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2017-04-19 02:48王刚
卷宗 2016年12期
关键词:纠纷

王刚

摘 要:新时代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内容更加的多样化,但目前在进行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存在着制度以及不正确的的认知行为等问题。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大致内容,分析了当下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展行政调解相关内容的有效策略,望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展开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活动的主办单位,但综合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现状来看,人们往往将纠纷调解当成是一种行政执法来对待,且国内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也没有一个效用明显的运行机制,因此研究行政调解的发展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1 国内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进行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过程中出现了以下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这一工作存在着本质上的错误认知。发明主体人问题和处分一些偷盗专利的行为都带上了行政执法的色彩,这就让人们陷入了理论的导向性错误,那行政执法和调节等同来对待了。几年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2012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其中也强调了行政调解的执法观念,导致一些工作人员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强行利用法律来给责任人强制进行要求,由此淡化了行政调解应当突出的服务特性;

第二,国内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也没有明确对调解组织结构,对工作人员责任也没能进行细化规定,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6条首款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一般情况下国内的行政调解主体同时具备了执法权力和调节权利,这一实质让很多执法人员没能够灵活转换自己的工作身份。首先,行政执法的准则是判断对错,发现真相,而行政调解则是服务和教育的手段,若太过注重强制法律维权容易引发当事人相互间的不满和抗议,由此深化了事情矛盾,和纠纷调解的目的背道而驰。再者,产生纠纷的人员对于法律可能都有一定的畏惧心理,而有些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工作方便却利用他们的这些心理来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强制压力,导致他们并不是心甘情愿的接受调解方案。现阶段的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队伍的总体素质和工作效能还没有达到优良的状态,特别是这些年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各个领域都注重开发创新,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目日益增多,相关内情也更加复杂,行政调解队伍的水平已经不能够适应工作的需求。在查惩一些违法的盗版行为过程中相关人员的用人安排明显不够,具有全方面领导能力的人才不多。

第三,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工作效率不但和处理案件的机构信誉以及法律效益等一些条件以外,还和还和调节结果的反馈有很大关系。案件负责人的服务态度对行政调解的结果起到了关键的影响作用,若是产生纠纷的人可以主动接受调整结果就说明该案件的处理效益高,反之则会加大案情难度,产生缠诉的结果。我国目前拥有三个调节体系,但是《专利法》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效力程度,这样就易引发两个问题:一来人们会以为行政调解的作用大过人民调解,可以直接实践法律效益;二来人们会以为行政调解效力低于人民调解效力,由此产生了把行政调解结果当作是“人民调解”来考量。以至于弄错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工作性质。例如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几年里有三分之一的纠纷人员对其提出损失赔偿,可见案件处理效率不高,还有一些知道专利行政机构对损失赔偿不具备最后的审判权,因此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专利矛盾以获得经济救援,由此看来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方面还有许多厄待解决的问题。

2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性策略

2.1 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服务理念,打造良好的政府信誉

首先,政府应当正确看待行政调解责任人在案件中所处的位置,扩大行政调解的服务理念。知识产权纠纷关系到了當事人的各种利益关系,案件本身便带上了紧张的事态氛围,工作人员要先尊重当事人态度,并根据他们的意愿科学的做出判断。服务理念如初的是调节人员的引导角色,即让当事人自己主导案件的过程,尽量制作出一个方案来让两者的利益达到平衡,在共赢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当然,若不能实现共赢,获取较大的利益哪一方也应有理有据,能够说服另一方,必要的时候可以不强制化得利用法律的方式促进纠纷调解的进展。

再者,政府建立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的信誉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案件处理的事态。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行政机构应当回应事件要求,以服务者的姿态来给当事人提供正确的引导。而一个良好的信誉有利于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感,调解人员的口头技巧和语速等都起到关键作用。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以新的意识形态支持和政治基础促进行政调解结构的建设,从制度层面来提供服务保障。

2.2 整合行政服务调解类型,制定科学的行政调解方案

在各个省份的知识产权维权帮助机构中创建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给有疑问的客户进行解答、处理各类相关投诉和和帮助人们维护自己的权益等工作内容。若政府对其扩大投入并进行严格的管理,一定能够把它发展成可信度高且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平台。另外,还可以建立全面的纠纷调解人员档案系统,。优化调解服务的主体不仅要从组织设置上着手,而且要有从其中选择并打造一支高水准的工作人员。调解人员不但应当具备全面的专利知识和法律能力,更要有成熟的工作经验和过硬的沟通能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可以指定一些细则来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监督。在知识产权纠纷人提出案件前可以让他们自行选择调解人员,只有给予他们自行选择的机会,才能够有一个公正化的引导者,从而切实的帮助他们处理纠纷。例如在写作方向我国的新闻出版总署便于上海市创办了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处理一些作者的版权问题,不但能够集合各种版权纠纷的案例,更能有效利用上面的资源来解决一些难以处理的纠纷案件。通常来说,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主要包括了专利、商标、设计图纸、植物研发新种类、出版权等类型。新时代下的知识产权调节内容又有了新的定义,即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设计者和创造者资格纠纷以及一些调解机构的赔偿纠纷等。因此应当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的类型,对于一些大面积的侵权事件不应当利用调解的手段来处理,具有相对性质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来处理,例如商标是否影响到了其它人的利益这种案件便可移交行政调解部门。其二,行政审查程序中涉及相对条件审查的知识产权纠纷可提交行政调解。

2.3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立法,灵活处理调解过程

政府可以在《商标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内增设专门的条例,增加知识产权法的效力性。相关部门应当灵活处理行政调解的程序,还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例如调解的申请都必须经过产生纠纷的两者同意,否则不能立案,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公开化进行,并把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另外可以结合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利用听证会的模式来进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必须要对其中涉及到的专利内容进行保密,进行一定的保密负责举措可以专注于调解的过程,增加行政调解的实效性。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现代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加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内容在不断扩大,今后也将具有更好的发展效能。

参考文献

[1]何炼红.英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的发展与启示[J].知识产权.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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