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访制度 构建司法终极机制

2017-04-17 10:43喻立波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11期
关键词:信访职责依法治国

喻立波

摘 要:国务院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但从接待涉法信访和接待一般信访的情况看,仍然存在问题。故要完善我国信访制度应当校正信访观念、严格各负其责、构建司法终极机制。

关键词:信访;信访条例;职责;依法治国

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已形成了“信訪洪峰“。如此庞大的信访量,已经对社会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国务院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该章共有9条内容,其中8条是规定各级政府信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这足以证明行政立法机关对做好信访工作,为民排难解忧的决心,从而使信访这一政治任务与法律正义达到有机的统一。同时,为了规范信访人的行为,维持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并规定了“六个不得有”。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从接待涉法信访和接待一般信访的情况看,仍然存有两种现象,一是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接待人员对来访群众不热情,甚至态度冷漠,工作敷衍、推诿,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迟迟不能解决;二是信访人信访无序,随意性很大,甚至扰乱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此,信访制度亟待完善。

一、校正信访观念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尊重公民、法人的信访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这五项权利可归纳为公民的信访权。信访是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要方式,又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不良行为、不法行为进行斗争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方式之一。所以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必须善待公民、法人的信访。

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这是法定的义务,必须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尽职尽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管。否则要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要加大对《信访条例》的宣传,明确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人必须依法信访,自觉服从和规范信访行为。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也必须依法办事,既不能一味迁就,也不能该办的不办。

二、严格各负其责

新《信访条例》再一次明确了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接待信访中的职责范围和处理原则,其中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又明确规定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分工。一是凡应由司法机关处理,或已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一律归口司法机关,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作了努力,同时也可避免以往用行政处理代替司法处理的不正常现象。二是凡是应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克服了以往的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这样不仅可提高解决信访的效率,而且也可降低社会负担。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就地解决问题原则。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1.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必须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不推诿,不敷衍;2.上级机关领导不应充当“救世主”,不能也不要越权作出批示,更不能把批件交给当事人传递。上下级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共同维护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构建司法终极机制

党的十五大以来明确规定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更加强调,从现在起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只有8年期限,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重大意义所在,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社会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始终存在,有矛盾就可能有信访,在对待信访问题上也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要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构建司法终极机制。一是要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二是要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既判力;三是严格依法执行生效的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四是要及时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应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效力,权力机关应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但不应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也不应当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清华大学的张卫平教授认为“司法信访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发现司法的不足,有助于纠正司法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司法的正法实践运行,影响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信访权是我国宪法和信访条例规定的一项公民政治参与权,公民通过信访权的行使主张权利的存在并寻求司法救济。如果简单取消信访,不仅将严重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也无视了信访其背后的传统习惯和现实需求,不利于于民主社会的建设。但如果过度强化信访,当事人可以任意申诉翻案,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可以越俎代庖,将对法院的审判独立造成严重的冲击。因此必须将信访逐步纳入国家的正常法治轨道,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使防控信访与审判独立相融合。

参考文献:

[1]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7) .

[3]唐丽萍 叶磊. 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和制度[m].北京.清华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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