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的讨论

2017-04-30 12:37张吕轩
商情 2017年10期
关键词:字幕组公开课成员

张吕轩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字幕组翻译行为中涉及相关主体及一般解决方法的分析,并对字幕组的翻译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以此来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法。

【关键词】字幕组 侵权

一、字幕组翻译行为涉及的主体及一般解决侵权的方法

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在人人影视以及射手网关停事件中获得了人们普遍的关注,在这个翻译行为当中,笔者认为应当分析的主体有这么几方面:字幕组成员(A)、原作品著作权人(B)、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作品的网站(C1)、经过原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作品的网站(C2)、下载者(D)。整个翻译及传播的行为可以概括为:A未经B的同意将其原作品发布到C1供D下载,在这个过程中侵犯了B及C2的相关权利,如影响C2网站的访问量、侵犯了B的翻译、复制、网络传播等著作财产权。对A及C1的行为,一般的解决方法就是关闭C1,如去年关停了人人影视及射手网,删除其网站内的所有下载资源,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处罚等等。这种解决方法看起来可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事实上并不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法。

二、一般解决方式及其遗留的问题

为什么说直接关停网站并不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法?回答这个问题,先应对字幕组翻译的侵害结果行分析。在国内,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最直接的侵害结果就是导致了C2网站的访问量降低,影响了其经济收益;间接的结果就是C2不愿花费更多的成本去向B购买版权,影响了B的经济收益;当然,最根本的是侵害了B的智力成果。现在C1的网站关闭了,那么D就会转向C2,那么之前的问题都解决了,事实上是这样的吗?这里要强调两个因素:一是下载者D,二是字幕组成员A。首先是下载者D,D是否真的会转向C2?D作为下载者,现在无法从C1下载免费的资源,那么D还能从其他下载者D1D2D3手中获得该影视资源,所以这里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已下载作品”的处理和下载者D的管理。其次是字幕组成员A,其实字幕组的成员与网站C1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他们之间并不一定是直接的雇佣关系,有些字幕组成员的确是因为爱好而翻译,但是在翻译之后上传到了C1,也就是说A的合法行为(暂且认定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为)与C1的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侵权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处罚其中A?很多人可能会说,这时应该分析A的主观方面,比如A是否明知C1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只有分析了才能判断是否为共同侵权,这样才能判断是否对A进行处理。问题来了,如果A是共同侵权,那么经过处罚A可能下次不敢再进行类似的翻译工作,但是如果A主观上并无过错,的确是合理使用,那么如果再上传到其他的未授权网站是否又会上演这样的侵权事件?所以遗留下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对字幕组成员A的管理问题。

之前已经分析,关停网站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其遗留的问题有“已下載作品”的处理和下载者D的管理、对字幕组成员A的管理问题。事实上,国家是有能力对“已下载作品”进行处理的,也有能力对下载者进行管理,只是消耗的资源会很大,毕竟对已经下载的资源进行管理是有难度的,投入与回报不能成比例,所以不可取。对于字幕组成员进行管理则更难,这些成员分散在全国各地,就如人人影视的字幕组有的成员在新加坡,有的成员在日本,所以对这些成员进行管理是几乎不可能的。

三、翻译行为的重新定性与分类

以上分析的基础都是基于“字幕组侵权”,也就是字幕组的行为侵害了B和C2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字幕组的翻译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与定性。之前分析的字幕组的翻译对象都是电视剧以及电影,在这里笔者们忽略了其他作品,比如外国著名大学的公开课、新闻报道等。特别提出这两类作品是因为这两类作品有一个共同特性:作品本身的非营利性。相对于之前的电影电视剧来说这些作品都是公益性质的。所以,笔者认为字幕组在翻译类似作品的时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至少笔者找不到其侵害的客体(除非录制公开课或者制作新闻报道的主体明确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区别这类作品的翻译是否为侵权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可以保护D的利益。为什么这么说?如果A的翻译行为本是合法行为却被禁止,那么D原本可以看到有字幕的新闻或者公开课的权利就被剥夺了,D就是被侵权。

四、新的解决方法

最后,笔者把字幕组侵权行为涉及的各方利益分为B,C1,C2,A和D。前四者是直接的侵权人或被侵权人,D是受影响者。假设B将其作品授权给C2网站的价格是100,在没有C1网站侵权的影响下C2网站的利润是200,在此情况下D的支出是300。此时各方的经济收益如图(无侵权行为时):

在C1的影响下,假设有四分之三的D转向了C1,C2的利润从之前的200减少为50,D的支出则从300变为了75,C1通过提供免费下载的收入是50,A获得了C1收入中的五分之一10如图(有侵权行为时)

从以上两个表可以看出,C2是受到侵害的,可能B暂时并没有损失,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由于C2受到损失了,肯定会影响B的收入。C1 ,A,D当然是受益的,但这是不当得利。

在此时,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关闭了C2,由于D已经习惯于免费的从C1中下载电影,且很多“已下载作品”否的存在(之前已经分析),虽然C2的收入会有所增加但是想回到图1的情况还是有点困难的。如果不采用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干预,而是采用B,C1,C2,A,D之间的“交易”来解决问题能否达到互赢?这里的“交易”涉及的最主要的三方就是B,C1,C1,比如说B可以授权C1字幕制作,授权C2电影的发布;比如C2可以将C1作为自己的合作网站,允许其发布部分作品(但仍应经过B授权)等等,当然这些是市场内部自笔者调节的内容,笔者只是提出了一个思路,希望找到一个比直接关闭网站更有效的方法,来处理各方的利益,当然,关闭网站来制止侵权的错法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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