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2017-04-30 23:05李淼
商情 2017年10期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措施

李淼

【摘要】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国家财政部、税务局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并在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计划的实施使得各个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更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也使得服务业在出口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加速了产业的发展。而这次的税制改革主要是表现在服务业、物流业以及交通运输业三大行业中,因此本文主要从“营改增”政策在这三大行业中实施的内容,对企业税负、对企业成本利润的不同影响展开分析。同时,也探讨了“营改增”政策实施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良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不同行业 影响 措施

“营改增”制度的实行到现在,其影响已经明显地显现出来了,下面主要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以及成本利润三大重点进行具体分析“营改增”制度实施所带来的影響。

一、对具体行业的影响

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以票控税征管严格,而大型建筑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我们小组对青岛富冠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调研,发现了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富冠源建筑工程公司的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2)青岛富冠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实行内部分包和资质共享时,确定进、销项税额的主体将是一大难题。在现行增值税体制规定下,分包单位无法增值税抵扣。“营改增”后,因为实际纳税人和名义纳税人的不一致,会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合理抵扣。以公司名义中标,公司内部参建单位众多,且不属于同一法人,公司项目指挥部在确认收入时是否以参建单位的收入作为成本;“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人的确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以单个法人还是以整个项目为纳税主体的确定等都有待思考。

对餐饮企业的影响:

(1)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餐饮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收入,餐饮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需要将含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这样营业收入将会减少。餐饮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水电费、折旧费、洗涤费等,还包括缴纳的营业税金,而改为增值税后,若上述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成本中不包括增值税金,显然营业成本会减少。

(2)对税负的影响。若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到3%,其税负有所降低,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若餐饮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需要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又依赖于上游企业(食品开发、生产或者物流配送等)的发展,上游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会加大企业税收的负担。

(3)对纳税申报的影响。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环节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其环节主要包括抄税、报税、认证和缴纳。纳税人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征期于每月1日必须抄税,否则无法开票,非征期抄税时间虽不受限制,但在下次抄税前必须报税。认证是扫描仪扫描录入待认证发票(或者手工录入)待认证发票,导出待认证文件,纳税人进入办税大厅上传待认证发票文件,查询是否通过验证,下载认证结果同时导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

(4)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重身份,它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是销货方纳税义务的合法依据,还是购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证明。所以,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无论从发票的申请、购买、使用、开具、保管,还是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都有严格的规定,若违反其规定,严重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这都是企业使用部门应该遵守并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否则会给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二、对不同纳税人的影响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1)有利影响。“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有所下降,其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现在的3%

(2)不利影响。“营改增”的不成熟给企业带来麻烦,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例如:餐饮企业分别向国税、地税申报账目,增加了人工成本。很多餐饮企业采购来源于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大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还有些服务企业缴税设备不完整。

三、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内容非常明确,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原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不能抵扣,“营改增”后扣缴的增值税符合规定的抵扣条件,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参考文献:

[1]向小玲.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J]. 财会研究,2012,(20).

[2]黄洪.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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