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纳为法定证据种类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2017-04-30 10:55吕月明
商情 2017年10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民事诉讼

吕月明

【摘要】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微信,QQ等电子交流方式已深入百姓生活,电子数据无处不在。另一方面,与百姓生活联系密切的民事诉讼法也得到发展与完善,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电子数据正式被纳为民事案件的证据。本文通过对电子数据概念的界定,明确其基本特征,结合发展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电子数据 法定证据 民事诉讼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短信等电子科技交流方式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开始使用QQ,MSN,微信,飞信等电子软件进行交流或各抒己见,自由发表言论。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后,关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和使用等话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日前,两高一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纳为法定证据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体现,但随着其相关司法的不断实践,其问题也日益显露。

一、何为电子数据

在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电子数据进一步具体化,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司法解释,电子数据正式被纳为法定证据之一,于2015年2月4号正式生效。通过对电子数据概念的了解和总结,笔者发现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较难把握,一般群众理解起来并不简单,而且容易混淆。并且学界对于此概念的准确完整定义并没有十分完善。

电子数据是指电子形式的数据,与传统证据相比,作为法定证据的电子数据记录的形式有其独特性,强调的是记录的方式而不是记录的内容,即电子形式。并且在实质上存在极大的差异。一般传统证据所具备的正确性、可信性以及完整性等特点,电子数据同样也具备,另外其还具备一些独特的特点,包括依赖性、易变形、复杂性等等,电子数据来源多样,种类多样,数量庞大,是“海量数据”加“复杂类型数据”。其规模或复杂程度超出了常用技术按照合理的成本和时限捕捉、管理及处理这些数据集的能力。

二、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漏洞和缺陷

(一)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界定问题

新民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做了较为明确的解释,但是由于概念的不确定性和其本身的专业性,并不为群众容易接受和吸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在群众不熟悉、甚至完全不了解具有极高科技含量的电子数据的前提下,群众举证时的首要出发点就只是简洁省事,即只要某一举证方式能将无形的电子数据有形地提交到法官面前即可,而极少顾及所选择的举证方式能否完好、准确、恰当地展现电子数据,更不论该举证方式能否与相应电子数据的本质特征很好地融合、协调了。

(二)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

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提交法庭的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根据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需依据其特有的证明规则确保其真实、客观、合法。以前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应用电子数据的实例,但常常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转化为书证,或申请专家鉴定而转化为鉴定结论,或者视同视听资料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链进行审查。那么应根据何种规则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新刑诉法没有回答这一问题。

三、完善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实践的建议

(1)着重完善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对证据的审查,重在审查它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审查判断的内容,主体,来源,审查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设备等方面进一步改善。,电子数据证据偏在客观存在,可以借助于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加以克服。为达成诉讼中 “真实发现”及“公平”的基本价值,必须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下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的挑战,构建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对此进行矫正。

(2)应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应进行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应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的定义并整合其范围,以利于相关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采信证据。

(3)推行法治社会,增强法治气氛,端正指导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全面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执法部门可以利用多样化宣传方式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律新资讯,使法律不再那么“高高在上”,讓公民真正知法懂法。公民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更自由地适用法律,真正达到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

(4)推进相关司法实践的整理和总结,“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电子数据的规范化认证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真正获得生命力,必须借助现实庭审的洗礼才能真正实现。现代信息技术“改朝换代”的速度非常快,期待法律规定或指导手册中包含可以解决电子数据认证问题的所有规范只是冰山一角并且作用甚微。应当借助司法判例的方式对审查评断电子数据时的各种难题加以回应,进而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来统一电子数据的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就成为一条尚佳路径。

(5)可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机构,作为更加客观公正且有理有据的第三方。通过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机构对其进行第三方保全以确认其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但可以以第三方机构的身份审查并认定证据,减少当事人各方对电子数据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异议,而且可以通过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机构及其中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门的设备进行审查、确认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行之有效地提高法院或其他机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 效率,节省相关资源。

参考文献:

[1]杨勇.电子数据现场获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商情,2012,(49).

[2]高波.大数据 :电子数据证据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研究,2014,(20).

[3]李学军,朱梦妮.电子数据认证问题实证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4,(9).

[4]畅君元,刘畅.电子数据证据第三方保全的意义及价值[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20).

猜你喜欢
电子数据民事诉讼
浅议电子证据取证程序
浅析电子数据生成
电子病历保全与认证研究
浅析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
民事诉讼中的悬赏取证
浅析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浅谈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导流罩式水平轴水轮机实验设计
法律移植视阈下英、德民事诉讼制度在山东租借地的“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