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特留份制度

2017-04-30 12:39郑方圆
商情 2017年10期

郑方圆

【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也是遗嘱继承制度价值的体现。构建和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滥用遗嘱,解决遗嘱纠纷,维护社会公德。

【关键词】特留份制度 遗嘱自由 遗嘱继承制度

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特留份制度是只要继承人未犯某些严重不法行为或罪行,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为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份额,不得剥夺其遗产份额的制度。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后者为现代多数国家继承立法所承袭,但我国《继承法》未明文规定特留份制度。

二、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继份制度的比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学界普遍认为以上两条是我国《继承法》有关必继份的规定。我国的必继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虽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相较于必留份权利人要大的多,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甚至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不论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必继份权利人仅为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的法定继承人。其次,特留份只能在遗产清偿完债务后才能得以实现,而我国法律关于必继份制度的规定是,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要为面临生存困难的法定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最后,特留份制度关于特定继承的份额有明确的规定,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特留份应为应继份的一半。这样的规定,便于司法操作。而必继份制度在此方面规定不明确,通常仅以“维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一般生活需要”为判断标准,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被过度放大,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三、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一)維护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需要

以家庭为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色。家庭血缘关系是社会伦理道德产生的根基,是人类之间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对家庭血缘关系的重视在中国尤甚,而继承则与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在利益与价值多元化的当下,出现了大量立遗嘱人将遗产大部分甚至全部赠与第三人(不乏与立遗嘱人有非婚性关系的不道德第三人)的情况如“杭州百万遗产遗赠案”、“泸州遗赠案”等。这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与争议。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悖离了我国的道德观念,也违反了人类共同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特留份制度将一定的家庭财产限于在家庭成员间流动,有利于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家庭职能的发挥,从而维护了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二)对遗嘱自由与继承权利的平衡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是卢梭的一句名言,说明法律上的自由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如果允许立遗嘱人恣意妄为,不受任何限制地处分财产、任意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容易导致分配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真正需要物质帮助的法定继承人生活无着。特留份制度从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和善良风俗出发,遏制遗嘱自由的滥用,保障特定继承人的利益。虽然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但在真正意义上,它也是对自由内涵的一种阐释。

(三)维护近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

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相互继承是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方式,而继承制度是扶养关系的延伸。如果立遗嘱人不为其应履行扶养义务的近亲属保留足够遗产份额,则其死亡后,后者可能生活上难以为继,转而依靠社会的资助,增加公共资源的消耗,加重社会负担,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立遗嘱人为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可以发挥立遗嘱人死后继续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功能,因此,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立足我国国情,结合他国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特留份制度。

四、对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

因为特留份的法律基础是法定继承权,所以只有法定继承人才有获得资格。确定特留份主体范围时,应当既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综合考虑,以使法律达到最佳效果。因为特留份制度是为了保障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的基本生活考虑,因此不宜将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规定过大,笔者建议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限制在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关于特留份的数额

我国《继承法》第19条所提及的“必要的财产份额”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纳大陆法系国家“个别特留份主义”的立法经验,即以法定继承份额为基数,确定特留份的数额比例。笔者同意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观点,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三分之一。

(三)关于特留份的扣减权

特留份的扣减权制度是当被继承人未为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时,特留份权利人有权要求从遗赠的财产中按比例扣减的制度。该制度是一种救济性制度,旨在当特留份权利被侵害时,保障特留份权利最终得以实现。至于扣减权的诉讼时效,可以参照国外关于特留份制度的较为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并结合我国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综合考量。

五、结语

特留份制度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作用限制了财产的流转,是一种协调、稳定家庭关系的重要方式。我国应当建立特留份制度,这对我国《继承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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