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家庭暴力的影响及立法较晚的原因

2017-04-27 02:00崔亚男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关键词:性暴力施暴者暴力行为

崔亚男

家庭暴力,相信大家对这一词一点都不陌生。是的,家庭暴力正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一个令人昨舌,闻之生怯的社会现象。然而,家庭暴力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我国,而是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据相关数据显示,在美国,其离婚的家庭当中,有接近10%的家庭其破碎原因是由于家庭暴力。俄罗斯一份名叫《劳动报》的报刊曾报道称:“在俄罗斯,平均每2秒钟就有女朋友或者妻子在遭受其伴侣的暴力行为。”可见,家庭暴力已经不是一种小范围的社会问题,相信其广泛的范围已经足够引起人们的重视,值得庆幸的是,我国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了《反家庭暴力法》,结束了我国家庭暴力无专项立法的缺憾,本文将从我国家庭暴力的影响及我国立法较晚的原因两方面进行分析,浅谈我国家庭暴力这一社会现象。

首先,不管从身体方面还是精神方面来讲,家庭暴力直接侵犯的是受害者的基本人权。包括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权。家庭暴力包括多种形式,包括身体上的侵害,还包括精神上的摧残。但不管是那种形式,即便是仅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上的伤害,受害人的精神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长期下去,会使受害人丧失生活信心,产生抑郁情绪,变得自卑,不相信自己,甚至会产生更加恶劣的逆转反应。很多案例表明,一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承受力到达极致而杀害了施暴者,从而走上了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的犯罪道路。相信这种逆转反应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其次,家庭暴力会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产生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具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存在暴力行为进而对未成年造成的不利影响。经调研显示,长期生活在有家庭暴力中的未成年,其心理健康程度都异于生活在有着健康家庭氛围的未成年。生活在存在暴力行为家庭中的孩子会抑郁,自卑,缺少自信阳光的生活态度,而且普遍的不相信自己,并且会变得较为敏感,胆子较小。而生活在健康家庭环境中的孩子相对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孩子来讲,会显得更加阳光,更加自信,更加积极向上。举例说明,当这两种未成年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健康的未成年会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后者会质疑自己的能力有问题。第二种情况是父母对孩子的暴力。“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相信是很多家庭中所秉持的思想。这一类家长认为,要想让孩子听话,努力学习,在孩子犯错误的时候就要“家法伺候”,让其“长记性”,殊不知,对其进行家庭暴力,可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首先这种行为会疏远孩子与家长之间的距离,其次,会消磨未成年的自尊心与自信心。对未成年的心里健康有着不可修复的影响。可见,家庭暴力剥夺的不仅仅是受暴者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同样也会剥夺其孩子的自信心和快乐,乃至改变未成年的发展道路。

再次,家庭暴力对施暴者同样有一定的影响。经常对家庭成员施暴的施暴者,用拳头和恐吓对施暴者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控制,长此以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会日渐疏远。受暴者对施暴者有着精神上的畏惧,言行举止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没有一个良好和谐的生活氛围,就会对施暴者产生一定的厌恶情绪。因此施暴者会受到鼓励。并且,一定范围的施暴者,在其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会产生一定的愧疚情绪。长此以往,心理健康也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正如上文所说,某些受暴者因长时间的遭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其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承受能力已经达到上限,从而会导致做出极端的行为,比如对施暴者进行故意伤害,甚至杀害了施暴者。这也是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所要承受的结果之一。

最后,会对我国整个社会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综上分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其家庭氛围以及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会异于其他的家庭。如果把我国社会比喻成一个网络,那么家庭就是这个网络上的单个节点。任何一个节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体。所以说,家庭暴力行为的普遍存在,不仅影响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发展规划,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是否能够得到健康长足又稳定的发展。

那么,既然家庭暴力有着如此多的不利影响,而且其存在范围如此广泛,为什么我国至2016年才出台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呢?其中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家庭中的问题,从母系社会开始,就主张利用家族中有权力和威望的人来解决,那时男女之间,长幼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所有的问题都是由有威望的长者或者族长来进行裁断的。直到我国古代时期,也一直存在着一种传统观念:“法不入家门”。意思是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由家长或者道德(如三纲五常)来进行规制,在家庭问题上,家长与男性有着绝对的权威,尤其在婚姻之间,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地位悬殊甚远。在古代社会,女子“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丈夫的想法和意见妻子也要听从。国家的法律是不干涉的家庭琐事和婚姻关系的。除了宋朝时期法律针对婚姻问题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其他专门针对家庭问题所做的规制可谓少之又少,因此我国古代时期的法律大多是用来规制公民的刑事犯罪的,在家庭问题上所做的规制可谓相当欠缺与不成熟。

其次,较之于西方国家来讲,亚洲国家的思想要相对保守一些。西方思想启蒙较早,发展也比亚洲国家要更加迅速和发达,而亚洲国家思想要更加传统和内敛。举例来讲,首先,就家庭暴力有无专项立法这一问题来说,西方国家要更早针对家庭问题和妇女权益问题进行规制。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9年《儿童权力宣言》、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3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等,以上国际文件都提出了保护妇女权力、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且美国也是较早了就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制。但是对于我国来讲,直到1995年通过在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才结束了我国关于反家庭暴力一片空白的现状。且直到2015年12月,我国才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在此期间的几十年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制之路发展非常缓慢,并没有及时出台规制家庭暴力的一项专项立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虽然我国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而且这项法律的亮点可圈可点,如突破外国传统的立法,创造了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告诫制度与安全保护令,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主体范围要相对于起草时要更加宽泛,更有理由保护更多的受害者。但是细细品读这部法律就会发现,此部法律的特点是着重于以预防为主,以教育、矫治与惩处为辅。且不难发现,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主要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与精神上的暴力,而并未将性暴力纳入其中。但是在我国,性暴力虽然更加隐蔽,更令人难以启齿,但是这种现象时存在的。我国并未将性暴力纳入规制的范围内,使得性暴力的受害者难以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出口。正如上文所讲,我国性暴力之所以没有纳入到《反家庭暴力法》之中,也是與东方国家的保守思想是有一定关系的。从国际立法经验来讲,在很多国际公约与国际文件当中,早已经将性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范围之中。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洲很多国家与地区,包括我国,并未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以内,如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即使对性暴力做出相应规定,也仅仅是出现于司法扩张解释之中。

不得不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结束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空白,使得反家庭暴力这一问题引起人们的重视,也使得有家暴倾向的人可以从此得到惩治,进而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但是,必须要承认的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受以上综合原因的影响,尚且尤其不足之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相信自此以后我国反家庭暴力的路程会走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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