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潮高地问题研究现状分析

2017-04-15 11:49付高尚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低潮海洋法领海

付高尚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低潮高地问题研究现状分析

付高尚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在自然资源资源匮乏的国际环境下,海洋下蕴藏着丰富资源,各国把目光转向了海洋,岛屿之争就是一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东海,南海问题较为突出。中日钓鱼岛之争和中非黄岩岛争端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对于岛礁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对于低潮高地问题的研究相对缺失。

低潮高地;现状分析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以及问题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学界,海洋法方面的研究主要在岛屿、岛礁、海洋划界等方面。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方诉求引起了学者们对低潮高地的关注,但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相关的论述也是散见一些岛礁,海洋划界的论文之中。

(二)研究现状

针对菲律宾向海洋国际法庭提出的诉求以及最终的仲裁裁决,国内学者们纷纷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立场,大部分学者关注的是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裁决是否有效问题。在罗国强、陈昭瑾的《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结合中国立场文件的分析》一文中,从宏观角度分析认为,菲律宾未履行诉前义务以及其诉求不满足《公约》第288款管辖权的规定和中国做出的生命排除了国际司法与仲裁的管辖,以及从微观角度分析菲方15项诉求其存在的瑕疵两个角度来论证仲裁庭不享有管辖权。张祖兴的《南海仲裁案中“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不可裁决性》,从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中菲南海争端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争端属于不适于交由法律解决而适合政治解决的政治争端,国际司法机构应避免行使管辖权。高圣惕的《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之“无效性”》一文中认为,无论仲裁的结果如何,无论中菲两方哪方败诉都可以“不执行判决”,因为仲裁案判决法律拘束力(或“既判力”)的范围有限,不涉及中菲两国的“核心争端”。杨泽伟在《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中认为,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仅对特定争端有拘束力,而中菲南海争端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主要是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它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的特定争端,因而无拘束力。

还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对南海仲裁案进行了分析,王勇的《论南海仲裁案“岛礁属性争端”之不可仲裁性》中,认为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研究员金永明以南海断续线及南海海域性质为出发点,在《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分析了中国南海断续线是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认为其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分为基于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和历史权利下的特殊水域两类,我国可根据直线基线的方法适时宣布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运用群岛基线制度明确管辖海域范围,来维护我国在南海主导的主权和利益。

直接涉及低潮高地的则比较少,2012年,我国台湾的陈荔彤教授和徐国勇博士发表了《低潮高地之法律地位》一文,这是涉及低潮高地较早的文章,采取了一种逻辑推理的方式来阐述低潮高地法律地位问题;作者认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根据沿海国“有领土必有领海”的“公理”,推导出公约未规定低潮高地有领海是对“无领海则无领土”的证明,得出因为低潮高地不享有领海,所以低潮高地不可能是领土的结论。虽然这样的一个逻辑链推理似乎成立,但反推过来未必正确。沿海国“有领土必有领海”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法律规定其享有领海而享有领海。低潮高地事实上沿海,它本身就是在海水中,它也有属于自己相应范围内的“领海”,但是公约规定其不可以享有领海,这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和前提“有领土必有领海”不在相同的讨论起点上,一个是事实问题,另一个是法律问题。

我国的学者包毅楠博士在他的《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辨析》中对“低潮高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以南海仲裁案为出发点,从《海洋法公约》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法条解读中来概述低潮高地;从国际习惯和国际案例来分析低潮高地的自然属性;从卡塔尔与巴林案中分析低潮高地能否被占领问题,最后得出结论:由于在当代海洋法中没有形成采取界定低潮高地自然属性的潮汐基准面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在界定低潮高地的自然属性,判断某海洋地物是否为低潮高地时,存在一定争议的可能性,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不应武断、草率地对海洋地物的性质作出判定。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低潮高地的研究,国内的学者主要是在菲律宾就南海问题提出仲裁请求之后才对相关问题进行关注。而国外学者对低潮高地的关注比较早,国外的学者一般都是从海洋法公约条文解释、案例的阐释以及权威资料的分析等方面来论述低潮高地。罗伯特·拉瓦勒在文章《国家对低潮高地享有的权利:法律分析》中,认为沿岸国毫无疑问地可以对于其领海内的低潮高地主张主权:他的另一篇文章《岩礁和低潮高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所产生海域并不确定》,对于低潮高地产生海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智利学者雨果·伊格纳西奥·诺斯(Hugo Ignacio Llanos)在文章《对海洋划界中低潮高地响的再评价》中将低潮高地与岛屿进行比较研究,其观点主要局限于卡塔尔诉巴林案,认为低潮高地与岛屿有区别,在缺乏其他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不能确定低潮高地可被视同岛屿或者其他陆地领土,从而适用领土取得的规则原则。日本学者田中羲文(YoshifumiTanaka)的《国际海洋法中的低潮高地:选择的问题》一文,对低潮高地进行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但仍立足于卡塔尔诉巴林案,并沿袭了该案观点。杰弗里·马斯顿(Geoffrey Marston)的《低潮高地与直线基线》一文,就低潮高地在划界中的作用和效力进行了详细阐述。国外学者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我国的南海问题,对领土的主权是不可质疑的。

三、结论

对低潮高地的研究,国内的学者主要是在菲律宾就南海问题提出仲裁请求之后才对相关问题进行关注。而国外学者对低潮高地的关注比较早,国外的学者一般都是从海洋法公约条文解释、案例法的阐释以及权威资料的分析等方面来论述低潮高地,认为低潮高地可分为领海内和领海外,对于前者,一国可以主张主权,至于领海以外的低潮高地能否主张主权,并没有明确的定论。对于低潮高地是否为领土,能否通过先占取得主权等问题,各国的国际习惯并一致。

[1]金永明.海洋问题专论(第一卷).海洋出版社,2011.

[2]高之国,张海文,贾宇主编.国际海洋法法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09.

[3]薛桂芳,胡增祥.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09.

[4]包毅楠.低潮高地法律地位辨析.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5]樊懿.南沙诸岛的法律地位.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

[6]胡谦,张永坚.南海仲裁案菲律宾第四项诉求辩驳——以低潮高地能否被占据为视角.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02.

[7]樊懿.海洋法下的岛礁之辩.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8]Roberto Lavalle.The Rights of States over Low-tide Elevations:A Legal Analysis[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stal Law,2014(29):457-479.

[9]Geoffrey Marston.Low-tide elevations and straight baselines[J].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1972-1973(46):4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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