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把握科学问责和合理容错

2017-05-03 07:49陈朋
群众 2017年4期
关键词:问责纪律总书记

陈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问责”问题先后发表34次重要讲话,提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他同时强调:“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准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问责和容错这两个重大问题的科学论断,有助于革除误读、凝聚共识。

既要敢于问责又要科学问责

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具有扩张性和诱惑性。任何一个执掌政权的政党都面临这种诱惑,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同样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怎样才能管好党、治好党?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因此,在对权力是否规范运行保持高度警惕的同时,高悬问责之剑也必不可少。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里所强调的就是用问责之剑来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随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体会议上,他进一步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显然,这些都是对“为什么要问责”的重申和明晰。

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关键是明确哪些情况会被问责。对此,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了详细说明,规定有六种情况会被问责。在这六种情况里,除了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为兜底条款外,其余五种情况剑指“五化”问题:一是问责“弱化”,主要是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对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的三种情况进行问责;二是问责“空化”,主要是对党的建设缺失,比如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干部选拔任用中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问责;三是问责“虚化”,主要是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责任担当,不能守土尽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四是问责“软化”,主要是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问责;五是问责“腐化”,主要是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进行问责。可见,问责不是无边界的,要防止对问责的误读和泛化理解。

不可忽视容错机制的巨大作用

如果说问责是从事后处置的角度来对权力进行规范管理,那么,容错则是通过事前引导来为有效管理提供重要支撑。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干的越多,出错的概率也就越大。因而,为了避免出错而受到问责,有些人就不想干了,抱着守成的心理得过且过。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不作为式的腐败,同样应该受到问责。

但与此同时,还应营造干事创业的容错环境,鼓励干部撸起袖子加油干。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鼓励干部要有大胆干事创业的精气神。2016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保持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要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

事实上,任何一场改革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有时候甚至是“步步惊心”。特别是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应对这种复杂形势,既需要各级干部心中有戒,也要敢于创新、勇于拓展。如果只强调问责,而忽略正当的激励,则会带来一些非预期的后果。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用问责来引导权力规范运行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建立容错机制来保护和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敢于往前走一步本身就是一种勇气和担当。如果探索创新者因为失败而被苛责,则不仅不合乎情理,而且不符合党所坚持的实事求是和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所以,在问责的同时,还要能保障创新探索者总结经验教训、重整旗鼓的机会,缓释其内心的焦虑和担忧,继而为进一步的改革发展凝聚更多的人心和力量。

推动问责与容错同步前进

既然问责与容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冲突的,那么就应该坚持合力并举的原则,推动二者的同步前进。从当前情况看,要实现这一点,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革除“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迟缓”的弊病。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问责都保持高度警惕,时刻紧绷问责这根弦。然而,谈及容错,却很少真正拿出让人甩开膀子干的“实招”。说到底,这还是缺乏担当,担心自己在给别人容错的时候,把自己“错”掉了。这说明,当前需要革除“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迟缓”的弊病,以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担当精神,拿出实实在在、科学规范、简便可行的举措推动容错机制的落地生根。当务之急是要在全社會营造“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也有苦和累”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纠正“成功才是好干部,失败就是庸官”的错误思维。

第二,明晰科学的甄选原则。虽然问责与容错根本上一致,但二者还是各有侧重。因此,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甄选机制,弄清楚哪些错可以容、哪些错要追责。这主要看四点:一看原因,是因客观条件还是主观故意造成的错误;二看程序,是否有严格规范的论证流程、风险评估和民主决策程序;三看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四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是否触犯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党纪高压线这三条“线”。也就是说,容错有三个基本原则:容错不容偏、容错不容贪、容错不容罪。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开来”作出了科学指导。对于那些冲在一线、无意过失、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干部,只要对党忠诚、干净担当,则不必求全责备。

第三,建立健全精细化的运作机制。无论是问责还是容错,健全完善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对于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同时,“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对于容错,重点是要搞清楚容错程序、纠错办法。比如,建立健全包括评估、申诉、澄清、保护、激励、保障等在内的救济体系,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完善改革创新风险备案等方式,为改革者戴上“护身符”。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改革中因动真碰硬而被诬告中伤的干部,要严肃查处诬告行为,还改革者一个“清白”,给公众一个“明白”。

(作者系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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