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中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法律问题

2017-04-27 01:46胡淼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胡淼

【摘 要】公司控制权竞争是影响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万科集团为了避免大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削弱,采用分散的股权结构来推动并维持万科的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对万科公司股权之争这一案例进行分析,阐述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原因所导致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通过解释万科公司控制权变更出现的矛盾,对万科的发展历程以及股权结构的分析,针对万科股权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万科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法律規范来进行制约和指导。公司治理关乎公司的发展和命运,且公司治理水平会影响股东的投资收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竞争力。就实际控制权而言,主要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层手中,往往发生管理层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为此,公司控制权如何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一、万科公司控制权概述

公司控制权派生于股东所有权,是利益冲突的产物。万科公司股权收购案实际为宝能系同万科管理层争斗,也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宝能系增持万科股份24.26%,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数量最多。根据万科公司2014年的公司章程规定,宝能系能以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由股东大会采取累计投票制度。所以,宝能系及深圳市钜盛华与前海人寿合计持有万科A股虽不到30%的权益,但享有股大大会召集权、股东大会提案权、董事人选提名权且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万科控制权由无单独或多人控制变更为宝能系控制。

二、我国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现状

(一)宝万之争下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考察

宝能系控股万科公司时,罢免了公司的多数管理人员,并将所有执行董事除名。这意味着免除了所有现行管理层的职务,却未提出新的人选。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其首要职能就是为公司创造利益,这也是任何公司创立之初的最终目的。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对全体股东负责,然而现实操作中却更多为控股股东负责。万科事件中公司先由宝能系超过华润持股比例作为第一大股东,对“宝能系”乃至前海人寿而言,面对华润等股东的支持,若想拥有话语权似乎只能依靠增持股权的方式。

(二)法律规定的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之间的矛盾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的矛盾实质上也是“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矛盾,我国立法一直以来坚持“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适用于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万科先后由宝能系、华润、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公司持股争夺控制权,导致管理者更倾向于董事会中心主义。万科的大股东较少干预公司组织结构,纵观管理层的态度,无论是控制权丧失之初,还是后来的接受这种多家公司控制的局面,万科董事会都未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决议。万科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中无实际控制人的典型代表,“宝万之争”正是无实际控制人风险的应然体现。因此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长期以来受到股东信任对公司实际经营具有充分的控制力,在宝能系取得对万科控制权的情形下,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主张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以及拥有对万科实质控制力的矛盾也必将凸显。

三、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原因及导致的问题

(一)控制权过于集中导致监督缺失

我国公司的大股东往往也是董事会的成员,这样便拥有了掌握公司经营相关信息和实际控制权的绝对优势。大股东对董事、监事的任命、薪酬等问题的控制往往使其在公司中拥有了绝对的控制权。而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的高昂,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中小股东的投资更多的是追求短期回报,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大股东控制权的集中。

(二)现有监事会监督职能缺失

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人事任免,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职工监事以外,其他人员多由大股东提名任免,导致监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公司里的监事碍于利益不会与控股股东直接冲突对抗,这时中小股东的利益便会遭受损害。目前而言,监事履行职责很多时候只能靠职业操守和个人素养,缺乏法律规制。

(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上文提到英美国家股权普遍趋于分散,万科也正是沿用了该路线,但是分散也带来一个弊端,即容易形成职业经理人“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主要是基于信息优势、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作为独立自然主体等原因产生。实际上,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即便是具有了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仍会出现较多的内部人控制情况。

四、控制权变更出现的矛盾及相关建议

(一)宝万之争中出现的矛盾

(1)利益至上的仓促收购行为令目标公司反感

很多公司收购企业会选择在企业股价最低的时候出手,进而利用持股比例的优势改变管理层结构,最终对其资本进行瓜分重组,等股价提高之后再把持有股票全盘售出而获利。所以宝能增持万科股票达到10%的时候,万科高层表示不能接受姚振华成为第一大股东。

(2)小股东无法抛售股票造成利益严重受损

万科停牌时很多小股东无法使股票尽快变现,承受了难以流通的压力。而且万科当时的股价已经超过历史股价,无论最后控制人是谁,股价都很大可能会持续下降,这对于中小股东来说,他们现有持股难以保障本身利益,权益便会遭受损害。

(3)事业合伙人制度使股价更具不确定性

由于万科公司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利润也在不断增长,但股价收益比率却偏低,所以万科开始推行“事业合伙人”制度。万科公司用合伙人的集体奖金增持公司股票,将股东和事业合伙人的利益捆绑,导致事业合伙人承受更大的投资风险。

(4)经营业绩的变化趋势并不看好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万科首当其冲成为全国数一数二的房地产公司。被宝能系、钜盛华等企业入股后,公司经营业绩并没有稳步增长,反而出现下降的趋势。并购只是解决短期财务经营的困境的一种手段,长此以往会不利于公司发展,若想真正提高竞争力还需要从企业发展战略方面综合考虑。

(二)矛盾的调和与建议

第一,制定并购决策,选择合适的并购对象并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发展要从长远入手,而不能一味地追求短期利益。在并购之后,要实施全面整合,使双方公司各取所长、实现共赢。公司的大股东应致力于长期投资,避免短期频繁交易,从宏观角度看待公司发展。

第二,积极运用反收购策略进行自我保护。在信息不完全、股价过低时,采取一些反收购措施,比如在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同时,追加一些可以提高竞争力的长期投资,可以给管理者相对充足的时间斟酌评估收购公司。或者也可以启用诉讼手段,使管理者拥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对其他企业评估。

第三,强化法律建设,在法律和制度层面高度重视公司的的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万科不像阿里巴巴和京东有“超级表决权”或“AB股权结构”,所以一遇到收购重组就陷入被动。我国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恶意收购,例如规定收购期限并限制收购价格,杜绝过度低价造成原本存在的股东利益受损。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提高违法成本,并对守法守规企业实行经济激励机制,加大对欺诈、不当披露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创建良好环境。

五、结语

通过分析万科公司股权争夺案,不难发现在资本控制力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时,管理层与大股东极易引起控制权的争夺。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主要原因是控制权过于集中导致监督缺失和监事会缺乏监督职能。“宝万之争”所引起的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矛盾,最好的调和方式就是遵从当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符合资本市场规则的手段进行操作,或者采用制定并购决策、强化法律建设、并巧妙运用反收购策略等方法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蕾.浅析万科股权之争[J].当代经济,2016年5期

[2]杨勇.万科股权争夺连环战[J]. 中国民商,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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