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017-04-27 23:02郜佳伟赵颖春
时代金融 2016年35期
关键词:次贷危机启示监管

郜佳伟+赵颖春

【摘要】次贷危机及其所引起的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的经济造成了不同程度危害,使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清醒地意识到本国金融监管体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因此美国政府开始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对金融监管领域的完善体现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次贷危机 监管 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当前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构成的,采用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亟待改进。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由于我国采用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在金融市场中都对各自负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在现实的金融体系中,存在诸多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和约束的范围,这就会导致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出现三不管或者是相互争权的现象,使得监管出现盲区或重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监管成本增加,也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高效性。

(二)金融监管效率低

从金融监管的手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模式。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比,现有的基本金融法律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并没有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也缺少具体的实施政策和准则。从金融监管方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监管是我国监管体制的主要方式,其中包含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模式。多数监管都缺少一定的超前性和主动性,足以体现现行制度防范性的缺失。

(三)金融监管体制阻碍金融创新

行政手段是现行金融监管制度长期采用的手段,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衡量的规范政策和客观要求。在我国,由于存在对金融产品的创新的严格制约,过多的业务品种相对单一,融资渠道和方式的匮乏,很多具备展期保值功能和转移风险的多元化产品无法在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从而阻碍了金融创新。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容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美国政府就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进行了关注和重视。较为典型的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在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整合监管机构和监管功能

现有的“双线多头”监管体系造成金融监管机构相互冲突,监管职能重叠,造成监管效率低下。新法案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重新整合。从联邦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增设联邦办公室、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机构来实现对联邦层级监管的完善和强化,一方面能够使得各州的监管机构能够和平共处,协调合作,减少摩擦与矛盾,另一方面能够实现监管水平的提升和审慎。

(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法案着重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具体做法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监管机构独立性很强,在制定监管条例方面不受其他机构的影响。美国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进行监管。该机构对众多的金融产品实行监督和管理,其中包含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三)强化对金融衍生品、对冲基金的监管

新法案也解决了对冲基金、金融衍生品和信用评级机构领域空白的现象,对金融体系中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产生了制约和规范,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频发。法案具体规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管的部门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同时建立了对金融衍生品收取保证金的要求。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在次贷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也提醒我们,要想对金融业实现监管,就要重视金融创新。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借鉴,但不可盲目模仿,要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金融监管的一套模式,以保障我国金融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转变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以及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关系更加密切,在现行的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实现对监管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协调好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升监管的高效性,减少监管成本。我们能够通过参照美国对于金融监管改革所做出的努力和具体实施的政策,综合我国国情,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权力和范围,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尽量避免出现盲区。

(二)完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所有的金融交易都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务必对从事金融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加惩处。所以,实现对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目前已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金融法律。除此以外,还要加快对空白领域的立法,是立法及时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三)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

金融创新发展过渡是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再加上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市场主体对对许多金融衍生产品还很陌生,因此要实行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审核准入制,明确要求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率,审慎推进金融创新。

(四)重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当前形势下,金融业迅猛发展,金融衍生品日益增多,在具体的金融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频发,对投资者和消费者实行立法保护是当务之急,同时应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和调整。其次,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增设相关的部门来执行监督和管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这次的美国监管改革,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这个专门的金融机构,以负责对大型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向投资者和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尽可能保证其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扭转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风险。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个举措,但是由于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美国相比依然存在差异,我国可以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内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部门来负责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杨林.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0.1:15-34.

[2]王小蓓.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与启示[J]l.中国市场,2011.6:33-45.

[3]邹科.对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反思及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55-90.

作者简介:郜佳伟(1993-),男,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届财政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赵颖春(1992-),男,山西大同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届财政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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