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及建议分析

2017-04-26 21:29杨忠兴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核心成员大户运作

杨忠兴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以来,为提高农民收人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中较为理性的运作虽然规避了发展中的风险,但也反映出问题:合作社企业化运作、合作社与农民联系不够紧密、依赖政府补贴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作中要遵循固有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很多与这些原则相背离的情况,与《合作社法》要求不符。根据有关部门的调研结果、统计数据,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现象。

第一个现象:合作社企业化(公司化)运作。这样的合作社多是由某一个大户(出资额占绝对比例)或者是几个核心成员牵头组织,其他的就是一般会员。这些一般会员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对重大事项并没有投票权(实际上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经过开会的程序),只是按照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提供产品,大户或者是核心成员以合作社的名义提供农资、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完成后面的营销等工作。当然,这样的合作社也可以有年底分红,但更多的是为了加强与这些会员的联系,为了下一步的合作。但更多的利润必然会由大户(绝对出资额)的人或者核心成员获得。如果合作社按照这样的方式运作,那就很难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重要决定就由出资额占绝对比例的人来做出,就像公司的决策是由老板或者经理做出的,一般员工只是挣工资,并没有决策权。同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合作社也难以按照《合作社法》要求的那样来分配盈余。

第二个现象:合作社与农民联系不够紧密。合作社主要由大户或者少数几个人来牵头,合作社分为核心成员和一般会员,基地也会分为核心基地和一般基地。如果生意做得好,就有可能辐射到一般会员;如果生意不好,那就只管核心成员和核心基地了,一般会员生产的农产品那就仍然实行自产自销。有个别极端的情况是:空壳社。这样的合作社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没有选举,也没有民主决策。但成立这样的合作社,也有便利,体现在规模、信誉、业務拓展等方面。比如,生意来了,如果是对方需要的量比较大,一家或者核心的几家提供不了,那就去找会员,也不收取差价,就是自己卖多少,一般会员的价格也是多少,因为合作社基本没有运营成本,非常简单,每一笔基本可以做到当场清账。

第三个现象:合作社依赖政府补贴。当前,有些合作社难以通过自身力量拓展市场,形成有效的赢利模式,要维持运转,就要靠政府的补贴。有些合作社社员很多,名义上的产量也很大,但实际上,通过合作社销售的产品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绝大多数产品是由农户自行销售。有些合作社开展了质量监督等工作,但实际上也是对少部分的销售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因为合作社本身的利润来源不稳定,如果没有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补贴支持,类似工作难以持续开展。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支持,使合作社的发展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农民的利益。

二、结论和建议

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表示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不正确,而是表示要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1.提高现金补贴,数额要能够抵消合作社日常运行成本中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部分。

2.对合作社实行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落实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3.对合作社的市场实行保护,限制部分商业资本进人相关领域,让合作社享有部分市场的垄断权力,比如限制部分商业资本进人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运输等行业,把这些行业留给合作社来完成,促进合作社延伸产业链,向具有更高附加值的环节发展。

4.加强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相关知识、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合作社法和自身的权利,增强规范合作社运行的内部力量。收益增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宣传,让农户深刻理解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性质,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将农户推到合作社主导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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