交易安全。

2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2.1 市场信用体系的需求

信用是维系市场交换的基本前提,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目前中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但是因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导致了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松散。为此,需要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纳入法律的框架中来。信守承诺是市场商品交换活动的保障,良好的信用有满足市场的交换规律,确保交易活动能够顺利实现。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当中信用制度提示着我们社会范围内将逐步形成信用体系。从直观方面来看,信用体系使经济事件得到及时处理,有助于市场当中的企业扩大交易的规模,并帮助企业维持社会的良好经济秩序。

2.2 市场对信用立法的需求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市场主体的相互交易行为,能够保障确定预期的正式的制度和增强交易信心。资金拖欠问题一直是我国企业面临的较大问题,且朝着愈演愈烈的方向发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因信用偏低导致银行对于企业失去信任度,而原来已有的监督机制也逐步失效。

3 基于法律视角探讨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3.1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当前,我国信用问题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需要不断的改进。社会信用缺失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市场体制改革的发展。如果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信用缺失势必会给整个市场网络带来连环反应,特别是各营销活动。当彼此之间信用缺失,就会引起信用缺失。因此,要用法律的手段健全信用体系,提高社会效益。我国企业面临着外来的压力和挑战,面对世贸组织,信用系统也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信用体系要充分地融入到人权、物权以及债权等相关法律制度当中,并充分的将诚实信用理论渗透到我国的民商法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当中。由于诚信立法必须以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为基础,充分地分析民商法并逐步完善。所以,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民事主体的义务、责任进行界定和划分,保障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意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还要促进各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经济竞争中来,在平等中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3.2 以确立信用权保护信用利益

信用权作为单独的人格权的一种。享有信用权的主体包括信用权的构建,需要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信用利益。

3.2.1 坚持信用法制性。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不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谋求快速而稳定的发展。因为如果信用得不到保障会得到世界其他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抵制和惩罚。在融合的前提下从根本上确保该理论原则渗透到民商法涉足到的各个领域中。

3.2.2 保持利益均衡。市场主体需要充分考虑信用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并结合自身的基本情况保证自己不再用谎言欺骗他人。该利益主体需要用正确的方式树立企业信誉,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各方利益主体均衡。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采购到销售,从融资借钱到给员工发放薪酬都是公司信用的体现。

3.3 构建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体系

3.3.1 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企业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够保护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比如说,三鹿奶粉中出现三聚氰胺事件,因为一家企业的失信行为带动了社会出现的现象。所以,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不容易受其他企业的违规行为影响。

3.3.2 个人信用体系。我国当前法律中,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难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应对这一方面进行保护。例如在信息的获取上,应确保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安全。赋予个人信息修改的权利,对于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通过法律武器进行制裁。同时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当事人能够获得一定的法律性补偿。首先要界定清楚,个人信用资料的征集和传播不可避免的会触及隐私权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关于信用信息的隐私权应当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相关法律来明确的规定个人对其信用信息资料享有的权利,例如:资料收集人未按照所申明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甚至出售给第三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尊重人权,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用积极的态度投身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中。另外仍然需要有所调整。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更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加以保障,只有政府、企业还有个人都能够遵守诚信才能向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当前法律中,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获取个人信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危害个人的隐私权益。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应对这一方面进行保护。例如:在信息的获取上,应得到当事人许可信息获取的合法性,并保障获取信息的渠道赋予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的权利。

3.3.3 完善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信用是市场主体童叟无欺的重要保障,也是信用体系构建的根本。若市场主体未满足信用要求,就必须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因此,面对信用的缺失,完善信用体系,急需法律与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信誉的充分重视。在市场当中,决定公司信誉主要是人和资本,所以公司信用的建设与完善可从下列两点着手:第一,平衡并协调市场当中的利益主体。人的信用与公司信用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个性与共性,公司人员若缺少对公司利益方面的追求则会逐步失信,治理目标将难以实现。第二,资产与资本这两个概念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对公司信用进行优化可延续法定制资本的使用,这个过程当中为企业信用发展奠定基础。基于法律的角度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结束语

信用是现代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信用是构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其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强调诚信地位,强化完善基于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从而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50-60.

[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2001,60-70.

[3]杨立新.人身权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55-70.

[4]王国栋,等.中国民商法[M].法律出版社,2006,55-70.

[5]黄清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品质与中国梦的实现[J].社会科学论坛,2014(10).

[6]周玲丽.对经济法、民商法公平价值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2(S1).

[7]袁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J].法制博览,2015,11.

[8]邵文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12.

1004-7026(2017)07-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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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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