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内外专利加快审查制度及我国优先审查现状可行性分析

2017-04-27 01:49曹冬梅张晓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

曹冬梅+张晓

【摘 要】为了进一步激发申请人的专利创造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颁布《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来解决企业需求,加快专利优先审查的步伐,更好为企业技术产业服务,实施4年多以来,虽然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目前已无法满足申请人日益增长的加快审查需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制度;优先审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尤其对核心专利技术快速授权的紧迫性需求日益加大。各省每年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攀升,专利井喷式涌现使得现有专利审查工作大量积压,专利的授权周期一般维持在22-30个月左右时间,对于急需在国内及相关国家实现技术布局和商业目的的申请人来说,尽早获得专利审查并授权是其技术战略至关重要的一步,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大众创业的政策措施,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指出,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这样的现状促使优先审查变成了迫切的社会需求。为了解决这日益突出的问题,进一步激发申请人的专利创造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颁布《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来解决企业需求,加快专利优先审查的步伐,更好为企业技术产业服务,实施4年多以来,虽然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目前已无法满足申请人日益增长的加快审查需求。

一、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方式

目前我国专利领域的加快审查方式有两种:1、对于国内新申请,一般发明/实用新型采取优先/加快审查,条件是必须是电子申请,发明要进入实审阶段,加快被受理两个月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年内审结;2、对于向外申请或pct申请,一般可通过pph专利高速公路形式加快审查,在至少可能取得一项授权前景正向审查意见的前提下,通过pph形式在国外申请专利以达到在所在国家快速授权的目的。

二、我国加快审查的现状

(一)对于国内新专利申请,目前一般做法是采取优先审查来实现申请人想要早日授权目的,现阶段我国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有严格要求,必须是新能源、环保、pct申请等领域才可以办理优先审查,限制条件较多,所以仅有一小部分能获得优先审查,绝大部分申请人无法取得这样机会,这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对于专利大省江苏来说,申请量基数每年不断攀升,仅2015年专利申请量就达50万之多,能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不到千件,占不到总量申请量的0.2%。加快比例的相对较少,使得很多企业比如电子、信息技术等行业,这种和时间赛跑、新旧更替周期特别快的企业产品来说,能快速授权就是企业的生命线,而现阶段国家依照优先审查办法对各省加快审查指标控制和行政审批局限性给申请人带来诸多方面的限制,给企业专利技术投入市场的战略规划带来极大阻力。

(二)对于向外申请或pct国际专利申请,想要在国外尽快获得授权,目前一般采取pph(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方式,目前我国已与美日韩欧五国签订了ip5和中俄等多国签订了pph协定,pph这种方式的选定相当于提供了一种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审查方式,并不代表pph国家双方对授权的认可度趋于一致。pph的实现可以降低申请人成本,缩短审查周期,在协议国更快得到专利授权。

三、国外一些专利强國对于加快审查采取的措施

(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了多种方式的加快审查,其中既有制定的长期政策,也有灵活开展的试点项目。前些年,在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从提交专利申请至最终审查平均要22个月时间,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的升高,快速授权成为企业专利技术发展的重要依托,美国专利局推出了一系列加快审查程序,包括:track1、AE、pph、会晤和年龄/健康等多种加快审查方式,全方位的覆盖整个专利客体,更多的选择性使得申请人可按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加快方式。1、AE(普通加快审查)方式;2006年8月25日开始,申请人可请求USPTO对其申请进行普通加快审查,启动条件首先必须是电子方式提交,其次申请人需缴纳额外加快审查费用每件130美元(主题涉及环境质量、能源、反恐则无须缴纳),另外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符合单一性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愿意进行关于现有技术及申请的专利性等问题的会晤;AE的审查程序是自申请日起12月内给出最终决定,不适用PCT国家阶段申请、复审等。如uspto在审查中的申请发出单一性要求时,分案申请也满足AE,另外申请人必须进行预审查检索并提供详细说明和支持文件,申请人必须详细解释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区别,从上述的说明可见AE提供了一种快速授权的方式,但是由于其条件比较严格,还会对后续诉讼带来潜在风险导致申请人不愿意利用AE程序,但对于迫切需要获得专利已进行诉讼的,申请人会采取此方式;2、track1(优先审查)为美国的申请人提供了一套全面而灵活的专利申请处理模式,2011年5月4日启动该项目,开始受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使得专利申请在12个月内得到审查,2个月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平均持续时间6个月不到,启用track1程序不需要提交检索支持文件,但有名额限制,每年1万件,uspto会定期在官网公布剩余名额,官费4800美元,小微企业为2400美元,美国专利商标局将采取和其他标准审批费用类似的减免措施,就该计划相关的申请费用给予50%的减免。该种方式适合关键产品及工艺,时效性强且授权至关重要的场合,小微实体企业可选;3、pph方式,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首次申请为与USPT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美国,这种机制下当首次申请或较早审查的异国专利局决定授权某项专利时,根据申请人请求在另一个pph专利局可以相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这种加快审查机制,不需要申请人缴纳额外费用,但其并不是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只是便于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而已。各国按照具体的本国制度进行审查;4、一审会晤,只适合发明专利,参审的发明必须符合权利要求总数不得超过20项,不得包含3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加快,会晤也会加快授权;5、对于年长者或健康问题的特殊申请人的加快方式,这种方式对于一定年龄要求的申请人或健康问题的申请人基于人道主义的优惠政策扶持。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不同于AE方式全程加快的步骤,此种情形的专利申请只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就不再享受加快方式。

由此可见,USPTO的加快审查制度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既有一通过程的加快,也有全过程的加快,满足了不同的技术领域和不同类型申请人的需求,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灵活多样性。

(二)2013年日本政府提出了“十年内将日本建成为世界头号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在2016年的新年致辞中日本特许厅(下称JPO)长官又提出计划创建“世界上速度最快、质量最高的审查制度”为了实现该目标,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在加速授权方面,日本政府采取了加快审查制度、pph渠道、一揽子审查和电视会晤等加快方式,便于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加速专利的授权保护,满足日益增长的产业发展需求。

四、关于我国加快专利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专利在加快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对国外加快审查制度的分析借鉴,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减少地方行政审批的干预

目前我国的优先审查制度是按照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的授权量及本年度待审量等因素制定出下一个年度各省优先审查的数量,且有“配额”限制,,有限的名额使得申请人拿到优先审查的资格比较困难,同时,办理优先审查在程序上并不十分简单,申请人首先需要去去各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审批部门获得优先审查的审批盖章,行政人员在审查时,仅凭借现有的资料对专利本身是否符合优先审查办法很难做出科学合理的评判,这是我国目前的优先审查制度在流程方面的不科学性。应借鉴美国的优先审查做法,由专利局统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由专利审查员对专利本身是否符合优先审查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新技术等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从专业角度对专利申请人进行优先审查的资格认定,这样更有利于国家从总体上把控优先审查的公平性和先进性。

(二)加快优先审查数据公开的步伐

我国现行专利优先审查的大数据未对外公众公开,申请人及各省市行政审批机关在做出加快审批时,没有一个横向的数据作比较,不能更好的掌握优先审查信息动态。国外优先审查数据是公开可查阅的,公众可以根据数据做需求判断,帮助企业从数据上对某些领域目前的需求率反映作出分析研究,相应的对专利加快审查范围做出部署。

(三)加大申请人优先审查的扶持力度

申请人进行加快审查时首先要向国家局专利检索中心提交材料并交纳检索费才能获取检索报告,检索费用每件高达1500元,相比于美国和日本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及对年龄和健康等人群的惠民办法,我国也应该调整经济杠杆倾向度,在优先审查资金支撑方面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如检索报告费用的补助或减免等政策,这使得申请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无需因为经济压力而放弃加快程序的申请,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亲民。目前我国只有广东省制定实施了优先审查补助办法,每件优先审查可减免50%的费用,此类優惠政策可以帮助申请人更有效地利用优先审查机制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度,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由国家局层面全面推广。

(四)以申请人为导向,增加加快审查方式的多样性

目前,我国国内加快审查的方式只有优先审查方式,比较单一,灵活性不够,可供申请人选择性不多。1、可以借鉴美国加快审查做法,选择直接track1方式但需要额外高费用或者AE加快方式,额外费用相对少,但需提交的材料比较复杂的加快方式,这样企业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出判断,选择更有利加快方式。2、可以借鉴日本jpo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就提出优先审查的请求,对于非常急需授权的企业可以多一份选择的机会。3、可以参考美国和日本的电话会晤方式加快审查,目前我国专利局在各省的派出机构均有直接和国家局联系的会晤系统,充分利用各地代办处的现有会晤资源形式完成加快专利审查目的。4、对于年龄在65岁以上或患有疾病的申请人,可以采取更人性化的审查机制,给予绿色通道方式进行专利加快审查,可以借鉴美国的一通加快审查,体现以人为本,更好为申请人服务的理念。

(五)增加pph加快方式在协议国的授权认可度

加快与世界各国签订pph协议,加大pph的宣讲会,让我国申请人享受在协议国申请专利能享受的平等待遇,降低企业成本,缩短审查周期,pph加快审查形式不应该仅仅是一种国外的普通加快审查的流程方式,更需要在协议双方国家授权的认可程度上的进一步提高,如在国内有一项授权的前景下,在协议国也能快速确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审查制度可以借鉴Uspto和日本特许厅的这些灵活和健全的加快审查政策,从各个方面不同层次全方位的帮助申请人选择合适的加快审查方式,给予申请人更多的选择空间。从而有效地提升专利审查工作,进一步激发申请人的创造活力,优化我国专利整体布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保驾。

【参考文献】

[1]《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09:68-69.

[2]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9:56-57.

[3]李红伟.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5

[4]张健.我国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浅析[A].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C].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5:8.

[5]张旭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加快/优先审查制度,《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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