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菲律宾主张南沙群岛主权的反驳依据

2017-04-27 02:11李永强杨佳瑶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李永强+杨佳瑶

【摘 要】自南海仲裁案发生以来,学界对于南海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然进入高潮状态。菲方主张南沙群岛主权的依据包括有效占领和控制、地理邻近和经济安全以及自然延伸原则,然,此依据不论是从法理角度还是事实角度都存在严重偏差。南沙群岛并非无主之地;邻近原则并非国家习惯或国际法内容,甚或不被承认为领土取得方式之一;自然延伸原则也没有存在的事实依据。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主张依据;反驳依据

菲律宾自上世纪40年代初,始生觊觎南沙群岛的念头。1946年7月,时任菲律宾外长季里诺称“拟将南沙群岛并入国防范围之内”,1949年4月12日,马尼拉某晨报载称:“若干内阁阁员于获悉菲律宾渔民常自巴拿马前往埃士亚巴岛后提议奖励此项人民定居该地,以便必要时提出要求使此一部分归并于菲律宾,作为一种以策安全的手段”。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总统发布1596号总统令,声称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为“卡拉延群岛”并属于其领土范围。有鉴于此,应明晰菲方主张依据方能作出反应行为。

一、菲律宾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依据

(一)有效占领和控制

菲律宾称“鉴于该区域在法律上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民族,......按照国际法所确定的有效占领和控制,该区域现在必须被视为属于菲律宾的主权范围”i,其认为,该区域处于无国家主张主权的状态或曾有主权主张但已被放弃,在法律上不属于任何国家,因此,菲律宾有权通过对该区域的主权声明以及长期的有效占领和控制实践,依据国际法领土取得原则,取得该区域的领土主权。

(二)地理邻近以及经济安全

菲律宾依据地理位置的相较远近判断该岛礁是否属于其领土范围,“美济礁距离巴拉望岛135海里,而距离海南岛却有650海里,因此,美济礁是在菲律宾的海域之内”ii,其同时声称“因其邻近,对菲律宾的安全及经济命脉至关重要”iii,因此,该区域应属于菲律宾领土范围。

(三)自然延伸原则

“鉴于上述区域的大部分是菲律宾群岛大陆边的一部分”,依据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巴拉望省海底大陆架上方岛礁以及海域属于其领土范围。如此,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200海里至350海里大陆架制度,其可主张近乎350海里大陆架主权。同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确定上方岛礁及其海域属于其主权范围。上述这两种论断,是典型的“以海定陆”的思维模式。

二、对菲律宾主权依据的批驳

菲律宾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始独立的国家,其领土范围由1898年12月10日的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11月7日的美西《华盛顿条约》以及1930年1月的《美英条约》确定,此三条约均未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同时,菲律宾于1961年颁布的第3046号《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明确了南沙群岛不在基线之内。

(一)南沙群岛并非无主地

日本自1917年开始侵占我国南沙岛礁,1933年法国侵占南沙九小岛,1939年再次为日本侵占,并至二战期间事态发展至高峰。期间日法两国互有争持,由于彼时中国政府软弱无能,对日法侵占之情,仅有公文数封。抗战胜利后,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前往南沙群岛接受被日本政府侵占的岛礁,并在该岛进行了一系列重申主权的行为,可见,南沙群岛并非无主权之地。另一方面,南沙群岛自始就是我国领土,不论是官方还是坊间,都对这些岛礁进行了命名并绘测地图,菲律宾罔顾事实,声称该区域为无主之地,实难为人信服。

(二)邻近原则不为国际法及国际习惯法所承认

1928年帕尔马斯岛案确定了地理邻近不能成为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之一,该案是关于领土归属的重要案例。《奥本海国际法》在谈到以占领方式取得领土主权问题的时候,特别强调了一国不能以国家安全等理由将其主权扩展到邻近的没有有效占领的土地上,“对一块土地的有效占领,就使占有国的主权扩展到为维护它所实际占领的土地的完整、安全和防卫所必须的邻近土地......是没有真正法律依据的”iv。不论是传统国际法还是现代国际法,对于领土主权取得的方式并不包含邻近原则,地理远近只是空间方位的不一样,属于客观存在之事,任何国家不能依此提出主权主张,否则必将造成国际主权情势混乱。

(三)自然延伸原则不能成立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确定了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一国可基于陆地领土主权主张享有大陆架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此予以确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然,该规定并不代表能主张大陆架上高出海平面的岛礁权利,否则,系对该条的滥用。从地理事实来看,菲律宾非法宣示主权的区域与菲律宾巴拉望省之间的大陆架并不完整,存在长达两千多米的断裂层,而北吕宋海槽和西吕宋海槽的存在也能否定存在一条完整的大陆架,因此,自然延伸原则的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

《公约》确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系基于一国领土主权,针对海洋自然资源行使权力,不得影响他国领土主权。一国只能在本国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排他性的自然经济权利,而不得与领土主权有何干涉,更遑论基于专属经济区主张区内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

注釋:

i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会编:《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1984年版,第75页。

ii李金明:“21世纪南海主权研究的新动向”,《南洋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

iii海洋国际问题研究会编:《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1984年版,第75页。

iv《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上卷,第二分册,第78-79页;另见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