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分析

2017-04-27 01:54李镇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李镇

【摘 要】本文立足“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从社会保障法建设的现状、社会保障法建设薄弱的原因、社会保障法建设的对策等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建设的相关问题。其中,文中主要阐释了社会保障法建设薄弱的原因,分别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的层次不高、立法环节滞后三个原因展开讨论,并针对具体原因,以此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依法治国;社会保障法;法制建设

作为我国基础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对于规范社会秩序、人民行为,调整社会保障主体的法律关系都有着重要作用,有效的社会保障法能够规范我国保障制度的建设行为,并有效运行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并可以调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法可以为以上工作提供基础的法理支持。以目前我国的社会情况来看,保障制度作为人民收入的再分配内容,建设社会保障法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分不开,并配套推荐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也需要将保障法的建设纳入到基本的经济发展、政治建设和法治背景中。如今,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全社会全力推进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发展,建设健全的社会保障法也是社会进行全面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从依法治国背景考虑法制建设问题,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关系到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建设社会保障法的每一个步骤都一定会成为社会各界的热点。但是,我国目前的状况却是社会保障法制不够健全,也可以说是国家法律体系之中比较薄弱的环节之一。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的现状分析

党的十八届以来,对于深化社会改革和推进国家法制建设都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并根据具体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但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保障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下面将针对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

(一)立法方面现状分析

首先,我国的法制建设程度并没有实现均衡法制,因此保障法的立法层次比較低,影响了法制化进程。不可否认,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设完毕,但其中还是有个别问题存在,其中,《养老保险条例》等基本社会保障法就没有出台,因此,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中心的行政法规目前还缺少一定的规范形式,需要从救助标准、程序等各个细致的具体环节进行细致地逐一展开,而且我国社会基本福利方面也没有出台过基本的法律和法规条文,对于相关问题的解读和解决是受限的。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基本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无业人员多属于自愿参保,农民工和非公有组织的员工等自由灵活工作人员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群,多数地区遗漏了这部分人员,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存在着覆盖面小的问题,社会弱势群体的突出矛盾在于基本的生活问题得不到根本保障。[1]第三,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比较滞后,无论是制度的改革还是构建,都是通过试点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而形成常规的立法方式。由此可见,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成型,但社会保障建设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改变以往的套路,要注意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突破,要进行提前的修改或授权,及时总结问题,并且根据反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严格执法提供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二)执法方面现状分析

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方针下,社会保障法规的执法比较严谨,但仔细考虑,依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基本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工作还不健全,不仅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没有被厘清,因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层次都比较低,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另外,各智能部门对于社会保障的权责没有划分清楚,进而导致全国的城乡医保都存在争议,进而无法有效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其次,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影响了社会需求的满足,政府承载的责任过重、实务过多,因此政府部门无法适应全民参保、人口快速流动现状;第三,人民参保权责不公平,例如,“企业职工在缴纳保险的费用过高、责任过重,人民承担的财务压力大,过重,使人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司法方面现状分析

在司法方面,我国社会保障法规定的救济渠道与途径都过于分散,由于社会保障法的建设涉及到不同的主体,既是公法,也是私法,这种法制双重性影响了行政与劳动的争议程序,进而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的实效性,这是有悖于社会保障法的建设目的和基本施行要求的。[2]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薄弱的原因阐释及分析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

通常所指的社会保障法是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综合系统作为支撑的,通俗来讲,社会保障含有救助、保险、福利、医疗等很多个方面的制度体系,而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法建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多是因为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制建设与体系缺失造成的。此外,我国当前的情况是仅仅出台了初步的社会保险法,但在其周边领域的立法是空白的。究其原因,这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进而使保障法的建设遇到重重困难,阻碍了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的加速推进,影响我国的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工作,对于专门的救助法和福利法等应该加快速度构建,进而改善现有状况。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不高

说到立法层次,高水平的立法层次应是多方面、全方位的,是可以为社会难题提供保障和解决方案的体系。但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大多数的社会保障法律还停留在规章、条例上面,这样的层次显然是不足以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具体来说,在社会保障法领域,国家出台了《暂行办法》、《通知》、《意见》等制度性文件,但无法上升到法律层次,进而说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难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3]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约束效力的有效发挥,也导致了国家法律不能尽快形成,又进一步影响了成熟规章制度的建立,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的模式。例如,“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等事关民事民生的保障法律都处于‘暂行的范围内,以小见大,是过的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严重影响了保险法的建设。再如,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但至今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出台,其余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层次都比较低,而且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或妇女、老年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要想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还需要进一步实践的深入探索,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对策。” [4]

(三)立法环节滞后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确立远滞后于制度的建设,在社会保障法的确立过程中,主观部门采取的是“试验、总结、推广”的模式,虽然“三位一体的”立法模式对于法制改革进程的推进有一定意义,但客观上影响着我国基础社会保障法建设成效。此外,我国当前有一些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已建立,但法案却迟迟没有出台,进而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出现了不稳定等问题,尤其是人民担心社保制度不断变化,因为心存疑窦,所以对于生活苦难的人民来讲,哪怕买一根针也要仔细考虑,进而导致了一部分人民不敢消费的现状,那么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就不是制度建设的支撑条件,而成了影响人们生活水平的桎梏。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

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才能够有效地改善当前的社会保险问題,进而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首先,相关部门要重视立法程序,在当前社会保险法律条款基础指上,升级原有的暂行办法和条例,根据社会现实问题,增加补充条款,如建立《社会救助法》等具体法律。其次,还要建设《社会福利法》、《军人保障法》等,应专门的法律保证相关人员的权益,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障法的建设过程和要求,尊重原有内容的基础上为下一步的改革预留完善空间。第三,关于社会保障法的建设和改革都要充分结合国家法律顶层设计,确定法律形式,规定改革路径,进而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完善法律的发展阶段,丰富具体法规内容。

(二)有针对性地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层次

提高社会保障层次,需要全面掌握并整合现行的规章和条例等,将规章和条例升级为专门法律,并加快法律出台时间。但是法律的升级需要注意从消除着眼,例如,“将现有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升级为《社会救助法》、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升级为《养老保险法》等,都能够有效地提升制度层次,并且可以注意将其他相关内容并入《养老保险法》,积极推进社会基础保障工作的实施,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解决,保障人民的医疗、养老、卫生等基本需求。”

(三)同步推进社会保障法建设和国家战略顶层设计

将社会保障法的建设进程与国家顶层设计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改善立法环节滞后的现状。如今,中国无论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是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都已经进入到关键时期,不仅要根据特定的法定程序来改革立法方案的设计与推行,征求最广大人民的意见,通过公开表决,保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改革环节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此外,将社会保障改革目标纳入到总体的建设目标之中,完善顶层设计的基本理念、主导原则等,实现顶层设计立法先行,通过法律来推动制度建设与改革进程,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建设。[6]

四、结束语

社会保障法的建设情况对于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都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当前暂行很多相关方面的规章和条例,但是迟迟没有出台一部保障法,进而使得社会上有一部分人游离于规章和条例之外,有一些具体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如:医疗、健康、养老等最基本的人民保障问题。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推进社会保障法建设和国家战略顶层设计,从小处着眼,解决民生大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琦,沈毅.依法治国背景下的社会保障法建设研究[J].学理论,2015,01:123-124+157.

[2]林嘉.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成就与期待[J].中国社会保障,2015,02:32-33.

[3]任丹.社会保障法的福利性原则探讨——基于中国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制建设现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0:160-161.

[4]林俏.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研究[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02:16-20.

[5]蔡武进.我国文化权利保障法体系建设的进路[J].学习与实践,2014,08: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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