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2017-04-27 02:04李亚男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李亚男

【摘 要】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负债的责任承担与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在离婚诉讼或夫妻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中,债权人、夫妻双方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夫妻是以婚姻为纽带成立家庭的核心成员。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夫妻在家庭中担任类似合伙人的角色,其中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都与夫妻双方密不可分。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经常会提出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要求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其他涉及到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债权人提出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形成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类似于上述的案件中,债权人、夫妻双方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就此浅谈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期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做了概况的规定,只要是涉及的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明确的时间点为离婚时,对婚前涉及的债务系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是否也由夫妻共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该条规定肯定了婚前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偿还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于时间点的问题更是有了细化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债该条解释将时间进行细化,并且由点细化成段,从离婚时到夫妻存续期间的解释,当事人能更好的把握与适用。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的意义不仅如此。夫妻之间是亲情和爱情的结合,但夫妻之间的关系却是爱恨情仇、复杂多变。夫妻之间因为举债或决裂等原因,会滋生夫妻合谋逃债或夫妻一方苟同他人制造虚假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等现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倾向于夫妻之间的对内规定,更像是夫妻共同偿还的财产归还的序位,往往适用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债务的承担。而债权人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债务如何承担规定很模糊。若离婚时,举债一方自认系个人债务,或者协议该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很容易滋生夫妻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对上述的现象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只要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产生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做推定的解释,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做了但书的解释。另一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出现在离婚案件中,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也经常出现。笔者着重从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方面解析该类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离婚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其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类案件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是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关键。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院的该答复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的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举证责任没有硬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上述最高院的解答对举证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颇失。如果夫妻双方合谋,举债人根本不用在法庭上提供任何证据,就判定为个人债务,很容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持一致,将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名义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

(二)民間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贷纠纷,仅需要对借贷的合意、时间系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进行举证。该类案件夫妻系作为债权人的相对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或夫妻中的一方。而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作为相对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的配偶一方。相同的证明目的,在不同类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在实际适用时常常会出现混乱。即使离婚纠纷个案审判结束,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并且两个案件在对举证责任承担的不同适用也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综上,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件多样,不同类型的案件对法条的适用与解读也千差万别。应当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出台统一的解释并统一适用,解决因适用不同产生的矛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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