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民法精神”

2017-05-03 07:52丁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典总则民法

丁冬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经1956年、1964年、1982年、2002年四次法典化的努力,期间因经济社会和大的法制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多次尝试而未能成功。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有媒体称中国民事领域的立法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从1956年第一部民法草案的起草,到2017年作为中国民法典第一编的民法总则的正式通过,整整经历了61年的时间。这期间,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民事立法,为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基石性的作用。但是这段时间的民事立法多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来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和漏洞在所难免,从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严谨规范的角度出发,法典化是一个必然的选择。Manfred Wolf教授曾说,法典化是法律文化和法学的最高贡献。法典化促使法律规范更加清晰,也使得指导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更加简便统一,而法典清晰规范的表达也使得社会主体对法律规范的认知、接受和遵从更加容易。从这一意义上讲,民法总则的制定正是民事立法法典化的第一步。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从以“人格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为核心特征的近代民法,到开始从“私法自治走向国家强制”,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等进行必要干预的现代民法,尽管民法整体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设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调适发展,但以权利平等和意思自治为基石的民法精神仍始终贯穿于民法之中。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体现了民法精神:一是人格平等的民法精神。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说“进步的、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就是从人格不平等到人格平等的转变。民法总则规定,每个自然人都拥有完全和平等的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二是尊重所有权的民法精神。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名分已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尊重他人物权的意思。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财产不受随意征收征用,财产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救济。三是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契约自由就是个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契约、与谁订立契约、订立何种契约、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这是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体现。民法总则总体上贯彻了契约自由的要求,尊重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權利的自由。四是自己责任的民法精神。自己责任的原初意义就是每个人对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行为则无责任,无过失也无责任。自己责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体现,符合个体作为独立人格的应有之义。比如,民法总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要对自己的缔约行为承担义务和责任。除此之外,民法总则还适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问题重要性日益凸显,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专门规定。而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也进行开放式的规定,为后续立法提供了空间。对近年来因南京彭宇案引发的关于是否应该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争论,总则也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意图在引导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上发挥法的价值引领作用。当然,民法总则也顺应着民法社会化趋势,对各国民法中有关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性等内容有所借鉴。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谢怀轼在谈论民法精神时说,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也正因为此,民法总则的“民法精神”才更有价值,更有法治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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