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立场及依据

2017-04-18 15:17母彩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0期
关键词:中菲历史性权利

摘 要 对于中菲南海问题,我国一直尝试以和谈的形式解决,不过菲律宾当局明确表示拒绝与我国进行交涉,不与我国和谈。我国政府对于菲方当局的行径表示遗憾,同时也对菲方当局无视中国主权,强行提交仲裁明确反对。本文从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出发,对我国的立场和态度进行简要分析,提出仲裁庭对案件实际并不存在管辖权的观点,希望在我国今后的海洋争端中能有所借鉴。

关键词 中菲 南海仲裁 先占 历史性 权利

基金项目: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课题编号:YCSW2016018。

作者简介:母彩佳,广西师范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62

对于中菲南海问题,我国一直尝试以和谈的形式解决,不过菲律宾当局明确表示拒绝与我国进行交涉,不与我国和谈。我国政府对于菲方当局的行径表示遗憾,同时也对菲方当局无视中国主权,强行提交仲裁明确反对。我国于2014年12月7日声明《中国政府提出关于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一再强调我国对于菲方当局单方提交仲裁法庭的态度和立场,并且提出了充足的法理依据。我方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

一、 历史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考据,我们发现早在20世纪之前就有我国人员在南海水域生存活动的材料记载。最具有典型性的文献记录有:由班固、谢承、范晔先后分别撰写的《汉书》、《后汉书》,并且有汉代官方地图加以佐证。随后,唐代、宋代又把南沙群岛作为琼州府统领。元代,南沙海域一直由我方海军有效防守,文献中也有海军在南沙海域巡逻的记录。我国从明清开始官方对南沙群岛进行有效的开发,同时我国部分居民开始在南沙群岛海域进行捕鱼和居住。

20世纪之后,我国政府对南海区域依旧拥有国家主权。1993年7月26日,我国官方发表通告明确声明:“在菲律宾和安南之间珊瑚岛,只有我国渔民进行捕鱼和居住,依国际法之原则,确认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曾经在二战时期占领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但通过战后所签署的《开罗宣言》,南海群岛并未划入日本主权之内。我国于1947年,战争真是结束后,对外公布了“九段线”。同年4月14日,国民政府召开内部会议,再次确认南至曾母暗沙均属我国领土范围。会后,一方面我国对外公布了地面的对照情况表,另一方面又对南海诸岛每个岛屿的名字做了明确界定。当中,最为著名的九段线原型就诞生与此,既围绕南海绘制了十一条线段。1948年,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官方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以及《南海诸岛位置图》作为附图。综上所述,无一不表明我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南海群岛的主权,并且一直在行使权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合法继承了中华民国的各项主权,必然包括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我国政府在1952年删掉了十一条线段中的两端,形成现在著名的九段线。随后的持续几十年时间里,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的对九段线进行一系列的修改,不断的在对南海海域行使管辖权,这些都表明我国政府并未放弃对南海海域主权的继承,相反,是在不断的主张自有权利,进一步行使固有权利。

尽管我国有一段时间,对其他国家占领南海海域没有主动采取军事措施进行制裁,但是我国也从未放弃外交抗议,这也是因为当时国内政务原因。随后于70年代先后两次爆发的中越战争,中国都是以最终实现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有效占领和控制而结束的。自此,我国也对南海岛礁实现了完全的控制和占领。我国国家测绘局于2001年绘制《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通过法定的形式将九段线进一步加以确定。

二、法理依据

(一)先占原则

先占,是指某个国家具有主观的意思表示,对某区域(无主地)实施有效的控制,进一步使该区域成为自己的领土,对该区域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主权。首先应当明确,先占的客观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并且先占需要形成有效的占领和控制才可以进而取得该领土。通过上文所述,我们很容易看出,我国对于南海诸岛实施占领的行为最早可以追溯至汉代,而菲律宾政府所谓的“先占”行为则发生在我国占领之后几个世纪,这一客观事实显然不符合国际法上认定的先占取得领土的原则。因而,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直处于我国的有效控制之下。相反,我们透过菲方的一系列领土相关的法令的不断变更,不能看出南沙群岛其实并未在其领土范围以内,只不过是因为在南沙群岛的海洋资源被开发之后,菲方觊觎其资源丰富,能带来巨大的财富,才开始一步步想要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主权。

况且,根据现行的先占原则,特殊情况下的特定岛屿处于无居民状况并不符合无主地发现的条件。因此,菲方所称的托马斯·克罗马所谓的“发现和占领”并不符合国际法层面的先占,菲方亦不可能通过受让而取得主权。另外,菲方政府主张我国的占领由于主动放弃而无效更是与历史相悖,与法律不符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一块领土被明确真正放弃,其他主权国家才能够通过占领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领土。因为非法侵占,只要该国家还有再次取得占有的意图和能力,并且处于争取状态,就不算对该领土的放弃。虽然菲方在中越战争时期通过非法的方式占领了南沙群岛之中部分岛礁,然而我国从未有过主动放弃的意思表示。由此,根据国际法上通用的先占原则,南沙群岛毫无疑问仍旧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历史性权利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开拓、利用都有充实而详尽的历史资料可以证明。南海水域历史性权利是我国来说是持续不断并且合法有效的。尤其需要强调的一点,在南海海洋资源被开发之前,其他各国对中国拥有南海主权丝毫没有质疑,更没有一个国家公然提出过南海属于其国家主权范围。这一点,在世界诸国之前的地图中也可以得到证实。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以及九段线问题一直是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产生争议的重要原因,也是此次中菲南海强制仲裁中备受菲律宾攻击的一个要点。同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98 条的规定,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是可以通过缔约国的有效声明,排除强制仲裁适用的争端。因此,笔者认为,从中国在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出发进行抗辩,是非常必要且急迫的。虽然中国一直主张其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与菲律宾、越南等国在南海存在领土争端,但是,南海诸国在南海主张权利的区域范围以及何谓“南中国海”国际社会对此并不了解。更甚者,单是对于“九段线”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确认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也有不同的意见。当然,中国政府一直也未给予一个官方说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曾说,只要国际社会接受我國在南海的历史主权,那么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指日可待。也有学者认为,只要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及历史性权利没有一个官方且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说法,该问题将会一直是与其他南海诸国在南海争端中被长期攻击的弱点。为此,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和抗辩:整理古籍,理清历史脉络,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从历史档案和古籍资料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整理出中国主张其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完整历史脉络。建议可以对 150年内各国的历史档案进行分析、研究及梳理,形成逻辑严密的证据链,提供完整的历史证据。中国通过南海与其他国家建立联系始于秦汉时期的海上丝绸之路。随着航海的深入与技术的进步,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发展繁荣,而南海诸岛也逐渐被中国人民所发现。《南州异物志》、《扶南传》中均有中国在各个时期对南海诸岛的称呼。明清时期官方撰修的《广东通志》、《琼州府志》、《万州志》等均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记录为中国的疆域条目下。1935 年民国政府公开出版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中亦详细地描绘出我国南海的最南端为北纬 4€暗脑赴瞪场Mü灾泄肥榧恼砗褪崂恚砬逯泄杂谀虾V畹旱姆⑾帧⑾日家约俺中欢系挠行惺怪魅ǖ睦分ぞ荩っ髦泄谰荨熬哦蜗摺彼髡拍虾:S蚣爸畹旱闹魅ㄈɡ凸芟饺ㄌ峁┩暾闹ぞ萘矗痪椭泄髡牌湓谀虾:S蚣澳虾V畹旱睦沸匀ɡ龉俜剿捣āT俅蚊魅分泄肽虾V罟恼耸粲谥泄荨豆肌匪雠懦陨髦械睦沸院M寤蛩腥ǖ恼恕T?2014 年北京召开的研讨会上,中国籍学者邹克渊给出了其对“九段线”的观点:“九段线”是指岛礁归属线加历史性权利线。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九段线”便早已存在。但无论是《公约》的正文还是随后达成的附件,均缺少对历史主权或者历史海域的详细规定,仅在《公约》第 10 条和第 15 条中提及了历史海湾以及历史所有权。但这也仅是一笔带过的提及,没有其他详细的规定或者解释。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在国际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并有所发展。一般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在最一开始就对某些海域拥有主权或者其它相应权利,并在其整个历史进程中一直维持,是以认定该国家对其所主张的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权利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沿海国家所拥有的对某些海域的领土主权性质的所有权,称为历史性所有权;另外一种是国家在现今非其领土的海域中,曾在历史上一直进行或者拥有的捕鱼权利或者海域通过权。这种权利随历史的发展以及海域边界的改变而有所演变,被称为历史性捕鱼权和历史性通过权。英国学者詹宁斯认为发现并先占无主物是可以产生权利的。而中国对南沙群岛所拥有的领土主权正是基于这一观点,即传统国际法上的对无主地的发现和先占。大量的资料证明,早在几千年前,中国就发现南海诸岛,并对其命名及开发利用。东汉杨孚的《异物志》中便有对南海的相关记载。

由此可见,早在几千年前,中国基于发现和先占,拥有了南海诸岛的主权。且数千年来,中国也一直未放弃对南海诸岛所拥有的主权。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时际法原则的精髓。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承认基于发现或有效占有而产生的领土主权。而中国早在几千年前对于南海诸岛的发现便是取得南沙群岛主权的有效方式,更不用说中国从南宋开始对其行使管辖,划入琼州府进行管理;元代郭守敬主持进行的“四海测量”中,其“南海”测量点即设立在西沙群岛;我国政府于1958 年对领海问题的声明,进一步强调南海诸岛适用于我国12海里领海宽度的规定等类似行为。更是显示出中国自发现南海诸岛后,还对其所进行了不间断的有效占有。中国发现南海诸岛是在 18 世纪以前,并一直持续着有效管辖。因此,在解决南海诸岛主权问题上,根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应该适用 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所以,可以肯定的说,中国在南海海域以及对南海诸岛的所有权是得到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由此可见,中国对于“九段线”内的南海海域及南海诸岛自古以来一直享有不间断的权利,是历史性所有权,是被中国的有效声明所排出的适用附件七强制仲裁的争端种类。

参考文献:

[1]李文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初步程序”研究——兼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启示.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1).

[2]张诗奡. 日本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看法与立场分析.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2).

[3]金元熙、王克.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仲裁条件研究.南洋资料译丛.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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