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分析

2017-04-27 02:58宫琳琳
智富时代 2017年4期
关键词:特点作用

宫琳琳

【摘 要】为了提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重视度以及提高档案本身的完整性,本文从分析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着手,力求进一步保障交易的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国家建设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不动产档案;登记档案;特点;作用

伴隨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流转的现象越发普遍,不动产交易频率也在不断提高,同时也间接的衍生出了各种因为不动产物权流转而导致纠纷问题的事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是一种有效解决不动产物权流转问题的有效措施。对此,探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具备显著现实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具备一定的唯一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可以从客观的角度上真是的体现和记录某一个范围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状况以及权力的归属情况[1]。与此同时,还可以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提供一个证明文件,从而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除此之外,因为不动产的物权权属本身具备唯一性的原则,所以要求在某一个范围之内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具备一定的唯一性特点,也就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给予统一性的形成、保管以及利用的管理服务。总而言之,在某一个区域内,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动产物权和相关权力给予统一性的登记,促使某一个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的变动状况可以及时、准确和完整的体现出来,保障物权交易的安全性。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具备法定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必然是国家授权的,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特别的制作流程进行的[2]。虽然我国目前的《物权法》仍然在一些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会按照需要以及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一整套不动产登记流程。与此同时,任何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本身必须是具备法律效益的,任何的物权转变档案都是具备法律意义的。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具备规范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主要是以簿册的方式对不动产的物权进行登记,这也就间接要求在登记的过程中按照相应的要求和格式进行登记,促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具备较高的规范性[3]。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从传统的簿册形式转变为计算机储存形式,但无论是任何的形式,都需要格式的规范性。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还需要准确和完整,其中的内容排序需要按照不用的类型进行逐一分类,规避登记时出现混乱的情况,尽最大可能降低因为遗漏所形成的权属归属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档案具备使用功能公开性

伴随着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动产登记档案也逐渐建立和完善[4]。就目前而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建立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实现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性,借助物权归属的公示维护不动产物权的利益以及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交易提供有效保障。总而言之,不动产登记档案必然具备一定的公开性,尤其是在查询和利用方面做到公开,才能够真正促使不动产具备相应的权益保护作用。对此,在公示不动产信息时,既需要保障档案内部的相应信息能够向社会公开,还需要保障当事人以及利益关系人可以开展档案查阅和复制等活动当中,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实行初衷。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

(一)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提供依据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物权的公示性和保护性,借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记录来明确体现出某一个范围内不动产的归属状况,其中包含不动产的具体归属权和变更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应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同时还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利益关系人提供相应的查询和利用服务。对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基本作用便是借助公示这一方式,明确不动产的具体归属情况,并借助登记的不动产的物权权力情况和改变情况,实现符合国家要求,满足法律要求的交易行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不仅可以实现对不动产物权的交易有效性保护,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公正提供有力支撑,推动社会可持续性发展。

(二)推动不动产物权更好实现公示原则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最终目标必然是体现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原则。对此,不动产登记档案既需要保障不动产物权登记本身的社会公信力,还需要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状况公示途径。对于不动产登记而言,物权的公式原则是主要的实现方式,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当中详细记录相应不动产的具体现状,物权情况以及物权的历史变动状况等,并将所有记录的内容为社会公众所提供,进而规避因为不了解不动产以往经历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必要损失和矛盾纠纷,从而帮助当事人以客观的角度去分析和掌握不动产的具体状况,规避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更好的明确是否开展这一不动产的交易行为。除此之外,不动产的物权本身就据别一定的排他效益,任何涉及到物权的法律在原则上必然是坚持“同一个不动产上不能存在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存在”这一原则。首先,根据这一原则,不动产登记档案所记录的内容必然是符合法律效益的,同时内容本身也必然具备一定的唯一性,主要是物权归属的唯一性。其次,不动产登记档案借助国家的行为体现出来的结果和形式,同时也具备较高的权威性,这一效力不仅可以作为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分析数据,还可以成为解决各种不动产权利纠纷的有效证据。对此,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公式原则可以促使不动产交易本身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档案,确保国家档案的完整性

从社会实践来看,不动产登记档案之所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档案类型,是因为在以前的社会实践当中,人们并没有对不对产物权的交易问题给予充足的重视,各个等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也并没有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给予高度重视。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物权流转频繁度不断提高,交易安全性问题越发明显和突出,促使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度不断提升,这也间接引出了不动产登记档案。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一方面可以有效的丰富国家档案馆藏和馆藏的结构,拓展档案管理部门服务与社会和经济建设的途径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不动产登记档案提升社会的档案管理意识,扩展档案工作的覆盖面积和影响力。这对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言,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因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切实利益具备较高的关联性,所涉及的内容非常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交易行为当中,不动产登记档案具备非常显著的存在价值。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档案对于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实现具备明显的推动作用,档案管理的相关执行部门需要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管理的过程中,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的应用不动产登记档案,在丰富档案内容以及完善档案馆藏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从而真正保障不动产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晓旭.依据房产档案的特点建设房产档案管理信息化体系[J].山东档案,2016,13(5):1004-1005.

[2]马莹.信息化时代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水平提升的有效路径思考[J].卷宗,2015,5(9):9-9.

[3]王素芳.房地产登记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现实意义探寻[J].办公室业务,2016,32(5):28-29.

[4]柯燕萍.浅析新常态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及作用[J].办公室业务,2016,12(15):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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