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2017-05-02 00:44张敏郝鹏慧赵彩雯
山西农经 2017年4期
关键词:工商户优惠政策优惠

□张敏 郝鹏慧 赵彩雯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大连116035)

税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张敏 郝鹏慧 赵彩雯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大连116035)

小微企业,顾名思义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是我国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加速发展等诸多方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改善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环境,让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国家本着“税收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颁布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税收政策在给小微企业提供相对于一般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存在“一刀切”等问题,缺乏政策的“精准”性。

税收;小微企业

1 小微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税收层面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与其他部门略有不同,甚至不同税种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均不同。

1.1 增值税法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 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符合条件企业免征营业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法所称小微企业,指的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也属于增值税法的小微企业范畴。

1.2 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

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定额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效果调查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改增”给小微企业带来的红利;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符合条件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以及印花税免税政策等。

2.1 “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红利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全面铺开“营改增”后,小微企业切切实实享受到了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红利。例如,TS建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度相关资料如下:

2.1.1 全年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含税价)3 902 176.62元(其中:1~4月份收入683 097元;5~12月份收入3 219 079.62元);

2.1.2 全年成本为2 957 608.63元(其中:1~4月份工程成本512 610.98元,项目毛利率为24.96%;5-12月份工程成本2 444 997.65元,项目毛利率为21.25%)。

表1 TS建筑公司应纳流转税情况比较表

建筑企业是最后一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2016年1~4月份应该缴纳营业税,5月份之后的营业收入应该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应纳流转税情况比较见表1,税收负担比较见图1:

图1 TS公司税收负担比较图

上述资料可见,“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了。减低的比重,实际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税基础不同带来的: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含税营业收入*3%(以建筑业为例,税率3%)

现增值税应纳税额

后者较前者减少2.913%,即表1中所示降低率0.029 13。

上述分析没有考虑流转环节的附征税费,如果考虑流转环节附征的税费,“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的受益金额会更多,但税负降低比重通常保持不变。

图2 2016年辽宁省新设小微企业地区分布情况

图3 2016年辽宁省新设小微企业产业分布情况

2.2 小微企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暂时免征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现行政策允许按照所得额的50%确认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表2 2016年度部分小微企业享受流转税减免情况一览表

据统计,辽宁省2016年度新设小微企业1近51.66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40.13万余户,其中43.86万余户分布于第三产业。具体见图2、图3。

我们通过某财务公司随机调查了大连市内的12家小微企业2016年度增值税(部分企业1~4月份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情况,其中仅1家企业未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减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其他企业全部享受到税收优惠。抽样调查小微企业2016年度享受流转税减免情况见表2。

上表可见,调查的12家企业全年营业额合计7 018 345.45元,上交流转税合计114 255.42元,企业所得税58 761.46元,享受国家给与的减免税优惠金额108 011.51元(如果考虑流转税附征税费,此优惠金额合计为118 512.96元)。

其中,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的年营业额在20~36万元之间,而营业额在这一范围内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的全额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其中有巧合的成分,也有企业人为操纵收入的可能。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一些企业把本月应该确认的收入人为的转移到下个月再入账,甚至少计、不计收入。

上述12家调查对象中,个体工商户仅4家。如果按照图2、图3统计数字分析,个体工商户在小微企业中占比应该近80%。在个体工商户中,人为操纵收入现象总体比企业更严重。

从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尽管上表中几乎每个企业均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但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部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非常低,例如,JJL的应税所得率仅为4%,YST更是低至3.6%。这明显暴露出企业虚列成本费用。

2.3 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2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 税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小微企业,大多数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但不排除个别企业,在某一时间段内税收负担可能有提高。企业要注意挖掘自身潜力,研究税收政策,合理利用政策设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目前面向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照顾”成分居多,扶持的“精准”不够。

3.1 统一“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目前对“小微企业”常见的界定标准有三种:一是增值税角度,二是企业所得税度,三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这三种角度分别对“小微企业”做出了定义且定义大不相同,这样容易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产生误解,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而且增加政策实际执行的难度。

3.2 税收“照顾性”政策应强调“精准”

首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覆盖面和优惠力度在逐步扩大,但对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一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不足万元,对于资金薄弱的小企业“杯水车薪”难以解决实质问题;其次,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仅简单的以销售额或利润额标准来确定减免税对象,未考虑行业差异,对于金融、建筑业、高新技术产业来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标准过低,这些行业的小微企业根本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能集合推进我国经济发展,使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更加匹配,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同时也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税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不仅因为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有效补充而扶持,也要考虑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未能对朝阳产业、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给与更精准的扶持。

3.3 科学制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条件,杜绝财务舞弊

现行政策把营业额,或是利润额作为小微企业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唯一依据,很容易造成企业人为操纵利润,财务舞弊行为。建议在税收法律层面科学制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条件,杜绝财务舞弊行为。

3.4 增加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实现税负公平

目前,我国税收实务中所称“小微企业”,包含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却仅指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微企业范畴,其生产经营所得却需要全额计算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建议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性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能够和其他小微企业一样享受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待遇,实现不同类型小微企业的税负公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注释:

1.此处“小微企业”,系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确定。此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2.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

1004-7026(2017)04-0037-03

F810.422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04.026

张敏(1970.12-),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授,会计师。主要从事税收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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