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马关县城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7-04-26 12:35张文惠
农民致富之友 2016年24期
关键词:马关问题对策

张文惠

[摘 要] 本文从马关县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现状入手,通过剖析存在问题,主要是屠宰场建设规模已不适应屠宰量增长后开展检疫工作的需求,检疫设备不全和检疫手段落后、屠宰检疫环节查证验物工作不完善、屠户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等。根据存在问题,提出了加快屠宰场建设步伐,提高生猪检疫工作质量,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畜产品安全问题等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马关 生猪屠宰检疫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2-0247-02

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屠宰过程中,检疫员对被屠宰生猪进行的现场同步检疫,是把好肉食品从饲养到餐桌的最后一道安全关口。马关县委、县人民政府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出台了《马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生猪、大牲畜屠宰肉品卫生管理及活畜检疫的通知》。1997年7月建立了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了“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使马关县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笔者经多年的检疫工作,与同事在学习和工作中探讨完善各检疫环节工作内容,在理顺检疫员与屠商的关系过程中,学法与普法相结合,化解矛盾冲突,使检疫秩序进一步融洽、和谐。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依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县城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的建议,与各位同仁探讨。

1 马关县城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现状

马关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主要是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开展生猪及产品检疫电子出证等工作。检疫操作主要按“五部十三刀”程序进行检疫,检疫方式以感官检查为主,结合旋毛虫、“瘦肉精”检查。检疫合格猪肉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方能出场,病害肉尸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马关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从实施“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开展宰前检疫生猪和宰后检验白条猪各469838头(具),检出病害肉尸885头(具),摘除局部病变组织18887头(份)。对检出的病害肉尸和病变组织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100%;采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试条检测猪尿液1210头,抽检结果均为阴性。

2 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屠宰车间狭窄,生猪屠宰量大,屠宰方式落后,满足不了检疫工作需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大好,经济快速发展,许多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县城,猪肉需求量不断增长,生猪屠宰量也随之急剧增加。据统计,2015年县城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量为40305头,马关城区平均每天屠宰量达110.7头,比刚建场时1997年平均每天屠宰量41.4头增加了69.3头。目前,马关县城仅有一个规模不大的生猪屠宰场,屠宰方式以半机械化加人工操作,屠宰速度慢,每逢节假日及春节期间,生猪屠宰数量加大,屠宰工人不得不头天晚上11点多就开始宰杀,大量屠宰后的白条猪悬挂在狭小的宰杀车间里显得特别拥挤,加之灯光暗淡,检疫员难以按检疫操作规程要求做到“五步十三刀”检疫。

2.2 检疫设备设施不全,检疫检测手段落后,检出病害猪肉难定性

马关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历经18年的发展,至今检疫设备依然如旧。目前,屠宰场检疫检验设备只有1台旋毛虫投影仪、刀具、体温计和充电电筒等简易工具。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多凭临床经验“肉眼观察”,配合旋毛虫检查后放行。检疫检验工作多靠“一把刀两只眼”完成。检疫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检疫检验仪器设备,检出的可疑病猪(肉)只能凭经验综合定性,屠商争议较大,容易引发检疫纠纷。如在无害化处理2015年检出的病害猪肉124头(具)中,只有猪囊虫病1头(具)和病变明显的黄疸7头(具)无争议处理外,其余的病害猪肉必须经过开导、说明方能处理,有争议处理率达93.55%。

2.3 检疫人员数量少,任务重

县城屠宰场从成立至今,派驻的检疫人员一直保持6人,实行24小时轮班制。然而屠宰量已经从1997年的41.4头/日增加到2015年的110.7头/日(一年以364天计,大年初一不屠宰),工作量增加了2.7倍,日屠宰量最高达200头。从2013年开始,检疫人员又增加了生猪检疫电子出证工作。这样繁重的工作,检疫人员势必会简化检疫程序来完成工作任务。如在宰后检疫中,摘除“三腺”(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甲状腺摘除几乎都被忽视,旋毛虫检疫也是得过且过,造成检疫检验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2.4 屠户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低,检疫纠纷时有发生

马关的屠户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误解,甚至对动物检疫人员所做出的执法行为认为是对其本人的报复。主要表现在检疫中工作,被检出的病猪或病害猪肉作高温或销毁无害化处理时,屠户就会大吵大闹,有的甚至出言伤人,恐吓动物检疫人员,阻止动物检疫人员的操作,更有甚者,对检疫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2.5 屠宰场待宰厩舍数量有限,管理措施不得力

屠宰场用来关猪的厩舍是18年以前建设的,生猪待宰2栋 240平方米,内设待宰厩 30格,可存栏生猪约160余头。建场初期由于屠宰量少,厩舍建得小而少,此后虽然屠宰量增大,但却没有进行相應的扩建。因厩舍少而小,且通风不良,没有安装自动饮水设备,致使夏天生猪关在里面,容易发生中暑和其他意外死亡。按规定,县城定点屠宰场宰杀生猪实行全进全出制,但在日常工作中,常因管理人员监督不力,屠户图方便,一次性购买多头生猪入库,有的生猪甚至关一个星期,管理工人也不督促其宰杀完。因此,一到夏天,关在厩舍里的生猪出现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

2.6 检疫监督执法不力,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产地检疫工作是各项检疫工作的基础,是促进动物免疫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将动物疫病消灭在源头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发挥第一防线堡垒作用的重要措施。农村产地检疫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为了方便,许多商贩把肥猪拉到县城生猪交易市场集中交易,产地检疫证明多出自于市场内马白镇产地检疫申报点。由于产地检疫申报点和屠宰场有一定的距离,加之有的检疫人员执法不力,偷梁换柱现象偶有发生。

3 对策和建议

2015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对畜禽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进一步提高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质量,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此项工作,本人建议应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3.1 加强屠宰场建设,为生猪屠宰和检疫工作提供适宜操作平台

屠宰场建设的好坏,屠宰方式的先进与否,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的好坏。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和监管,督促厂方扩建或改善现有屠宰设施。扩大屠宰车间,增加检疫操作工作台,增加照明,使检疫人员能够不受场地限制,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五部十三刀”检疫,保证出场猪肉产品质量,杜绝病害肉上市。同时,建议马关县人民政府应着手新建生猪屠宰场的计划,因为城市发展,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已经不符合《环保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3.2 加大经费投入,增添必要的检疫设备

屠宰检疫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检疫仪器、设备的先进与否,直接关系到检疫的质量。特别是现在,为了肉食品的安全,在节假日期间,除了传统的疫病检疫之外还要进行药残、瘦肉精、兴奋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因此,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加大经费投入,增添必需的仪器、设备,建设能开展一般细菌、寄生虫、血清学、肉质及药残、兴奋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的实验室,把好畜产品的质量关。

3.3 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持证上岗

建章立制,定期对检疫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才可持证上岗检疫。另外,充实动物检疫人员,使人员编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每年抽派检疫人员到屠宰检疫工作做得好的屠宰场进行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检疫人员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检疫产品质量奠定基础。

3.4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防疫意识

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及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单,制作固定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让人们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检疫是兽医工作极其重要的执法工作,是实施国家对动物产品安全的法定标准,即动物产品安全的法律认定。生猪屠宰检疫的目的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安定。二是进村召开养殖户培训会,讲解动物疫病的危害和疫病的常规防制知识,开展养殖技术培训,向养殖户讲解科学养殖和防疫的方法。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以及履行防疫义务的自觉性。使屠户文明经营,营造良好的检疫工作氛围。

3.5 建议屠宰场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生猪屠宰全进全出制

为避免屠宰场待宰生猪常因厩舍通风不良、拥挤等原因造成死亡,屠宰场应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入场生猪的管理人员和屠户进行惩罚,严格执行生猪屠宰全进全出制。实行当天进场生猪,次日必须屠宰出场。同时在猪厩内增加饮水装置,减少生猪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提高出场猪肉产品的质量。

3.6 建立健全检疫规章制度,严格执法,规范管理

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提高检疫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马关县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动物检疫工作整治,发挥群防群治作用。二是建立市场准入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凡进入马关市场销售的动物产品必须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检疫合格和具有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专用章后方可上市,否则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三是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检疫规章制度,出具动物產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人员与生猪屠宰场的检疫值班人员应加强协作,密切联系,不让屠户对猪只票据进行偷梁换柱。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与猪只相符方能进场,其它多余的猪只一律不得入场,对于病死猪则要做到发现一头销毁一头,严格杜绝各类疾病的发生及流行。对检疫工作中,不严格执法,徇私舞弊的检疫人员进行降职处理,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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